1、 - 1 - 文 件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漯开组 2018 8 号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及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区内各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守法自觉性,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从 2018年 6 月 9 日开始,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开展 2018 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和企业劳动保障诚
2、信等级评价活动。现将- 2 - 开发区企业书面材料审查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用人单位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做好自查,按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及自查报告 ,并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书面材料审查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2018 年 6 月 6 日 - 3 - 开发区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 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劳动保障书面材
3、料审查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专项检查活动,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督促各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全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对象和范围 开发区辖区内的各类企业、较大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机构以及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三、时间和方法 活动时间:自 6 月 9 日至 7 月 16 日。 评价方法:采取企业报送、集中检查和重点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 4 - 评价标准按照开发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 1)进行。 四、书面材料审查、
4、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基本内容 1、依法建立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2、招用工制度执行情况; 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 4、遵守社会保险法规、规定和政策情况; 5、遵守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6、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7、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含非法使用童工)情况; 8、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五、书面材料审查、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所需资料 (报送的材料需加盖公章 ) 1、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应的登记注册证复印件; 2、内部劳动保
5、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 3、全体职工花名册及职工流动情况说明; 4、全年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及相关情况; 5、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文本及台账 ; - 5 - 6、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据; 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 8、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技术工人所持的职业资格证; 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有关要求 1、各用人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在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及时准备资料,如实填写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 2
6、),并在规定的时间 (2018 年 6 月 25 日前 )连同相关书面材料报送 至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书面材料审查。 2、通过开展企业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等级作出: A诚信示范单位、B 诚信单位、 C 诚信警示单位和 D 失信单位的评价结论,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3、用人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指定时间参加书面材料审查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应提前向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说明,并在时间表规定的补审时间( 2018 年 7 月 6 日至 13 日)内到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 6
7、 - 障局补审。无正当理由不按要 求在集中审查时间内参加审查、不如实填报审查表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将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梅松丹 联系电话: 0395-5757567 附件: 1.开发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 施细则(试行) 2.开发区企业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表 3.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分表 - 7 - 附件 1: 开发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发展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8、423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 2016 1 号 )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采集和掌握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辖区 内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 体经济组织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及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9、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8 - 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 第五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 情况。主要包括: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1、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内容(尤其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规; 3、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
10、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的情况: 1、是否依法 建立职工名册; 2、是否 依法 与劳动者 订立 和解除 劳动合同; 3、是否存在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 或者以担保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的违法行为 ; 4、是否依法为劳动者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 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 ; 5、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是否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是否存在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订立和解除劳- 9 - 动合同规定的行为。 (三)执行 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 的 情况 : 1、是否存在介绍、招录和 使用童工的 违法行为 ; 2、是否 执
11、行 国家有关 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 的 规定; 3、是否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4、是否 执行 国家有关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的 规定 , 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5、是否存在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 工 资 支付规定的情况: 1、是否及时编制工资支付表,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 的 劳动报酬; 2、是否存在 低于 本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违法行为 ; 3、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否依法支付 加班费; 4、是否存在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支付工资规定的行
12、为。 (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情况 : 1、 是否 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含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和参保职工登记) ; - 10 - 2、是否 依法 按时足额为劳动者 缴纳 各项 社会保险费; 3、是否存在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违法行为 ; 4、是否存在 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关于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 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1、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是否 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是否存在 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违法行为 ; 3、是否存在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七)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第七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行等级制度,分 A、 B、C 三个等级, A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 B 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单位, C 级为劳动保障失信单位。 第八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 信等级 评价采用百分制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分表 。评分达到90 分以上(含 90分)的, 为 A 级; 评分在 60 分 (含 60 分) 89 分的,为 B 级; 评分 在 59 分及以下的,为 C 级。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评定周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直接评定为 C 级: (一) 非法介绍、招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