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运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 运城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 运城学院系部经费分配及使用办法 、 运城学院关于财务票据签字要求四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院属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财务管理实际,计划财务处修订了运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附件一)、 运城学院预算管理办法(附件二)、 运城学院系部经费分配及使用办法(附件三)、 运城学院关于财务票据签字要求(附件四)等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可在征求意见稿上直接修改,也可单独形成书面修改意见。意见或建议书面稿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 2018 年 10 月25 日前交计划财务处。联 系 人:景志杰联系电话:0359-
2、25130332附件一运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 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国家其它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
3、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完整编制学院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二 财务管理体制3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一级核算” 的财务 管理体制。所 谓统一领导 ,是指有关规章制度的统一、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统一、资源配置的统一、财务活动的统一、国有资产管理的统一、财会人员管理的统一;所谓两级管理,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和各单位(部门)承担的任务,明确院内各单位(部门)权责关系,以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把相应的理财权适当下放,由学院和系、处各负其责,分别管理,经费使用部门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对经济事项财务
4、报销和资金支付的合规性负责;所谓一级核算,是指预算编制、指标核定、收支执行、帐务处理、会计报表、绩效评价等核算工作由学院一级财务施行。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独立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领导提供会计报表。第七条 附属中学的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进行独立核算。三 预算管理第八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财力可能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
5、算。4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 原则。收入预算坚持 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院经费预算根据财力可能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学院事业发展需要进行编制。在编制时要区别情况制定各项经费的预算定额,使学院经费预算有据可依,防止预算编制的随意性,做到预算安排公正、合理、切合实际。各单位(部门)的创收收入及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预算,其创收纳入学院收入预算,支出部分根据使用比例分别列入学院和创收部门的支出预算项目。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审批。学院预算分为上报省财政厅的部
6、门预算和校内预算。部门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山西省财政厅要求和学院年度收支以及工作需要等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领导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校内预算由计划财务处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学院年度工作要点,参照院内各单位收支计划申报情况,进一步细化收入支出后,提出校内预算草案,经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学院预算方案应及时通过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管理。学院要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5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入账;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在收入预算没有增加预期时,严禁超预算支出形成赤字。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7、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学院收入增加,计划财务处应及时调整收入预算,但在相应增加支出预算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执行。四 收入及支出管理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它收入等。(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各项财政拨款按政府收支分类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认真执行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和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做到各项拨款来源账户清晰,对账及时。(二)事业收入
8、,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6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科研事业收入按专项资金和任务
9、单位要求进行管理。(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指学院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统计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七)捐赠收入,指学院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八)利息收入,指学院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九)租金收入,指学院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7(十)其他收入,指
10、本条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科技转化成果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十六条 学院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计划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 第十七条 各项收入在入账时必须按照资金来源性质及会计科目核算范围记入有关科目。其中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
11、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第十八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一)教育事业支出,指学院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教学活动支出是指各教学机构,以及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8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网络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二)科研事业支出,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单独设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以及学院为完成
12、各类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三)行政管理支出,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高等学院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四)后勤保障支出,指学院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院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院统一承担的水、电、气、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护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五)离退休支出,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六)上缴上级支出,指学院按照财政
13、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院用财政拨款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9(八)经营支出,指学院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九)其他支出,指本条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实行全额支出预算管理。第二十条 支出中属于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现行的财务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实际情
14、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都要加强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要实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都应严格维护财经纪律,自觉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院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 坚持勤俭节约办事业的方针使用经费,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超预算支出。10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
15、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经济担保。五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零基预算” 的基本要求,年末各部门的预算 经费余额,不予累计结转,如需下一年度继续实施的项目,有关部门需在下一年编报预算时说明情况,再行编报。六 国有资产及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一条 对于流动资产管理,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