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路住坝桥至含水大桥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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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全府办字2018 54 号全府办字2018 号关 于 印 发 全 南 县 含 江 农 贸 市 场 、寿 梅 路 及老 气 象 局 老 城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房 屋 征 收- 2 -补 偿 方 案 的 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南县含江农贸市场、寿梅路及老气象局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 年 8 月 7 日全 南 县 含 江 农 贸 市 场 、寿 梅 路 及 老 气 象 局 老 城 区(棚 户 区 )改 造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方 案因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决定对含江农贸市场、

2、寿梅路及老气象局老城区(棚户区)实施改造。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21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 3 -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二、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征 收 人:全南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全南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三、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全南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年)要求,将全南县含江农贸市场、

3、寿梅路及老气象局老城区(棚户区)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确定为改造范围(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按房屋征收部门聘请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被征收人可与房屋征收部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重新测绘,申请重新测绘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2.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公告前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房管局会同县城建局、县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实测面积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

4、,一律不予补偿。- 4 -3.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现行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三)征收标准1.被征收房屋和房屋装修部分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包含主体房屋、房屋装修装饰及其占用土地的价值。2.附属设施等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四)协议签订和搬迁的期限提前签订协议期限:征收决定下达之日前。协议签订期限: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至 2

5、018 年 910 月 67 日。搬迁期限:2018 年 1011 月 2111 日前。(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只实行货币补偿。1.货币补偿- 5 -(1)凡公产房被征收的,只实行货币补偿。(2)主房以外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车库、阁楼、栏舍、钢(铁)架棚等构筑物和未成型的构筑物只作货币补偿。(3)住宅建筑面积小于 36 平方米(含 36 平方米)且在全南县城另有住房的,只作货币补偿。(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公租房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给予配租。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方式为购买限价安置房。

6、县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款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购买限价安置房。(1)限价安置房购买方式:限价安置房由县城投公司统一提供,被征收人按最接近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的组合户型进行购买。购买限价安置房后,若剩余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小于 36 平方米(含 36 平方米)的,不再增购限价安置房。电梯房:无车库、杂物间,配备地下停车场,一套电梯房只能购买一个车位(选完为止),且只有选择电梯房后才能选择车位;购买两套电梯房的才可购买子母车位,且子母两个车位须一起购买。6+1 多层:一套房只能购买一间车库或一间杂物间(选- 6 -完为止);车库或杂物间须在所选套房的同一楼栋选择。(2)限价安置房地点:

7、桃园小区一期(老二中电梯房安置点)、员山小区一期(原刨花板厂地块)、新城安置小区(县信用社别墅区旁)。(3)限价安置房房源(实际建筑面积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为准):电梯房。桃园小区一期(现房):建筑面积为 93.66 平方米或 115.88 平方米的二房二厅套房,建筑面积为 141 平方米的三房二厅套房;员山小区一期(原刨花板厂地块、期房):建筑面积为 90.22 平方米至 143.03 平方米的套房。6+1 多层。新城安置小区(现房):建筑面积为 131.21 平方米的三房二厅套房。(4)限价安置房购买单价:新城安置小区的限价安置房单价分不同楼层为每平方米 2200-2400 元不等,桃园

8、小区一期的限价安置房单价分不同楼层为每平方米 3000-3150 元不等,员山小区一期的限价安置房单价分不同楼层为每平方米 3400-3700 元不等。单独车位购买价为 7 万元/个,子母车位购买价为 9 万元/组,车库、杂物间购买价为每平方米 4000 元。超安置面积按优惠价结算。新城安置小区按每平方米 3200元,桃园小区一期按每平方米 4000 元,员山小区一期按每平方米 4200 元结算。- 7 -(5)限价安置房购买办法:房屋产权调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采取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交房相结合的限价安置房购买办法。在 2018 年 89 月 17 日前签订协议,且在 2018 年 910月

9、 221 日前完成搬迁交房的,属于第一批限价安置房购买人,通过抽签确定购房先后顺序;在 2018 年 89 月 17 日后签订协议或在 2018 年 910 月 2122 日后搬迁交房的,属于第二批限价安置房购买人,按签订协议顺序号和搬迁交房顺序号两项相加所得数字从小到大排出选房顺序。若两项相加值相同,则先签协议的先购房;若一户有两套以上房产的按最后一套房产的交房时间确定搬迁交房序号。选房后由县城投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限价安置房购买协议书。3.住改非补助位于临街面第一层第一自然间大门宽度达 2 米以上、最近两年连续合法经营至今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的住改非

10、房屋按其原房屋住宅用途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对认定的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如第一自然间进深超过 12 米的,按 12 米计算经营使用面积;不足 12 米的,按第一自然间实际进深计算)每平方米可增加 2000 元的补助。- 8 -(六)征收补助1.搬迁费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 元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附属房、土地征收的,不发放此费用),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补助。2.停产停业补助费对最近两年连续合法经营至今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因房屋实施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 20 元

11、,补助期限为 12 个月。3.临时安置费(1)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8 元发放,现房发放临时安置费的期限为 6 个月,员山小区一期(原刨花板厂地块)期房发放临时安置费的期限为 24 个月;在 2018 年 910 月 67 日后签订协议的,期房发放限期相应核减。(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8 元发放,期限为 6 个月。(3)超过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标准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致使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 1.5 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 9 -12 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 2 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被征收人的原

12、因超过过渡期限的,则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4.残值补助(1)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待房屋拆除后按被征收人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 元对被征收人进行残值补助。(2)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擅自拆除门窗、防盗网、附属房等已补偿部分的,须扣除相应补偿款,且对被征收房屋不进行残值补助。5.原权属证补助被征收人在入户调查期间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配合征收部门登记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且完成搬迁交房的,在签订协议一个月内上交原件后按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上载明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一套房产、一宗地只补助一次,不重

13、复补助)。逾期未交权属证的不予补助。(1)原房屋所有权证补助按被征收人合法取得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每平方米补助 30 元。(2)原土地使用证补助按被征收人合法取得的被征收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进行补助,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助为 20 元/平方米。- 10 -6.限价安置房办证税费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每平方米补助 70 元,限价安置房办证税费由被征收户按规定缴纳。(七)征收奖励1.被征收人在 2018 年 89 月 17 日前签订协议的,按其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 210 元;在 2018 年 98 月 18日至 2018 年 910 月 76 日内签订协议的,按其被

14、征收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 150 元;超过 2018 年 910 月 67 日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此奖励政策;若按时签订协议,但未在 2018 年 1011月 2111 日前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此奖励政策。2.在 2018 年 910 月 2122 日前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其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 240 元;被征收人在 2018 年 910月 232 日至 2018 年 1011 月 1 日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其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 200 元;被征收人在 2018 年10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01 月 2111 日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其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 160 元;超过 2018 年 101月 2111 日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此奖励政策。3.在 2018 年 101 月 121 日前所有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可享受整体搬迁奖,按其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 50 元;有一户以上(含一户)未完成搬迁,则所有被征收人均不享受此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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