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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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赣市建字 2018111 号关于印发赣州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市蓉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赣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分局,中心城区各有关单位:为促进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71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 号 )

2、、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 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 201713 号)等法律法 规及相关质量技术规- 2 -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自下文之日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请认真组织学习,将有关内容纳入质量安全监管流程,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管控体系,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制订监督方案,重点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实体部位和施工行

3、为加强监督抽查、抽测。三、建设、监理、构件生产、施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宜将本要点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合同文本。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工作意见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局质监站,联系人:陈珺,电话:0797-8161231,电子邮箱:。 附件:赣州市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试行)赣州市城乡建设局2018 年 8 月 15 日(此件主动公开)- 3 -抄送: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市质量强市办,市安委会。赣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15 日印发共印 80 份- 4 -附件:赣州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4、规范和指导我市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要点。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赣州市范围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要点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装配式木结构和装配式模块结构等装配式结构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 赣州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与指导。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

5、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施工图审查- 5 -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履行质量安全职责,规范质量安全行为,加强生产和施工过程监控,确保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第六条 预制构件生产前,应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其深度应满足建筑、结构和机电设备等各专业以及构件制作、运输、安装等各环节的综合要求。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试安装,并应根据试安装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完善施工方案。试安装过程和方法应经设计、

6、建设、监理单位认可。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吊装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满足施工要求,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吊具及吊索规格应经验算并确定。安装前,应复核吊装设备的吊装能力,操作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有关规定。安装过程的临时支撑和拉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第九条 装配式建筑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6 -第二章 质量安全责任第十条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

7、责任。建设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二)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审批和报建的各项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工程完工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三)装配式建筑工程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供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四)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时,合同中必须明确监理单位在预制构件生产单位驻厂监理。(五)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

8、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设计重大变更,应当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六)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 1.对每种类型的样板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或后续施工。首批预制构件验收内容包括:- 7 -(1)预制构件外观、尺寸符合规范要求;(2)预留钢筋定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3)混凝土水洗面符合规范要求; (4)各种预埋件、预埋套管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5)预埋管线、线盒符合设计要求;(6)预埋窗框或钢附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7)预制构

9、件、预埋窗框成品保护措施完善;2.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预制构件出厂、进场验收,应按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监理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七)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铝合金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层试拼装,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现场安装。(八)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

10、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工具式模板安装等。- 8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4.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5.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设计单位

11、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经评审合格后进行施工图设计。(二)鼓励采用建筑、结构、机电、装修设计一体化。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水电、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且应考虑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以及装配式施工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含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应

12、明确装配式建筑的- 9 -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等要求,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四)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纸应经原设计单位核实签章或会签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核实审查通过的严禁进行预制构件生产加工。(五)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六)设计单位应参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有关质量安全、主要使用功能问题及事故的原因分析,并参与制定相应技术处理方案。加强与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沟通协调,结合预制构件吊点、塔吊和施

13、工机械附墙预埋件、脚手架拉结等因素,提出方便构件生产及后续施工、确保质量安全的措施。(七)设计单位应明确预制构件的性能检测要求。(八)设计单位应严格审核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按标准规范规定参与质量验收,参加首批预制构件产品、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预制构件试拼装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及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主要包括抗震设计、结构构件深化设计、节点连接设计、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预留

14、- 10 -预埋设计等涉及结构安全、建筑节能、防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环节和重大设计变更等。(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暂无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依据且涉及公共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设计单位是否落实了项目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意见。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二)施工单位应确保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要结合装配式建筑特点制定质量安全防控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对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严格管理,强化施工质量安全过程控制。(三)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报监理机构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方案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场内驳运道路施工和吊装机械选型及相关平面布置,预制构件安装施工流程及测量,分项工程施工方法,外脚手架安装和拆除、质量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措施等。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四)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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