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牵头单位考核细则内容及所占分值权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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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 各牵头单位考核细则内容及所占分值权重分值 1300 分(根据实际情况分组)考核项目 扣分标准 阜安、中云、三里河九龙、胶北、胶东、李哥庄胶莱、胶西、里岔、洋河、铺集开发区、大沽河市容市貌物业执法(市容执法科负责)1.采取积极措施,取缔“ 十乱现象” (乱摆乱占、乱拴乱挂、乱堆乱放、乱挖乱掘、乱贴乱画) ;做到无店外经营、跨门经营、游商浮贩、露天烧烤、占路洗车修车、非法市场以及市场冒市等现象;无违法乱搭乱建,无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无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无占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区域的灯箱、条幅、拱门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施要完好无锈蚀、画面整洁无破损,无垂直于墙面设

2、置的电子显示屏等广告设施;门头牌匾实现“一店一招 ”,不得重复设置,无违规设置的门头牌匾,无存在安全隐患的门头牌匾,门头牌匾无画面破损、残缺、脏污、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倾斜等影响市容市貌现象。如有以上违规现象,每存在一处视情扣 0.5 分;对局督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每处加扣 0.5 分;对青岛市督查存在问题整改不力影响我局考核成绩的,每处扣 1 分;对局安排的涉及市容市貌的迎检任务落实不力的每次扣 1 分;按时报送表格、总结等文件资料,无故未报送的,每次扣 0.5 分。对上级部门制定的各种实施方案应相应建立档案并对方案要有措施、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并保存执法记录,未建立的每处扣 1 分

3、。2.物业方面应建立详细的档案,建立辖区物业管理通讯录,对业主的投诉能在第一时间找到相应物业公司,并做出处理与回复,未建立档案一次扣 1 分;对小区内投诉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重复投诉的每发现一次扣 0.5分。落实巡察制度,认真填写巡察记录,未建立扣 0.5 分。3.根据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秩序考核办法,每名在编执法人员每季度至少要完成 1 件一般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未完成的 1 件扣 1 分;超额完成的每超出 1 件加 0.5 分。100 90 80 150规划土地1.未建立网格化责任区、未落实具体责任人员的扣 3 分;2.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没有建立完整台账或者台账登记不全、没有制定整改计划

4、、实施整改行为的,每发现一处扣 0.5 分;3.违法案件应立案而未立案查处,查处不到位,适用法律和裁量标准错误或不恰当的,每起扣 0.5 分;4.存在国土规划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的,每起扣 1 分;5.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耕地数量全市第一名扣 3 分,第二名扣 2 分,第三名扣 1 分;90 120 120 1502执法(国土执法科负责)6.土地卫片违法整改率最后一名扣 3 分,倒数第二名扣 2 分,倒数第 3 名扣 1 分;7.发生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超过 5 亩的,违法占用耕地超过 10 亩的,每一起扣 3 分;8.辖区内发生重大国土规划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每起扣 5 分。

5、9.未及时上报各类执法统计数据、未及时办理上级交办、群众信访案件查处结果、未及时上报工作总结等材料的,每次扣 0.5 分;经督促仍未按期上报的,每次扣 1 分;材料报送敷衍,未达到工作要求的,每次扣 0.5分。3违法建设治理(治违办负责)一、违法建设及楼院治理:1.各中队未按要求建立查处违法建设网格责任的,扣 5 分;未建立新增违法建筑治理台账的,扣 5 分;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上报治理台账的,扣 5 分;上报治理台账处数、面积与实际不符的,每发现一处扣 1 分。2.新增违法建筑未做到即查即拆,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处扣 3 分;100 平方米以上,不足 500 平方米的,每处扣 4

6、分;500 平方米以上,不足 1000 平方米的,每处扣 5 分;10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处扣 6 分。未即查即拆且仍继续建设或建成的,按前款面积划分分别扣 5 分、6 分、7 分、8 分,直至拆除前逐月扣分。3.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重点区域内的新增违法建筑,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每处扣 5 分,并累计到以后月份逐月考核扣分,直至拆除为止。4.因违法建筑拆除、防控和治理工作不到位,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事件或有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每件扣 20 分。二、违法户外广告治理:1.新增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未登记上报的,按照户外广告设施情况 30 平方米以上、10 平方米以上、10 平方

7、米(不含)以下分类,每处分别扣 3 分、2 分、1 分;2.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违建行为仍继续实施的,按照户外广告设施情况30 平方米以上、10 平方米以上、10 平方米(不含)以下分类,每处分别扣 5 分、3 分、2 分;3.对 10 平方米以下的新增违法户外广告设施要即查即拆,15 日内(自新增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登记后或接到举报、被考核人员发现后)未拆除的,每处扣 1 分,并在每月考核中持续扣分直至拆除为止;4.新增 1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即查即拆,15 日内(自新生违法户外广告登记后或者接到举报、被考核人员发现后)拆除的,按照户外广告设施情况

8、30 平方米以上、20 平方米以上、10 平方米以上分类,每处分别加 5 分、3 分和 2 分。三、市政设施治理:1.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上报违法亭体月度治理完成情况的,扣 5 分;上报的违法亭体治理完成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每发现一处扣 2 分;2.对新增违法设置亭体未及时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制止住、仍继续建设的,或未即查即拆的,面积小于 5 平方米的,每处扣 2 分;面积 510 平方米的,每处扣 4 分;面积大于 10 平方米的,每处扣 6 分;对占用盲道或影响行人通行的,在上述基础上每处加扣 2 分,直至拆除前逐月扣分;3.对存量违法设置亭体未制定清理整治计划的,每处扣 1 分,未按照计划清理

9、整治的,每处扣 2 分,直至拆除前逐月扣分;4.上报摸底排查台账内容与实际不符,存在瞒报、漏报、虚报的,发现后均视为新增违法亭体,每发现一处扣 2 分。120 100 100 1604文化市场执法(文化执法科、扫黄打非办负责)一、文化执法方面 1.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执法统计数据、移交案件查处结果、工作总结等材料。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 0.5 分;经督促仍未按期上报的,每次扣 1 分;材料报送敷衍,未达到工作要求的,每次扣 0.5 分。 2.根据局专项行动或活动方案,制定详实可行方案,认真组织、部署、落实,按时报送工作数据及材料;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各项业务工作培训等活动。专项行动每少一项证明材料,扣

10、 0.5 分;专项行动任务完成不利的,每次扣 1 分;未按要求参加业务工作培训等活动的,每次扣 1 分。协助开展消防演练等各种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次加 1 分。 3.对辖区各文化类经营业户及文保单位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台帐,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扣 0.5 分;建立并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并记录巡查情况,未按规定巡查或未作巡查记录的,每次扣 0.5 分. 4.案件立案后要及时将案件录入局办案系统及全国文化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保证案件办结率达到 100%,案件未录入扣 1 分,无故未办结的每件扣 2 分。 5.被青岛市文化执法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1 分。 6.严厉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缴一批非

11、法出版物,拆除一批非法安装使用的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及时将收缴的物品报送局文化执法科,由文化执法科送青岛市局统一销毁。查扣的非法出版物超 1000 盘(册)的加 0.5 分,超一倍的加 1 分,拆除地面卫星接收设施超 100 套的加 0.5 分,超一倍的加 1 分。中队每年建设90 90 80 605一个无小耳朵社区(按要求拆除一个社区全部非法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完成建设经验收合格的加 1 分;7.网吧新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率达到 100%。辖区内网吧新管理系统存在离线现象,经通报仍未上线的每次扣 0.5 分;在线率连续三个月达到 100%的加 0.5 分。 8.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

12、的巡查,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受损或未经批准在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施工建设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 2 分。 9.对监管领域内的企业存在非法印刷、复制、出版、发行或非法展销出版物的行为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0.5 分。破获重大案件,在国家有重大影响的,每起加 3 分,在省有重大影响的,每起加 2 分,在青岛市有重大影响的,每起加 1 分;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且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每起加 1 分。 10.文化类案件:阜安、中云、三里河、九龙、胶北、李哥庄,每年完成一般程序案件 9 起;胶东、胶西、胶莱,每年完成一般程序案件 6 起;铺集、里岔、洋河,每年完成一般程序案件 3 起。每超量完成 1 件

13、,加0.5 分(总分最高加 2 分) ;少完成 1 件扣 0.5 分。 (每起案件均为严格按照裁量标准进行处罚的非警告案件)6二、扫黄打非工作方面:1.各中队要进一步完善“扫黄打非”基层工作站工作,做到制度上墙,档案完整、有管理员的加 1 分;社区、行政村(企业、学校)一级设立“扫黄打非”信息员,各辖区不少于 5 名,做到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档案齐全的加 2 分。2.各中队积极开展设立“ 扫黄打非” 进基层示范点工作,示范点做到制度上墙,档案完整、人员到位,特色鲜明。入选全省“扫黄打非”进基层示范点,每个点 1 分。 (入选国家级加 5 分) 3.各中队积极开展扫黄打非信息宣传,被全国、省、市

14、级媒体采用,每篇分别加 1.5,1.0,0.5 分,最多加3 分。4.中队对辖区落实“ 扫黄打非” 工作不力, “扫黄打非”负面事件被国家、省、地市媒体曝光的,每次扣 3 分、2分、1 分。5.扫黄打非管理台账、扫黄打非成果月报统计表、地方行政执法案件数量月报表等总结、报表,按时上报,数据准确,加 1 分,不按时上报或数据不准确的不加分。6.各中队、相关科室要认真落实各项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对未部署、未制定方案的,每 1 专项行动扣 1 分;未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的,每 1 次扣 1 分。7.破获重大扫黄打非案件的(对企业罚款 5 万元以上,个人罚款 1 万元以上,移送的刑事案件) ,每起加 3分

15、。食品安全执法(食品执法科负责)1.档案分(占总分值的 10%)。对辖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业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建立台帐,动态管理。对未建立台账的,扣 1 分,台账不健全的,每次扣 0.2 分;建立并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并于当日记录巡查情况,未按规定巡查或未作巡查记录的,每次扣 0.2 分。 (上述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 )2.突发事件处置以及移交、转办的各类任务办理分(占总分值的 20%)。对转办、督办案件不按规定程序、时限、要求等办理的,每起案件扣 0.3 分;对局安排的涉及食品领域的迎检任务落实不力的每次扣 1 分;对局要求提报的移交、转办案件查处结果及总结、报表等文件资料,无故未按时报送的

16、,每次扣 0.2 分。因巡查处置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或因处置不当、不及时导致群体性事件扩大,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 2 分。 (上述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 )3.罚款分(占总分值的 70%)。阜安、中云、三里河:一般程序案件罚款数额 27 万元,以罚款入库票据为准;九龙、李哥庄、胶东、胶北、胶西、胶莱:一般程序案件罚款数额 22 万元,以罚款入库票据为准;铺集、里岔、洋河:一般程序案件罚款数额 17 万元,以罚款入库票据为准; 开发区、大沽河:一般程序案件罚款数额 5 万元,以罚款入库票据为准。大要案:每中队完成大案要案不少于 1 件(大案要案是指罚款额 5 万元

17、或 5 万元以上的案件,以罚款入库票据金额为准,开发区、大沽河除外) 。4.得 分 计 算 方 法 : 罚 款 分 =一 般 程 序 罚 款 得 分 +大 要 案 得 分 。 一 般 程 序 罚 款 得 分 占 罚 款 分 值 的 80%, 大 要 案 得 分 占罚 款 分 值 的 20%。 一 般 程 序 罚 款 得 分 以 罚 款 实 际 完 成 额 占 任 务 额 的 百 分 比 乘 以 一 般 程 序 罚 款 的 分 值 为 最 后 得 分 ,即 一 般 程 序 罚 款 考 核 得 分 =实 际 完 成 额 /任 务 额 *一 般 程 序 罚 款 分 值 。5.大 要 案 方 面 ,

18、完 成 一 个 大 要 案 , 即 得 到 大 要 案 的 分 值 , 未 完 成 的 , 不 得 分 。 每 超 额 完 成 一 个 大 要 案 , 大 要 案100 90 80 607得 分 加 一 倍 。农业畜牧执法(农业畜牧执法科1.对辖区种子、农药、肥料、 “三品一标” 基地以及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业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建立台帐,动态管理,每月执法检查不少于 1 次。对台账不健全的每处扣 0.5 分;建立并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并于当日记录巡查情况,未按规定巡查或未作巡查记录的,每次扣 0.5 分;对转办、督办案件查处不及时的,每次扣0.5 分;因巡查或处置不到位,发生假种子、假化肥

19、等事件的,每次扣 1 分,被媒体曝光或引发群体事件的每次扣 2 分;2.农业类案件:胶莱、胶西、里岔,洋河,每年完成一般程序案件 15 起;铺集、胶北,每年完成一般程序案件 10 起;三里河、九龙、胶东、李哥庄,每年完成一般程序案件 8 起;阜安、中云,每年完成一般程序案件 2 起。每超量完成 1 件,加 0.5 分(总分最高加 2 分) ;少完成 1 件扣 1 分。 (每起案件均为严格按照裁量标准进行处罚的非警告案件) ;3.对辖区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业户、规模养殖场、屠宰厂点、动物诊疗场所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台帐,动态管理,每月执法检查不少于 1 次。对台账不健全的扣 0.5 分;建立并落实动

20、态巡查制度,并于当日记录巡查情况,未按规定巡查或未作巡查记录的,每次扣 0.5 分;未及时制止非法屠宰等非法行为,被相关督查部门发现或被媒体曝光,每次扣 1 分;对转办、督办案件查处不及时的,每次扣 0.5 分;未严格落实巡察制度,不认真填写巡察记录,不按时上报各类报告,每发现一次扣 0.5 分。报告内容与动态巡察台账不符,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扣 0.5 分。漏查、漏报或隐瞒不报畜牧兽医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每发现一次扣 1 分;80 90 120 08负责) 4.畜牧类案件:李哥庄、胶东、胶北、九龙、胶西、胶莱、铺集、里岔、洋河,每年完成一般程序案件 12起;阜安、中云、三里河,每年完成

21、一般程序案件 4 起。每超量完成 1 件,加 0.5 分(总数最高加 2 分) ;少完成 1 件扣 0.5 分。 (每起案件均为严格按照裁量标准进行处罚的非警告案件) ;5.按时上报农业、畜牧各类报表、执法统计数据、移交案件查处结果、工作总结等需要上报的材料。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 0.5 分;经督促仍未按期上报的,每次扣 1 分;材料报送敷衍,未达到工作要求的,每次扣 0.5 分。基础信息管控平台(指挥中心负责)1.平台操作管理:(1)各执法中队需配备不少于 2 人专职平台管理员、智慧执法采集员数量不少于中队总人数的 30%;科室需配备专职平台管理员和不少于 2 人的智慧执法采集员;没有配备专职

22、管理员的扣 3 分,智慧执法采集员不足的扣 2 分;(2)所有处置的问题,均应在系统内运行,发现体外循环一次扣 3 分,二次全局范围内通报,二次以上本项考核一票否决;(3) 执法官应每日进行巡查,日巡查上报案源数量为 0 的中队,扣 5分。2.信息录入及维护: (1)录入信息填写不完整的、录入案源问题类型选择错误的、图文信息填写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处,办事处执法中队扣 0.2 分、镇执法中队扣 0.5 分、功能区执法中队扣 1 分;(2) 新增社会主体未录入的、未及时维护主体信息的(包括更新、删除)、录入主体信息分类错误的,每发现一处,办事处执法中队扣0.5 分、镇执法中队扣 1 分、功能区执法

23、中队扣 1.5 分; (3)各业务科室在本领域内未能及时发现各执法中队存在的以上问题,扣分标准按照各中队此项扣分总数的平均值。3.案源发现及办理: (1)各执法中队发现案源应及时录入管控平台,未及时录入、办理的,每起扣 0.5 分;符合立案程序的,应及时录入办案平台,未及时录入、办理的,每起扣 1 分;被业务科室催办的,每次扣除 2200 200 200 2009分;(2)各业务科室在平台监管过程中应及时发现案源并督促相关执法中队及时办理,未能及时发现、发现但未能督促其及时办理的,每起扣 1 分。(3) 市容管理科督查人员,每天巡查上报问题不得少于 50 件,并负责督查上报问题的办理情况。督查

24、人员上报问题不足的,每少一件扣 0.5 分;督查人员巡查上报的问题,未及时办理的,督查人员每件扣 0.5 分、相关执法中队 1 分;督查人员督促相关执法中队办理,但相关执法中队仍未按时办理的,相关执法中队每件扣 2 分。4.挂牌督办件办理: (1)投诉科受理的上级转办件、领导批示件、重复投诉件等重点问题,除通过 OA 办公系统正常办理外,务必于受理后半小时之内转至各相关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负责录入基础信息管控平台进行挂牌督办,并及时跟踪督办。投诉科未按规定转办的,每件扣 1 分;投诉科正常转办后相关业务科室未按规定办理的,每件扣 2 分,各科室派发的督办件,相关执法中队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办理回

25、复的,每件扣 2 分,每催办一次加扣 1 分;同一督办件,因相关中队推诿扯皮、不作为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复投诉,每重复投诉一次,加扣 3 分;(2) 业务科室未定期对各自领域进行督查的,视情扣 3-5 分;(3)图像实景比对发现涉嫌违法建筑的问题,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办理回复的,每处扣 3 分;每催办一次加扣 1 分;(4)各业务科室每月必须对各自管辖领域内的案件(一般程序)进行督办,文化执法科不少于 3 件,其他领域督办案件数不少于 5 件,对未按照规定督办的,每少一件扣 1 分。105.红色预警主体巡查: 各业务科室应引领指导和督导各执法中队,按照局党委制定的巡查规范和巡查事项进行检查(城市管

26、理领域:整改完毕后,每 2 天巡查不少于 1 次,连续巡查 1 周;国土规划领域:整改完毕后,每月巡查不少于 1 次;文化领域:整改完毕后,每周巡查不少于 2 次,连续巡查 1 月 ;食品领域:整改完毕后,每 2 周巡查不少于 1 次,连续巡查 1 月;农业领域:整改完毕后,每 2 周巡查不少于 1 次,连续巡查 1月;畜牧领域:整改完毕后,每 2 周巡查不少于 1 次,连续巡查 1 月;物业领域:整改完毕后,每 2 天巡查不少于 1 次,连续巡查 1 周) ,未按照规定巡查的,每个主体相关中队每次扣 2 分,相关业务科室每次扣 1 分;出现持续红灯主体,相关中队未能及时办理,每起扣除相关中队

27、 5 分;科室未能及时督办,相关业务科室每起扣 3 分;因科室督导不力,中队未履职履责,导致举全局之力才能解决的问题,相关执法中队扣 10 分,相关科室扣 5 分。6.黄色预警主体巡查: 各业务科室应引领指导和督导各执法中队,按照局党委制定的巡查规范和巡查事项进行检查(城市管理领域:整改完毕后,每周巡查 2 次,连续巡查 2 周;国土规划领域:整改完毕后,每月巡查不少于 1 次;文化领域:整改完毕后,每周巡查不少于 1 次,连续巡查 1 月;食品领域:整改完毕后,每月巡查不少于 1 次,连续巡查 2 月;农业领域:整改完毕后,每月巡查不少于 1 次,连续巡查 2 月;畜牧领域:整改完毕后,每月巡查不少于 1 次,连续巡查 2 月;物业领域:整改完毕后,每周巡查不少于 2 次,连续巡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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