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序 言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综合性大学。办学历史溯源于 1931 年创办的湖北省立教育学院,历经国立湖北师范学院、湖北省教育学院、湖北省教师进修学院、湖北师范专科学校、武汉师范专科学校和武汉师范学院等时期,1984 年更名改制为湖北大学。建校以来,学校逐步凝练了“日思日睿、笃志笃行” 的校训和“ 自 强不息、克 难奋进 ”的“习坎”精神, 为国家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取得了一系列高水平科研成果。学校坚持走科学发展道路,提高质量、强化服务、凝练特色、凸显优势,使办学水平居全国同类高校先进行列,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向国内一流大
2、学迈进。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北大学”(简称“湖大”),英文译名为 Hubei University,网址为 http:/。学校现有武昌主校区、汉口校区、阳逻校区等 3 个校区,分别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 368 号、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新建村1 号和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东路 630 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 学校是非 营利性事业组织,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人民政府与
3、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审批。第四条 学校举办 者依法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调整教育资源配置、纠正不当办学行为等职权。举办者和共建者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按照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鼓励和支持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根据自身条件自
4、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职称,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七)对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
5、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及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社会和全体师生的监督。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 实际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学校的学科专业覆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第二章 学 生第八条 学生是被本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包括中国学生和国际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二)参与学校管理和
6、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四)满足相应条件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满足相应条件后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困难帮助,公平享有受表彰权利;(六)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七)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八)在学习和研究中获得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九)对学校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十)法律和学校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和学校尊重,权利的行使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循合理适度的原则,不得对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及学校的正常秩序造成损害。第九条 学生履行下列基
7、本义务:(一)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尊敬师长,完善人格;(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三)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四)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资源;(五)学校规定应由学生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人才培养以学生为本,学校重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
8、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不服从学校处分及其它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设置和运作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校长发布实施。第十二条 对于在本校接受培 训、在职学习以及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各类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由本校或本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三章 教职工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公平、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二)知悉涉及学校改革发展或涉及切身
9、利益有关事项,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培训等机会;(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类奖励;(五)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六)就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获得救济;(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维护学生权益,维护学校利益;(二)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遵章守纪;(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应由教职工合理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学校
10、办 学以教师为本,尊重和爱护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提供与学校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和条件保障。建立科学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教职工。根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任管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对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师德表现失范的行为,学校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 职工权利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纪委监察处、教师代
11、表、法律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教职工认为学校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设置与运行办法由教代会讨论并通过。第十九条 学校自主聘用兼职教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第二十一条 学校 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
12、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
13、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14、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和
15、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其中,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的决议采取表决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重大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采取票决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双方人数相近,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