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编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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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编制规范江苏省审改办1. 总则1.1 为贯彻 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正确编制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统一清单编制的范围、方法、标准、形式,保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有序推进,制定本规范。1.2 本规 范依据立法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法规规章制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

2、号)制定。1.3 本省各级政府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 词语解释2.1 行政权力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以下统称法规文件)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对公民、法2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2.2 外部权力事项实施对象为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权力事项,属于外部权力事项。2.3 内部管理事项实施对象为相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包括其所属的事业单位,

3、下同)之间、不同层级的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权力事项,属于内部管理事项。2.4 实施主体2.4.1 实施主体是指依据法规文件,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包括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者单位。2.4.2 法 规文件规定的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实施主体标注为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2.4.3 法规文件规定的实施主体非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的,实施主体按照法规文件规定的名称确定实施主体。

4、2.4.4 法 规文件规定的实施主体为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如 xx 办公室、xx 委员会等)的,实施主体标注为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或者部门管理机构,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议 事协调 机构或者 临时机构)授权 ”。2.4.5 法 规文件规定的实施主体有行政委托情形的,应当3写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委托的依据,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委托行政机关)委托 ”。2.5 权力类型2.5.1 行政权力事项按照其性质分为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共10 类。权力名称表述应简洁、

5、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 、“组织” 、“推进 ”、“会同” 等词语。2.5.2 行政许可2.5.2.1 行政 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5.2.2 行政许可应当同时具备 4 个要素:(1)事前同意;(2)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为;(4)申请人通过批准获得某种资格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2.5.3

6、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2.5.3.1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具有以下特点:4(1)属于事前审查批准;(2)行政相对人不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3)通常不具有法律、法规依据。2.5.3.2 现列举 7 种主要情形作为参考:(1)对政府投资的项目、下达的计划、方案、指标的审批。如: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借用各类国外借款使用方向审批等。(2)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财政优惠待遇的审批。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亏损补贴事项审批以及申请各类专项资金、产业引导资金的审批等。(3)有关社会事

7、务管理的审批。如:购置弩审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等涉及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敏感事项的审批。(4)人员从业资格和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其中有些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许可,但因设立依据不充分等原因未列入许可。如: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证明核发,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认定等。(5)涉及社会、经济、文化等公共领域需要通过审批方式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由政府通过审批方式确定的事项。如:参加和举办大型和重要的文化方面的国际比赛等。(6)为履行国际公约或者合作协议实施的项目审批。如: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审批,1000 平方米以下国

8、际科技展览审5批。(7)实施事前审查批准的审查、备案、验收、核准等。如:个人携带、邮寄美术品进出境审查,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省外施工承包人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资格(资质)的核验和备案,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核准等。2.5.3.3 部分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与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及政府内部管理事项难以区分的,应当综合分析事项的性质、行使的形式、运行的流程及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因素,研究确定相应的处理决定,但一个事项只能在一个权力类型中编列。2.5.3.4 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 201416 号)的规定, 对列

9、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这一类别:(1)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且确需保留的,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2)依据不充分但确需设定为许可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由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设定临时行政许可。确需保留且可以通过改变管理方式达到管理目的的,应当调整为其他类型的行政权力事项;(3)依据不充分,或者虽有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立即予以取消或者提请修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后取消。62.5.4 行政处罚2.5.4.1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

10、法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5.4.2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5.5 行政强制2.5.5.1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5.5.2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7(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2.5.6 行政征收2.5.6.1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12、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2.5.6.2 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的特征。2.5.6.3 行政征收的种类包括:(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内容。2.5.6.4 根据国 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列入行政征收范围。82.5.7 行政征用2.5.7.1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性临时使用行政相对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劳务,在使用后返还行政相对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

13、偿的具体行政行为。2.5.7.2 行政征用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征用的后果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暂时取得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2)行政征用的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劳务;(3)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2.5.7.3 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在于:(1)行政征用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行政征收同时变更财产的所有权;(2)行政征用是暂时性的、有偿的,相对人是不可预知的,而行政征收是永久性的、无偿的,相对人是可预知的。2.5.8 行政奖励2.5.8.1 行政奖励是指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

14、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 具体行政行为。2.5.8.2 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9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4)行政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5)行政奖励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2.5.9 行政确认2.5.9.1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组织依照法规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

15、地位或者法律关系等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2.5.9.2 行政确认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确认是 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 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3)行政确认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且不具有处分性。2.5.9.3 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如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身份证核发,户籍等级,居住证、暂住证核发,对非现役军人伤残等级的认定,

16、对革命烈士的认定,对享受民政优抚和救助待遇的认定,收养登记,婚姻登记,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对事故的技术鉴定,对医10疗事故等级的鉴定,产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对著作权属的确认等。2.5.10 行政给付2.5.10.1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2.5.10.2 行政给付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2)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4)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2.5.10.3 行政给付的形式包括:(1)抚恤金;(2)生活补助费;(3)安置;(4)救济;(5)优待;(6)社会福利。2.5.11 行政裁决2.5.11.1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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