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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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一、行政处罚类 第 1 项事项名称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 市南区物价局实施依据1.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 年 12 月 27 日实施)第二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三)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六)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七)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八)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九)其他违反国家

2、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有前条行 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 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五)吊销收费许可证;(六)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 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2.青岛市价格条例(2014 年 1 月 1 日实施)第二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性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纠正和 查处下列行为:(一)对政府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二)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三)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四)擅自将行政性收费转为服务价格并收费的;(五)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收费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办理的;(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47 号,1994 年 1 月 6 日实施)第十六条:“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参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执行。其中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和擅自收费的处罚,按下列规定处理:

4、(一)凡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不 办理收费许可证而乱收费的,由物价 检查机构对其进 行批评教育, 处以收费总额至的罚款,并责令其在日内补办收费许可证。逾期不办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 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二)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而擅自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 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 以收费总额至的 罚款。 对继续擅自收费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对 直接 责任者由 监察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5、的,按国家有关商品和收 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处罚。 ”承办机构 青岛市市南区价格监督检查局0532-88729702裁量基准1、【轻微】(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规定收费,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不予处罚。2、【较轻 】(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较轻,危害后果 较小的;能 够及时改正乱收费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人胁迫有乱收费行为的;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乱收费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处收费总额 12%以下罚款。 3

6、、【一般 】(1)违法情形实施乱收费行为存在主观过错,违 法行为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能够配合检查。(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收费总额 12%以上 18%以下罚款。4、【较 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较重,造成 较大社会影响的;屡 查屡犯的;拒不退还非法收费款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拒绝、阻碍执法人 员查处乱收费行为的;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乱收 费行为的。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收费总额 18%以上 30%以下罚款。5、【严 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严重,造成 严重社会影响的; 伪造、涂改或者 转移、销毁证

7、据的;转移与乱收费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胁迫、诱骗 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暴力威 胁执法人员查处乱收费行为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收费总额 30%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办理时限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一、行政处罚类 第 2 项事项名称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处罚实施主体 市南区物价局实施依据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

8、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 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

9、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 为。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 违法行为,可以 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机构 青岛市市南区价格监督检查局 0532-88729702裁量基准1、【轻 微 】(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无主观故意,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不予处罚。2、【较轻】(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较轻,危

10、害后果 较小的;能 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主动消除或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最低数额 10%以上最高数额 40%以下的罚款;经营者 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4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3、【一般】(1)违法情形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

11、响,能够配合检查。(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最高数额40%至 60%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 为,处 4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4、【较 重 】(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较重,造成 较大社会影响的;屡 查屡犯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的;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拒绝、阻碍执 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经 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后, 继续实 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最高数额60%以上最高

12、数额以下的罚款;经营 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5、【严 重 】(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严重,造成 严重社会影响的; 伪造、涂改或者 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胁迫、 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5 倍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最高数 额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 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 10 万元 罚款。办理时限一、行政处罚类 第 3 项

13、事项名称 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 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实施主体 市南区物价局实施依据1、中 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 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 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 润 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3、价格 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令第 585 号)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 为,可以 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 定处罚;情节严重,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15、 罚款。”承办机构 青岛市市南区价格监督检查局0532-88729702裁量基准1、【轻 微 】(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无主观故意,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不予处罚。2、【较轻 】(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较轻,危害后果 较小的;能 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主动消除或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罚

16、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最低数额 10%以上最高数额 40%以下的罚款;经营者 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20万元以下罚款。3、【一般 】(1)违法情形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能够配合检查。(2)处罚标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一、行政处罚类 第 4 项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最高数额40%至 60%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 为,处 20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4、【较 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较重,造成 较大社会影响的;屡 查屡犯的;

17、拒不退还多收价款的;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拒绝、阻碍执 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经 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后, 继续实 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最高数额60%以上最高数额以下的罚款;经营 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 3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5、【严 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严重,造成 严重社会影响的; 伪造、涂改或者 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胁迫、 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18、的;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5 倍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最高数 额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 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 50 万元 罚款。办理时限事项名称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 市南区物价局实施依据1、中 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2、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

19、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价格 违 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国 务院令第 585 号)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 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价格 违 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20、国 务院令第 585 号)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 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机构青岛市市南区价格监督检查局0532-88729702裁量基准1、【轻 微 】(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无主观故意,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不予处罚。2、【较轻 】(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较轻,危害后果 较小的;能 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主动消除或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最低数额 10%以上最高数额 40%以下的罚款;经营者 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4 万元以下罚款。3、【一般 】(1)违法情形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情节一般,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能够配合检查。(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最高数额 40%至 60%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 4 万元以上

22、6 万元以下罚款。4、【较 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较重,造成 较大社会影响的;屡 查屡犯的;拒不退还多收价款的;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拒绝、阻碍执 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最高数额 60%以上最高数额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5、【严 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严重,造成 严重社会影响的; 伪造、涂改或者 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

23、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 5 倍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最高数 额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 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 10 万元 罚款。办理时限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一、行政处罚类 第 5 项事项名称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 市南区物价局实施依据1、中 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2、价格 违

24、 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国 务院令第 585 号)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 规定(国家计委第 8 号令)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青岛市市南区价格监督检查局0532-88729702裁量基准1、【轻 微 】(1)违法情形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无主观故意,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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