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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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海 南 省 重 点 研 发 计 划软 科 学 方 向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细 则(琼 科 2018 100 号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海 南 省 重 点 研 发 计 划 软 科 学 方 向 项 目 (简 称 软科 学 项 目 )管 理 , 提 高 软 科 学 项 目 研 究 水 平 , 根 据 海 南 省 财 政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海 南 省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法 和 海 南 省 重 点 研 发 计 划 项 目 及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等 科 技 计 划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省 实

2、 际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软 科 学 项 目 是 海 南 省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对 我 省 科 技 创 新 发 展的 决 策 、 组 织 和 管 理 等 问 题 , 开 展 综 合 性 的 研 究 活 动 。第 三 条 软 科 学 项 目 支 持 的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事 关 我 省 科 技 创 新的 发 展 战 略 、 发 展 规 划 、 政 策 、 体 制 改 革 、 法 规 规 章 、 科 学 普及 等 。第 四 条 软 科 学 项 目 分 为 重 要 项

3、目 和 一 般 项 目 两 类 。(一 )重 要 项 目 : 重 点 支 持 省 委 、 省 政 府 对 重 大 科 技 创 新 工 作部 署 的 专 项 研 究 。(二 )一 般 项 目 : 主 要 支 持 对 我 省 科 技 创 新 发 展 具 有 重 大 影 响的 科 技 战 略 、 科 技 规 划 、 科 技 政 策 、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 科 技 法 规和 规 章 、 科 学 普 及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 4 第 五 条 海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简 称 省 科 技 厅 )是 软 科 学 项 目 的 主管 部 门 , 负 责 项 目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4、 章 指 南 编 制 和 项 目 申 报第 六 条 省 科 技 厅 根 据 全 省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和 省 委 、 省 政 府 工作 部 署 , 结 合 年 度 工 作 重 点 , 在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编 制 年 度 申 报 指南 , 明 确 重 点 支 持 方 向 、 资 助 额 度 、 支 持 范 围 等 。第 七 条 软 科 学 项 目 采 用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征 集 项目 。 一 般 项 目 采 用 定 期 发 布 申 报 指 南 方 式 公 开 征 集 项 目 ; 重 要项 目 可 采 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方 式 发 布 指 南

5、 征 集 项 目 或 定 向 委 托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征 集 项 目 。第 八 条 软 科 学 项 目 的 申 报 单 位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一 )一 般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应 具 备 如 下 条 件 :1.应 在 海 南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注 册 1 年 以 上 , 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格 、 具 备 从 事 软 科 学 研 究 基 础 的 中 央 在 琼 单 位 、 高 等 院 校 、 科研 院 所 以 及 具 有 较 好 研 究 基 础 的 其 他 单 位 ;2.在 本 领 域 具 有 省 内 较 高 的 软 科 学 研 究

6、水 平 , 有 较 强 的 科研 人 才 队 伍 ,具 备 良 好 的 研 究 基 础 ;3.运 行 管 理 规 范 , 具 有 良 好 科 研 操 守 和 信 誉 ;4.项 目 参 与 单 位 应 具 有 从 事 本 领 域 软 科 学 研 究 的 工 作 基 础 。(二 )重 要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应 具 备 如 下 条 件 : 5 1.国 内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具 有 从 事 软 科 学 研 究 基 础 的 高 等院 校 、 科 研 院 所 以 及 具 有 较 好 研 究 基 础 的 其 他 单 位 ;2.申 报 单 位 及 参 与 单 位 在 本 领 域 具 有

7、 国 内 著 名 的 软 科 学 科 研人 才 队 伍 , 有 较 强 的 研 究 基 础 。第 九 条 软 科 学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组 成 员 应 当 符 合 以下 基 本 条 件 :(一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 在 相 关 领 域 具 有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 熟 悉 本 领 域 国 内 外 动 态 及 发 展 趋 势 , 发 表 过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 拥 有 相 关 的 研 究 成 果 , 具 有 完 成 项 目 所 需 的组 织 管 理 和 协 调 能 力 。(二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8、 目 组 成 员 具 有 良 好 科 研 操 守 和 信 誉 。第 十 条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不 属 于 科 研 院 所 、 高 等 院 校 等 事 业 单位 的 , 同 一 年 度 申 报 的 项 目 不 得 超 过 1 项 。 超 过 的 , 该 单 位 申 报的 项 目 不 予 通 过 形 式 审 查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软 科 学 项 目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一 ) 海 南 省 重 点 研 发 计 划 软 科 学 方 向 项 目 申 报 书 ;(二 ) 海 南 省 重 点 研 发 计 划 软 科 学 方 向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三 )申 报 单 位

9、为 国 有 事 业 单 位 , 提 供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 组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发 表 相 关 论 文 、 出 版 相 关 著 作 、 相 关 研 究 报 告等 , 如 有 参 与 单 位 , 需 提 供 协 议 。 申 报 单 位 为 非 国 有 事 业 单 位 的 ,须 提 供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财 6 务 报 表 、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完 税 证 明 、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出 具 的 参 加 社会 保 障 人 员 清 单 以 及 发 表 相 关 论 文 、 出 版 相 关

10、 著 作 、 相 关 研 究 报告 等 , 如 有 参 与 单 位 , 需 提 供 协 议 。(四 )申 报 单 位 可 根 据 申 报 项 目 的 实 际 需 求 , 提 供 与 所 申 报 项目 直 接 相 关 的 其 他 说 明 材 料 。申 请 人 必 须 对 书 面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的 渠 道 和 时 限 进 行 申报 , 将 申 报 的 书 面 材 料 送 省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省 科 技 厅 审 批 办 窗 口 )。第 三 章 立 项 管 理第 十 三 条 软 科 学 项 目 立 项 实 行

11、 专 家 评 审 和 行 政 决 策 相 结 合的 方 式 。 项 目 立 项 主 要 程 序 包 括 : 形 式 审 查 、 项 目 评 审 、 行 政决 策 、 公 示 和 项 目 下 达 四 个 环 节 , 具 体 按 海 南 省 重 点 研 发 计 划项 目 及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重 要 课 题 中 采 用 定 向 委 托 、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征 集项 目 的 , 可 采 用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的 方 式 , 提 出 立 项 和 经 费 建 议 方案 , 报 省 科 技 厅 审 批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资

12、质 审 查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一 )核 实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性 质 、 运 营 状 况 、 信 用 情 况 、 缴 纳社 会 保 障 人 员 名 单 ;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需 提 供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7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财 务 报 表 、完 税 证 明 、 单 位 法 人 信 用 信 息 、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出 具 的 参 加 社 会 保障 人 员 清 单 等 。(二 )核 实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研 究 人 员 情 况 ,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13、 项 目组 成 员 的 学 历 、 职 称 及 社 保 情 况 等 , 如 属 临 时 聘 请 或 合 作 的 研发 人 员 , 需 提 供 临 时 聘 请 或 合 作 的 证 明 材 料 。第 十 六 条 专 家 的 评 审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一 )研 究 内 容 的 完 整 性 ;(二 )研 究 方 案 的 创 新 性 、 科 学 性 、 先 进 性 、 可 行 性 ;(三 )研 究 能 力 的 适 应 性 , 研 究 力 量 投 入 的 合 理 性 、 可 行 性 ;(四 )研 究 成 果 的 适 用 性 ;(五 )研 究 经 费 预 算 的 合 理 性 ;(六 )研 究 计

14、划 、 进 度 安 排 的 合 适 性 ;(七 )申 报 单 位 具 备 的 科 研 基 础 条 件 ,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参 与人 员 研 究 基 础 及 诚 信 度 。第 十 七 条 优 先 给 予 立 项 的 原 则 :(一 )符 合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要 求 ;(二 )研 究 目 标 明 确 、 重 点 突 出 、 内 容 详 实 、 方 法 科 学 ;(三 )优 先 支 持 预 期 研 究 成 果 具 有 前 瞻 性 、 创 新 性 、 科 学 性 和实 用 性 , 能 为 我 省 科 技 发 展 战 略 、 重 大 决 策 提 供 战 略 性 、 综 合性 、

15、全 局 性 的 建 议 意 见 ; 8 (四 )申 报 单 位 具 有 较 好 的 软 科 学 研 究 基 础 条 件 。(五 )项 目 组 研 究 人 员 的 搭 配 , 知 识 结 构 、 学 科 合 理 , 具 备 软科 学 研 究 的 实 践 经 验 , 有 较 强 的 研 究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 工 作 责任 心 强 。第 十 八 条 不 立 项 原 则 :(一 )不 符 合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支 持 方 向 和 范 围 的 项 目 。(二 )专 家 评 审 不 通 过 的 项 目 。(三 )已 获 得 其 他 财 政 科 技 专 项 经 费 支 持 的 重 复 申

16、 报 的 项 目 。(四 )同 一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同 一 年 度 申 报 项 目 超 过 2 项 (含 2 项 )的 项 目 。(五 )同 一 单 位 (科 研 院 所 、 高 等 院 校 除 外 )在 同 一 年 度 申 报 项目 超 过 1 项 的 项 目 。(六 ) 正 在 承 担 2 项 以 上 (含 2 项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且未 验 收 的 单 位 (科 研 院 所 、 高 等 院 校 除 外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申 报 的 项目 。(七 )申 报 单 位 (科 研 院 所 、 高 等 院 校 除 外 )正 在 承 担 软 科 学 项目 且

17、未 验 收 的 项 目 。第 四 章 实 施 管 理第 十 九 条 项 目 实 施 实 行 合 同 制 管 理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在 项目 立 项 通 知 下 达 后 30 日 内 与 省 科 技 厅 签 订 项 目 任 务 书 ; 无 正 当 9 理 由 逾 期 未 签 订 任 务 书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第 二 十 条 软 科 学 项 目 实 施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 年 。 重 要 项目 可 双 方 约 定 实 施 期 限 。第 二 十 一 条 项 目 任 务 书 中 要 明 确 项 目 的 实 施 内 容 、 预 期 目标 、 经 费 预 算 、

18、实 施 进 度 和 考 核 指 标 等 。 考 核 指 标 必 须 细 化 、具 体 、 可 考 核 。 多 方 参 与 的 项 目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间 需 签 订 协 议 ,明 确 各 方 权 力 义 务 、 资 金 安 排 、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 法 律 责 任 等 ,作 为 项 目 任 务 书 的 附 件 。第 二 十 二 条 重 要 项 目 任 务 书 的 考 核 指 标 还 应 明 确 对 我 省 科技 创 新 决 策 提 供 有 价 值 的 研 究 成 果 及 被 省 委 、 省 政 府 及 省 直 部 门 、相 关 单 位 采 纳 或 应 用 的 途 径 。第

19、 二 十 三 条 项 目 任 务 书 甲 方 为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 乙 方 为 项 目承 担 单 位 ( 含 参 与 单 位 ) , 双 方 基 本 职 责 如 下 :(一 )甲 方 职 责1 会 同 省 财 政 部 门 按 规 定 拨 付 项 目 经 费 ;2 监 督 检 查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3 跟 踪 服 务 和 协 调 解 决 项 目 执 行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4 组 织 项 目 验 收 。(二 )乙 方 职 责1.按 任 务 书 规 定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2.落 实 项 目 实 施 条 件 , 保 证 专 款 专 用 ; 10 3.监 督 协 调 合

20、 作 方 按 协 议 规 定 实 施 项 目 及 使 用 经 费 ;4.接 受 甲 方 对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按 甲 方 要 求 报 告项 目 实 施 进 展 情 况 , 及 时 报 告 重 大 事 项 , 按 要 求 填 报 甲 方 制 发的 有 关 调 查 表 和 统 计 表 ;5.提 交 项 目 验 收 所 需 的 有 关 材 料 , 按 时 进 行 项 目 验 收 。第 二 十 四 条 项 目 任 务 书 内 容 一 般 不 得 变 更 , 因 客 观 原 因 确需 变 更 的 , 须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省 科 学 技

21、 术 厅 审 核同 意 。第 五 章 验 收 管 理第 二 十 五 条 省 科 技 厅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服 务 机 构 组 织 软 科 学 项目 的 验 收 工 作 , 可 选 取 会 议 验 收 或 书 面 验 收 等 方 式 , 组 织 专 家进 行 验 收 。 项 目 验 收 主 要 程 序 包 括 : 材 料 受 理 、 组 织 验 收 、 验收 意 见 公 示 、 办 理 验 收 文 件 及 证 书 和 整 理 归 档 五 个 环 节 , 具 体 按 海 南 省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要 求 实 施 。第 二 十 六 条 属

22、于 前 补 助 项 目 的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在 项 目 任务 书 规 定 的 实 施 期 限 届 满 后 3 个 月 内 , 提 交 书 面 验 收 申 请 及 相关 验 收 材 料 报 省 科 技 厅 组 织 验 收 。 属 于 后 补 助 项 目 的 , 一 般 不作 验 收 , 但 项 目 经 费 应 在 2 年 内 支 出 完 毕 , 并 在 支 出 完 毕 3 个 月内 将 相 关 票 据 报 省 科 技 厅 备 案 。(一 )提 前 完 成 项 目 任 务 书 考 核 指 标 的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可 向 省 11 科 学 技 术 厅 申 请 提 前 验

23、收 。(二 )因 不 可 抗 拒 力 或 政 策 性 因 素 导 致 项 目 需 延 期 验 收 的 , 项目 承 担 单 位 应 于 项 目 执 行 期 结 束 前 3 个 月 内 向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提 出书 面 申 请 , 经 批 准 后 可 延 期 验 收 , 但 只 能 延 期 1 次 , 时 间 最 长 不超 过 6 个 月 。(三 )因 不 可 抗 拒 力 或 政 策 性 因 素 引 起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等 对项 目 执 行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导 致 不 能 完 成 项 目 任 务 书 考 核指 标 的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24、 及 时 向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报 告 , 并 提 出 终止 执 行 的 申 请 。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根 据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并 将 处 理 意 见 反 馈 申 请 单 位 。 中 止 的 项 目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对 项目 进 行 专 项 财 务 清 算 , 将 结 余 经 费 1 个 月 内 退 回 财 政 国 库 。第 二 十 七 条 项 目 验 收 以 项 目 任 务 书 为 依 据 , 对 项 目 是 否 完成 任 务 书 规 定 的 研 究 内 容 等 作 出 客 观 的 、 实 事 求 是 的 评 价 。第 二 十 八 条

25、 项 目 验 收 应 成 立 验 收 专 家 组 , 实 行 专 家 负 责 制 。验 收 专 家 组 人 数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5 人 , 设 专 家 组 长 1 名 。 同 一 单 位的 专 家 原 则 上 不 能 超 过 2 人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 合 作 单 位 及 其 他与 项 目 有 利 益 关 系 的 人 员 不 能 作 为 验 收 专 家 。 项 目 验 收 专 家 如与 被 验 收 项 目 存 在 利 益 关 系 , 应 主 动 向 主 持 验 收 单 位 提 出 回 避申 请 。第 二 十 九 条 项 目 验 收 结 论 分 为 “通 过 验 收 ”和 “

26、不 通 过 验收 ”2 种 结 论 。 12 (一 )通 过 验 收 。 按 期 保 质 完 成 项 目 任 务 书 确 定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且 经 费 使 用 合 理 的 , 验 收 结 论 为 通 过 验 收 。(二 )不 通 过 验 收 。 因 非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未 完 成 项 目 任 务 书 确 定的 主 要 目 标 和 任 务 或 提 供 的 主 要 验 收 文 件 、 资 料 、 数 据 存 在 弄 虚作 假 , 验 收 结 论 为 不 通 过 验 收 ; 不 配 合 验 收 工 作 的 , 无 特 殊 原因 到 期 3 个 月 内 未 提 交 验 收 申 请

27、的 项 目 , 按 “不 通 过 验 收 ”处 理 。不 通 过 验 收 的 项 目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科 研 院 所 、 高 等 院 校 除 外 )、项 目 负 责 人 3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各 类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 财 政结 余 经 费 1 个 月 内 退 回 财 政 国 库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视 情 况 追 回已 拨 付 的 全 部 财 政 资 金 。第 三 十 条 项 目 验 收 实 行 公 示 制 度 。 验 收 结 果 在 省 科 学 技 术厅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示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验 收 意 见

28、有 异 议 的 , 应当 在 公 示 之 日 起 7 日 内 , 书 面 向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提 出 。 单 位 应 采用 书 面 形 式 并 加 盖 公 章 , 个 人 应 采 用 实 名 提 出 异 议 。 省 科 学 技术 厅 在 接 受 异 议 书 面 材 料 后 , 应 当 对 异 议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 必 要时 , 可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再 次 论 证 ,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第 三 十 一 条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对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项 目 办 理 验 收 文件 及 证 书 等 相 关 手 续 。第 三 十 二 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在 项 目 验 收 后 6 个 月 内 完 成 项目 科 技 成 果 的 登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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