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第三条 基金会必 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基金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2、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措施,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基金会发展。国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金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3、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四)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3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 800 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除符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低
4、于 8000 万元人民币;(二)面向全国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为主要活动方式;(三)发起人在有关领域内,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等字样,并且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第十条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准确反映其特征。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应当冠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的行政区域名称。基金会名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
5、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4国家机关不得发起设立基金会。第十二条 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登记:(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按照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基金会,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申请书和章程草案应当经全体发起人同意。拟任负责人中应当有 1 名以上的主要发起人。基金会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发布募捐信息。第十三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慈善性质,不得规
6、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注册资金数额;(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六)理事、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负责人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5(八)财产管理使用制度;(九)项目管理制度;(十)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期限的,经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第十五条 准予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
7、关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应当载明基金会的主要登记事项、慈善组织属性、募捐方式。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和业务范围;(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监事;(五)注册资金。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凭登记证书依法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应当将印章样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基金会登 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6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自修改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章程核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办
8、理上述事项,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第十八条 登 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基金会成立、变更过程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审查时限之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 2 年未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五)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基金会依据前款第(一)、 (二)项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决定。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当在决定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
9、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7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基金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清算工作,并在清算工作完成后代表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清算费用可以从基金会财产中支付。第二十一条 申请基金会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印章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报告;(二)注销登记申请书;(三)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银行账户注销证明;(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基金会
10、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核准注销。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对基金会负责。理事会的理事为 5 人至 25 人,具体人数由章程规定。8第一届理事会应当包含主要发起人。第二十三条 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5 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理事会议的,视同辞职。理事会成员低于章程规定人数的,应当及时补足。未补足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11、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拒不履职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人,可以设副理事长 1人至 3 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中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9(四)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等;(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六)审议
12、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决算;(七)制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八)决定理事和秘书长报酬事项;(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应当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履行职务;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在理事中推选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一至五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13、有效。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10委托,并且委托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 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受托人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理事的反对意见应当记录于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秘书长应当为专职,不能由理事长兼任。不担任理事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应当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监事为 3 人至 7 人,具体数额由章程规定。监事会设监事长 1 人。前款规定以外的基金会至少设 1 名监事;资产规模较大的,可以设监事会。有 3 名以上监事的,应当设监事会。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也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监事不得由理事、秘书长、基金会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兼任。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基金会的监事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