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BSZN-2016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等审批许可办事指南云南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2017 年 5 月 4 日发布- 2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等审批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新设、变更、换发、补办、终止(注销或被撤销)的许可申请。2.不予受理的情形:申报条件不符合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 号)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二、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48 号):“一、将第 12 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
2、保机构设立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 发改委 工业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令第 3 号)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 号
3、)第七条 我省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财政扶持政策等工作。 第八条 设立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经营担保业务,应当经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级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申请变更担保公司有关事项的,应当向担保公司所在地县(市、区)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级、州(市)监管部门逐级审查合格后,报省级监管部门审批。各级监管部门审查时限不得超过
4、 10 个工作日。(四)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等监管事宜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157 号),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含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机构设立、事项变更和许可证申领(换证、遗失、损坏)等,应按照规定备齐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和州(市)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审批事项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272 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等监管事宜的通知(云
5、财产业2016157 号,以下简称“云财产业2016157 号”)涉及的融资担保行业管理相关审批事项,除申请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和变更业务范围的事项外,其他事项赋予州(市)财政部门履行审批职责。具体包括:1.除调整业务范围之外的变更事项;2.申请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3 -3.申请补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财政厅。四、审批条件(一)新设准予批准条件:1.注册资本应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7 号)规定的最低限额规定;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6、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4.有固定营业场所;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申请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还需符合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31 号)的相关要求。(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及办理事项:1.准予批准条件:在云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获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2.办理事项:(1)变更公司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调整业务范围;(4)变更营业地址;(5)变更组织形式;(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7)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8)分立、合并或者注销;(9)修改章程;(10)监
7、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凡涉及上述变更事项的,须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3)换证准予批准条件: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申请换发新证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前 2 个月向所在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提交换证申请材料。省财政厅于每年 5 月份和 10 月份集中办理换证业务,各州(市)审核完毕后,统一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办理。(4)补证准予批准条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向监管部门申请补办经营许可证。2.属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缴回旧证。五、受理地点根据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 号)第七条
8、,我省担保公司的监管实行省级监管部门集中管理与州(市)监管部门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4 -等监管事宜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157 号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备齐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和州(市)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级受理地点为:云南省财政厅(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内)。六、申请材料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等审批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变更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 印件 纸质/电子 文件 份数 设立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组织形式董事、监事和高管股东 分立、 合并换
9、证 补证终 止(注销或撤销)1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申请文件 原件纸质及扫描件 1 2财政部门同意变更/注销的申请文件 原件 3财政部门同意换证的申请文件 原件 4财政部门同意补办许可证的申请文件 原件 5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承诺书(附件 1) 原件纸质及扫描件 1 6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 2) 原件纸质及扫描件 1 7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变更/注销申请表(附件 3)原件 8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补办许可证申请表(附件 6)原件 纸质及扫 描件 1 - 5 -9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申请表(附件 4) 原件 10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原件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10、 纸质及扫 描件 1 1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 纸质及扫 描件 1 13验资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 原件 14自然人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金来源证明原件 纸质及扫 描件 1 15自然人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报告原件 纸质及扫 描件 1 16自然人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纸质及扫 描件 1 - 6 -17自然人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纸质及扫 描件 1 18自然人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 5 年工作简历原件 纸质及扫 描件 1 19在银行业或担保行业任职经历 20企业法人股东近
11、期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原件纸质及扫描件 1 2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提交营业执照即可)复印件 纸质及扫 描件 1 22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出资的文件(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法人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原件 纸质及扫 描件 1 - 7 -23公司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 纸质及扫 描件 1 24 公司章程草案 原件纸质及扫描件 1 25 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原件纸质及扫描件 1 26 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纸质及扫描件 1 27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原件纸质及扫描件 1 28融资担保公司总公司营业执照(分支机构) 复印件 纸
12、质及扫 描件 1 29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 复印件纸质及扫描件 1 30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分支机构) 复印件纸质及扫描件 1 31股东会决议以及现有分支机构说明(分支机构)原件 纸质及扫 描件 1 32总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以及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分支机构)原件 纸质及扫 描件 1 - 8 -33担保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关于该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原件 纸质及扫 描件 1 34 股东会决议 原件 35增加出资的股东还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原件 36减少出资的股东需出具情况说明 原件 37 股权转让协议 原件 38
13、 章程修正案 39 股权转让完毕证明 原件 40变更工商注册地的还需转出地和转入地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原件 - 9 -41融资担保机构在一年内营业地址变更超过2 次以上的,需出具变更情况说明以及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原件 42在保项目明细情况或已完全解除担保责任的有效证明原件 43 破产清算报告 原件 44公司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担保能力分析报告原件 45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前3 个月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 46融资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附件 5)原件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1、现场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2、现场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规
14、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内容材料,材料齐备后当场受理。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设、变更、换证、补证等业务的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补齐材料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八、审批流程(1)申请1.提交方式各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相关事项,需法人本人持介绍信、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受托人持- 10 -法人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本人及法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前往财政部门办理;涉及法人、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的,需变更当事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一同到财政部门办理。2.提交地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3.提交时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工作时间。(2)受理1.各级财政部门受理担保机构申请后,在 10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2.申请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在逐级取得机构所在地取得所在州(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的申请文件审核意见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三)公示1.省财政厅受理融资担保机构设立或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云南省财政厅网站”向社会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出具批复文件;公示有异议的,委托退回融资担保机构所在州(市)财政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2. 州(市)财政部门受理融资担保机构除调整业务范围之外的变更事项、许可证申领(换证、遗失、损坏)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州(市)财政局官
16、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出具批复文件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公示有异议的,委托退回融资担保机构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四)审批发证1、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相关事项,涉及需重新申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应持州(市)财政部门批复文件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到省财政厅办理换证手续。2.融资担保机构取得省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后,涉及工商登记及变更事项的,应在批准之日起 1 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3.审批通过后,省财政厅在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领取地点为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内云南省财政厅办公楼四楼 405 室九、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3626817(二)咨询回复当场得到回复(三)相关文件及申报表单下载下载地址:http:/ 1 次/年的抽查频率随机抽取 10%的融资担保机构,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