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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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河南师范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办法校研字201514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 3 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术型硕导) 队伍建设,提高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 培养质 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制度,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增强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活力,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第二章 学术型硕导任职资格遴选第三条 学术型硕导任职资格遴选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基本

2、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2(二)应是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含内聘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56 周岁(截止到申请年度的 8 月 31 日)。(三)申请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艺术类学科除外)学术型硕导者,40 周岁及以下者应具有博士学位,40 周岁以上者应至少具有硕士学位;申请艺术类学科学术型硕导者,应至少具有硕士学位;申请自然科学类学科(含理、工、农、医)学术型硕导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我校新增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研究方向的带头人或具有教授专业技

3、术职务者,可不受此款限制。(四)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至少能讲授 1 门所申请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五)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与所申请专业一致,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科研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能独立指导硕士生进行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六)申请人工作业绩的最低要求1.申请人主持有在研的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项目,具体要求如下:(1)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艺术类学科除外)。主持有在研的3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费不少于 0.5 万元;或主持有在研的横向项目,到帐经费不少于 1 万元。(2)艺术类学科。主持有在研的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有在研的横

4、向项目,到帐经费不少于 1 万元。(3)自然科学类学科(含理、工、农、医)。主持有在研的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费不少于 2 万元;或主持有在研的横向项目,到帐经费不少于 5 万元。2.近 3 年,申请人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旬刊除外)正式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1)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艺术类学科除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 CSSCI 源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 2 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旬刊除外)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 3 篇,其中有 1 篇发表在 CSSCI 源期刊及以上刊物。(2)艺术类学科。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

5、期刊及以上刊物(旬刊除外)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 2 篇。(3)自然科学类学科(含理、工、农、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EI 源期刊或校一级学科顶尖期刊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 2 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旬刊除外)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 3 篇,其中有 1 篇发表4在 SCI、EI 源期刊或校一级学科顶尖期刊。如申请人获得过教育厅一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限前 5 名、二等奖限前 3 名、三等奖限前 2 名,教育厅科研成果一等奖限第一名,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及以上奖励限前 3 名),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过国家

6、授权发明专利,SCI、EI、CSSCI 源期刊论文可减少 1 篇。艺术类学科申请人获得以上奖励或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一级专业协会主办的文艺演出、作品展览中获得奖励(一等奖限前 3 名,二等奖限前 2 名,三等奖限第一名),论文可减少 1 篇。第四条 学术型硕导任职资格遴选的程序(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连同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立项书(横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经费到账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最高学位和学历证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学科点,经学科点导师组讨论、学科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

7、会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学术型硕导任职资格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5投票方式表决,获出席人数 2/3 及以上的同意票者为通过(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 2/3)。通过者的相关材料在本学院公示3 天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学院。(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研究生学院对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第三章 学术型硕导招生资格审核第五条 学术型硕导招生资格审核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

8、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二)以拟招生年度的 8 月 31 日为限,年龄一般不超过 57周岁。学校已同意延聘的硕士生导师,年龄可放宽至延聘期满前 3 年。(三)申请人工作业绩的最低要求1. 主持有在研的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项目,或近2 年内主持有已结项的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2.近 3 年, 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成就(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教材、科研成果奖励、教学成果奖励、发明专6利、展演获奖、指导的研究生获奖等)。具体要求由学院制订。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和学校博士点重点培育学科申请人取得的科研成果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1 条:(1)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独立或以第一作

9、者在 CSSCI 源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 1 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旬刊除外)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 2 篇。 (2)自然科学类学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EI 源期刊或校一级学科顶尖期刊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 1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旬刊除外)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 2 篇。(3)获得过教育厅一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限前 5 名、二等奖限前 3 名、三等奖限前 2 名;教育厅科研成果一等奖限第一名;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及以上奖励限前 3 名)。(4)以第一发明人获得过

10、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第六条 学术型硕导招生资格审核的程序学术型硕导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每年进行 1 次,与当年度学校年终科研成果统计工作同时进行。凡计划下一年度招收硕士生的学术型硕导必须提出招生申请,审核通过者方可进行招生。7已获得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即同时获得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资格;未获得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如计划下一年度招收硕士生,必须提出硕士生招生申请,审核通过者方可进行招生。学术型硕导应以 1 个专业为主申请指导硕士生,最多可在2 个相近专业申请指导硕士生。(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简况表,交所在学科点,经学科

11、点导师组讨论、学科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对申请人的招生资格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出席人数 2/3 及以上的同意票者为通过(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 2/3)。学院学位 评 定分委员会的审议 表决结果在本学院公示3 天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第四章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学术型硕导的规定第七条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学术型硕导的基本条件(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原则上是本科院校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且与我校有紧密的合作关系,并对我校的学科建设8或专业建设具有促进或互补作用。(二)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

12、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截止到申请年度的 8 月 31 日)。(三)申请人工作业绩的最低要求1.主持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2.近 3 年,在本学科领域取得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学科大类分别要求如下:(1)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申请人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SSCI 源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 2 篇。(2)自然科学类学科(含理、工、农、医)。申请人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EI 源期刊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 2 篇。第八条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学术型硕导须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第九条 校外兼职学术型硕导由学校统

13、一进行聘任,聘期为 3 年。经学院考核通过,可以续聘。第十条 校外兼职学术型硕导招收联合培养硕士生,应按学校规定参加招生资格审核。第十一条 校外兼职学术型硕导与我校联合培养硕士生的9相关事宜,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学院和兼职导师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项目及科研成果级别以科技处、社科处认定为准。第十三条 凡在国(境) 外时间连续超过 1 年(含 1 年),或1 年在校工作时间不足 1 学期者暂不招生。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按相应办法处理:(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河南省学位论文抽查中,有 2 位专家的意见为不合格,取消其导师资格;如有 1 位专家的意见为不合格,停招

14、 1 次。(二)导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或导师本人发表的成果存在作假情形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三)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双盲” 评审中,同一年出现 2 篇次不合格或连续 2 年出现不合格,停招 1 次。(四)因思想政治或道德品质等原因受到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导师资格。(五)不履行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导师资格。10(六)低职高聘的副教授到期未获晋升的,其导师资格自动终止,恢复导师资格需重新申请。第十五条 暂停或取消导师资格,由所在学科点提出报告,经学院学位评定分

15、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必要时可由主管校领导直接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十六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十七条 学校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院参照本办法综合考查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考虑其入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确定其是否具备导师资格和招生条件并进行推荐。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仅为基本条件,学院在此基础上,结合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 校研字20088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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