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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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建成区内餐厨废 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

2、理,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产生者依法承担处理责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统一领导,将餐厨废弃物治理所需资金投入纳入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 2 - 领导。 第六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财政、商务、农业、畜牧、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教育、物价、城乡建设、房产、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

3、门 依据各自职责开展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 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和推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一体化运营。 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等活动。 第 九 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与取得特

4、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3 - 门备案; (二)应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油液分离、固液分离,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并保证收集容器完好、封闭、整洁,便于收集运输单位装运;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后应当在二 十四小时内交送给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台账,每日登记实际产生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洒、丢弃; (二)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沟渠、河道、水库、湖泊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三)将餐厨废弃物与餐具、

5、厨房用具和台布等非餐厨废弃物混合; (四)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 十一 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洒、防遗漏功能的餐厨- 4 - 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和车辆行驶手续; (五)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不得

6、收集、运输非餐厨废弃物;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在 24小时内 运送到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处置经营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处置;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每日登记实际收集和运输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 (五)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抛洒和丢弃餐厨废弃物,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堆放或随意堆放餐厨废弃物; (六)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三)有至少五名具有 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环境工程、

7、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5 - 职称; (四)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相关标准; (五)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置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不得接收和处置非餐厨废弃物;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及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 污水、废气、废渣、粉尘 ;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接收和处置台账,每日登记实际接收和处置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

8、 (四)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 (五)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及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指标检测、评价,并及时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 ,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在每月 5 日前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 6 - 情况。餐厨废弃物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

9、前 半年 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制定替代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停业或者歇业的时限不得超过 20 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下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履行以下责任: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 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行为。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 对餐厨废弃物污染引发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实施干预,协调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

10、加工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健全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 7 - 索票制度 ;依法查处餐饮服务 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和水产品的行为。 (七)旅游、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本条例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 (八)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

11、物交给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资质的单位收运和处置,引导餐饮单位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集管理制度,鼓励餐饮企业诚信经营,将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与餐饮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 (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运输餐厨废弃物行为。 (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和取缔利用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和下脚料提炼、加工“地沟油”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财政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治理所需的政府补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12、他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为检查工作提供方便。 不 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8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暂扣经营器具和运输工具: (一)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视违法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非法收集、运输、处置量在 1吨以下的,处以 10000元罚款; 非法收集、运输、处置量在 1 吨以上(含 1 吨) 2 吨以下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 2

13、0000 元以下罚款; 非法 收集、运输、处置量在 2吨以上(含 2吨)的,处以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个人,视违法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非法收集、运输量在 0.3 吨以下的,处以 2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非法收集、运输量在 0.3 吨以上(含 0.3 吨) 0.5 吨以下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非法收集、运输量在 0.5吨以上(含 0.5吨)的,处以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个- 9 - 人,视违法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4、: 非 法处置量在 0.3吨以下的,处以 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处置量在 0.3 吨以上(含 0.3 吨) 0.5 吨以下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非法处置量在 0.5 吨以上(含 0.5 吨)的,处以 8000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视违法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经营场所: (一)拒不 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的,处以 5000 元罚款 ; (二)未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管

15、理台账制度和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以 5000 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00 元罚款; (三)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排放管理制度的,处以 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的, 处以 10000 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 20000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五) 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10 - 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 个人处理的,处以 30000元罚款;对拒不改正的,查封 食品生产加工、餐饮

16、服务等 场所并处 5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事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管理制度的,处以 5000 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二) 未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和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处以 5000 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00 元 罚款; (三)未按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 ,处以 1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扣押收集、运输工具,并处 20000元罚款 ;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的 ,处以 2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扣押收集、运输工具,并处 30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罚款 ; (五)在运输过程中滴漏、抛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滴漏餐厨废弃物的,处以 5000 元罚款; 抛洒餐厨废弃物造成轻微污染的,处以 10000元罚款;造成较重污染的,处以 15000 元罚款;造成严重污染 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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