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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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为规范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深入推进“无违建县”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 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73 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三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

2、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反馈至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邮箱:附件:三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2室2018 年 8 月 13 日三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两违” )处置工作,深入推进“无违建县”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 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 (

3、浙政办发201369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73 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处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规划许可3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违反公路、河道、海塘、林地等相关法律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四条 按照“依法依规、保障民生;公开公正、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原则,

4、开展“两违”处置工作。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能与乡镇(街道)负责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违反公路、河道、海塘、林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县交通运输、水利、农林等部门负责处置。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指导、考核工作。第六条 乡镇(街道)应负责所辖区域内“两违”的防范和制 止 工 作 ,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违 法 建 筑 的 拆 除 、 违 法 用 地的 整 改 等 工 作 。部门站所要服从乡镇(街道)统一领导,参与“两违”处置工作。村(社区)对辖区内“两违”防控情况负直接责任,乡镇(街道)与村(社区)

5、建立“两违”防控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纳入各级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奖惩挂钩,一票否决。第二章 处置方式4第七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拆除:(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下简称“两规” ) ,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二)属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应予拆除的;(三)非法“一户多宅”应拆未拆的;(四)少批多占、因移位造成未按规定建设村民住宅,若违法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它部分能够区分,且拆除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安全的;(五)辅助用房以及围墙严重影响规划和景观的; (六)临时用地未经批准或期满且无法补办或续办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七)擅自改

6、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建设,以设施农用地为名搞非农建设的;(八)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九)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十)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十一)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5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十二)不符合消防、环保、建筑质量等安全要求,且无法采取技术措施的;(13)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十四)

7、影响重点生态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及水工程、河道(水塘) 、海塘等管护范围或危及防洪,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十五)经批准的古村落保护范围内,擅自对古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结构,或擅自扩建、新建的;(十六)上级交办督办明令要求拆除的;(十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的,可暂缓拆除:(一)城镇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但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我县住房困难标准的。(二)乡村违法用地违法建筑。1现有生活居住用房符合下

8、列条件之一的:(1)农村唯一住宅;(2)农业生产或生活配套附属用房不超过 25 平方米,6且不影响村容村貌的。2原有居住房屋因属危房拆除或自然灾害灭失,未经批准在原址或异地新建房屋,且该房屋拆除后无房可住的。3公 共 卫 生 、 自 然 灾 害 、 事 故 灾 难 、 社 会 安 全 等 应 急需 要 的 。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未成年人救助、儿童福利、养老等非经营性公益机构,因环境设施改善需要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的。5因县级以上重点工程、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村庄整治、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拆迁搬迁,安置面积符合当时拆迁协议或安置政策规定的。6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9、并承诺在城乡规划实施时无条件自行拆除的。7属“台门屋” 、 “串架屋”等影响相邻房屋安全的非法“一户多宅” ,应拆但一时难以拆除的。8经认定的县级以上正常经营的农家乐特色村(点) ,及虽未经认定,但 2013 年 2 月 28 日前形成,且经营良好,符合农家乐基本特征的。(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认为其他应当缓拆的。乡镇(街道)负责暂缓拆除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审核登记上报工作;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林、消防等部门负责对上报对象进行认定,符合暂缓拆除条件的,经公示无7异议后,报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前款第(二)项第 7 目由村负责腾空封

10、存,具备拆除条件后应当组织拆除。第九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相关手续:(一)项目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1企业项目符合“两规”(或调整规划后符合“两规” )、符合产业政策、符合消防、环保、建筑质量要求的。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2村级集体组织因村庄建设、服务民生需要,建设村办公楼、村级服务中心、老年公寓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符合“两规”(或调整规划后符合“两规” ) 、符合消防、环保、建筑质量要求的。占用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属于自建自用,经认定为村留用地地块或使用挂账村留地指标,且符合“两规”(或调整规划后符合“两规” ) 、符合消防、环保

11、、建筑质量要求的。3其他项目违法建设类违法建筑,在合法的用地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符合消防、环保、建筑质量要求的。(二)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73 号) 、 关于印发三门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发201645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8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43 号) ,符合确权赋权条件的。11982 年 2 月 13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 号文件规定确

12、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21982 年 2 月 13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93 年 11 月 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 1993 年 11 月 1 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 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31993 年 11 月 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2014 年 3 月 27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3、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446 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 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9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后,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42014 年 3 月 27 日浙政办发201446 号文件出台后,农 民 违 法 占 用 宅 基 地 或 违 反

14、 城 乡 规 划 建 房 的 , 一 律 按 现行 政 策 处 理 。5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民少批多建,房屋确实无法拆除,且建筑点总层数在六层以内,超建筑面积部分在批准面积的 20%之内或建筑层数超一层以内,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内,房屋达到建筑质量安全要求,且相邻关系无异议,经处罚后,按规划批准层次和用地面积核准。未经批准建设的农房补办规划、用地手续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农民在本村拥有多处宅基地,但其合计宅基地面积未超出当地政府规定限额的,以一宅计算) ,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未经批准建设农房的具体建房时间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一是集体经济组织证明确定;二是在

15、不动产所在地或政府指定网站公告确定,公告期为 7 天;三是其他批准文件确定。(三)占用土地建设寺庙、教堂等宗教类建筑,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宗委等 4 部门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85 号)条件的,予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1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由县10国土资源局和县建设规划局出具符合两规的意见,相关单位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国土籍字第 26 号)给予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2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之间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实

16、际使用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协议进行了补偿,且未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后,按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和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相关手续。3用地行为发生在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处理。(4)未审批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管理房、仓库房等,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59 号)予以补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对于可通过整改满足设施农用地备案要求的,整改后予以补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可以补办手续的。第十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环保、建筑质量安全的,予以没收:(一)工业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包括厂房位于规划中的绿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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