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海淀区社会单位做好 2014 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工作的公告海淀区各社会单位: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按照市公安局消防局的统一部署,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经研究,决定 2014 年一季度在全区范围内启动 2014 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新申报和界定工作。为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针对本单位情况进行排查梳理,积极主动进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请各社会单位认真梳理本单位基本情况并与街镇消防工作站进行核对,对于 2013 年已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对于未被列入 2013 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单位,要认真核对北京
2、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 年修订版)(见附件),对于符合标准的单位务必主动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之前到属地街镇消防工作站进行申报(申报表见附件);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一方面社会单位要主动到属地街镇消防工作站进行情况说明,由属地街镇消防工作站予以调整剔除,另一方面属地消防工作站要根据日常核查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剔除。二、切实保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确保申报界定工作的正常开展。请各符合界定标准并主动进行申报的社会面单位务必准确详实提供本单位相关情况信息,不得漏报、误报和瞒报、迟报,同时按照要求逐步建
3、立完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要求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管理工作。三、消防部门将严格执法,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界定工作有效落实。此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截止日期为 2014 年 2 月20 日,届时消防支队将依据上报情况制作海淀区 2014 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并报区公安分局和区政府备案公布。凡在此期间如实主动进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的社会单位,消防部门将依据申报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凡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申报的单位请到我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消防支队窗口进行续报;凡符合界定标准但故意隐瞒不予申报的社会单位,消防
4、部门一经查实将依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格执法。特此公告附件:1、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 年修订版)2、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 1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 年修订版)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 、宾馆(饭店) 、体育场(馆) 、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 50 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 、会堂
5、;(四)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二)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养老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
6、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 200 公斤以上或甲
7、、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 500 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人数 100 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 、公寓楼等;(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三)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 10000 吨以上的其他粮库;(四)总储量 500 吨以上的棉库;(五)总储量在
8、 10000 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六)总储存价值 1000 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七)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营业总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二)营业点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劳务、人才市场;(三)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市级以上的旅游景区;(五)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民俗旅游度假村;(六)其他。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
9、定制定界定标准。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 年修订版)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2 月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说明:(一)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二)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请备案;(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
10、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四)区(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上述机关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五)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向属地区(县)或地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六)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申
11、报,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统计表类型根据 61 号令确定的数量商场(商店、市场)宾馆(饭店、旅馆)公共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网吧公共娱乐场所小计:1 公众聚集 场所合计:寄宿制大专院校寄宿制中专院校寄宿制初级、高级中学寄宿制小学寄宿制学校 小计:医院养老院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2学校、医院、养老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合计:区(县)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12、院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3 国家机关合计: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4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合计:5 交通枢纽、客运车站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公共图书馆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合计:7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合计:9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10 重要的
13、科研单位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高层公共建筑小计: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城市交通隧道地下铁道、隧道小计:粮库棉库木材堆场11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仓库和堆 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场 小计: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合计:证券交易所劳务、人才市场宗教场所旅游景区民俗度假村其他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合计:总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以上统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情况合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本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数量合计:附件 2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单位名称单
14、位性质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123456消防安全责任人XXXXXX电话 12345678消防安全管理人XXXXXX电话12345678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电话专职 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电话申 报单 位意 见我单位符合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7 年修订版)第 条第 款条件。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现申报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位(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年 月 日公安消防机构经办人意 见经核实,该单位符合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 年修订版)第 条第 款条件。拟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入监管范围。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意 见同意列管。审核人(签字):年 月 日填表说明:1、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栏,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填写主要负责人;2、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由单位副职担任,也可单独设置或者聘任,直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3、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如保卫处(科) 、安全处(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