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要件变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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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京建法2018 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单位、房产测绘机构、各相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 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效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推动“ 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限、减要件、优流程” ,顺利完成优化营 商环境和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任务计划,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 200083 号)、 商品房 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8 号)、 北- 2 -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09 号)、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

2、009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适用范围(一)房屋申请预售许可的,其预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二)国有土地上房屋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其实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三)已办理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变更审核。(四)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以下简称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二、市、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房屋及其他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

3、记发证房屋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以及相应的实预测数据对应检查工作;区房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辖区内其他房屋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及相应的实预测数据对应检查工作。预、实测绘成果变更审核由原预、实测绘成果审核办理部门办理。三、审核适用范围内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办理审核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3 -(一)首次办理审核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1.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登录http:/ 产 测 绘 机 构 出 具 的 用 于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 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3.其他材料:(1)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审核手续的,提交委托书原件;

4、(2)申 请 不 动 产 首 次 登 记 的 ,提 交 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 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房 屋 面 积 测 算 草 图 复 印 件 及 房 产 测 绘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3)房屋应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提交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4)房屋应办理规划验收的,提交规划许可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文件复印件、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5)房屋已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提 交 不 动 产 登 记 文 件 复 印 件 ;(6)坐落地址变化的,提交北京市门楼牌编号

5、证明信复印件;(7)房屋含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备案意见复印件;- 4 -(8)房屋单幢建筑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的,提交说明房屋可安全使用的文件复印件;(9)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房屋,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来源文件。(二)已通过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再次办理审核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1.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2.房 产 测 绘 机 构 出 具 的 用 于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 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3.其他材料:(1)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审核手续的,提交委托书原件;(2)房 屋 已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提 交 不 动 产

6、登 记 文 件 复 印 件 ;(3)测绘成果较上次审核发生变化的,提交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 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及房产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4)应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提交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规划许可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文件复印件、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5)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提交变更材料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5 -(6)坐落地址变化的,提交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复印件;(7)新增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备案意见复印件;(8

7、)改、扩建后建筑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的,提交说明房屋可安全使用的文件复印件;(9)其他变更情形,提交变更材料和有权许可该变更的单位许可变更文件复印件。四、审核适用范围内住宅平房以外房屋房产测绘成果办理审核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一)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3.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4.房产预测绘成果生产使用承诺书原件;5.房产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7.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的图纸复印件;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9.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复印件;10.其

8、他材料:(1)房屋含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 6 -备案意见复印件;(2)房产预测绘成果中,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 3%以内的楼栋,提交房屋建筑面积差异说明原件;(3)酒店类、科研、研发、工业、旅游、文化、娱乐等产业项目房产测绘成果分层、套(间)办理审核手续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二)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3.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 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4.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5.房产实

9、测绘成果生产使用承诺书原件;6.房产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8.规划许可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文件复印件;9.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10.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复印件;11.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复印件;12.其他材料:(1)房屋单幢建筑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的,提交说明房屋可- 7 -安全使用的文件复印件;(2)房屋含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备案意见复印件;(3)住宅套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等规划许可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不符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更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

10、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4)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提交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预测算)原件、实预测楼号对照表原件。其中:分套(间)情况较预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已预售房屋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材料和所涉购房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补充协议复印件;已预售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的,被限制的房屋面积变化超过 3%时,提交说明材料和作出该限制决定的机关同意该变化的文件复印件;(5)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因各类情形导致房屋面积或房屋平面布局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同意相应变化的书面意见原件;(6)未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

11、,房产测绘成果分层、套(间)办理审核手续的,提交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其中,酒店类、科研、研发、工业、旅游、文化、娱乐等产业项目,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8 -(7)居住项目提交居住项目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单复印件。(三)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变更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3.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4.房产预测绘成果生产使用承诺书原件;5.其他材料:(1)图纸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2)住宅套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提交规划行

12、政主管部门许可变更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3)房屋已预售的,已预售房屋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材料和所涉购房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补充协议复印件;已预售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的,被限制的房屋面积变化超过 3%时,提交说明材料和作出该限制决定的机关同意该变化的文件复印件;(4)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因各类情形导致房屋面积或房屋平面布局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同意相应变化的书面意见原件;- 9 -(5)已通过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的酒店类、科研、研发、工业、旅游、文化、娱乐等产业项目,按层、套(间)拆分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和规划许

13、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6)其他变更情形,提交变更材料和有权许可该变更的单位许可变更文件复印件。(四)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变更审核应提交的材料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3.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4.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5.房产实测绘成果生产使用承诺书原件;6.其他材料:(1)住宅套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更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2)房屋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材料和所涉购房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补充协议复印件;(3

14、)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的,被限制的房屋面积变化超过 3%时,提交说明材料和作出该限制决定的机关同意该变化的文件复印件;(4)已通过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未办理不动产首次- 10 -登记的,提交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原件;(5)已通过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其分套(间)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其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交不动产登记文件复印件;(6)已通过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的酒店类、科研、研发、工业、旅游、文化、娱乐等产业项目,按层、套(间)拆分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和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图纸复印件;(7)已办理预售许可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屋,因各类情形导致房屋面积或房屋平面布局发生变化的,提交房屋销售管理部门同意相应变化的书面意见原件;其他变更情形,提交变更材料和有权作出该变更的单位许可变更文件的复印件。(五)可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或主动推送免于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可以通过规划国土部门信息共享或主动推送获取相关信息的,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可免于提交:房产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的图纸复印件;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复印件;规划许可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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