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州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操作指引(2014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通关作业无纸化操作,突出监管重点,加强实际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海关总署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操作规程(2014版),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条 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技术对企业联网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征税、验放的通关作业方式。第三条 企业按规定将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向海关发送并申报,通关过程中海关可随时调阅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第二章 通关作业无纸化及代理报关委托协议签约第
2、四条 符合海关管理类别的进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用企业法人卡2登陆中国电子口岸平台(网址:WWW1.CHINAPORT.GOV.CN)与进出口业务对应的主管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签订通关作业无纸化三方协议,经企业管理处审核同意,可以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企 业签约后,可以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模式。企业管理处通过H2010通关管理系统通关无纸化模块的“通关无纸 化协议签约 申请审核” 功能进 行签约审核。符合条件的,选择“ 申请通 过” ,完成签约工作;不符合条件的, 选择“申请拒绝” 。第五条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 通关作业无纸化 ”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必须委
3、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 通关作 业无纸 化” 通关方式的报关企 业,方可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 进出口企业 与报关企业需要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上(网址:WWW1.CHINAPORT.GOV.CN)签订“ 代理 报 关委托书 ”及“代理报关委托协议”,报关申报时系统检查代理报关委托协议有效性(经营单位与申报单位可签定“ 自 动确 认” 生成“派生代理委托协议” )。第六条 通关作业无纸化协议签订后,海关和企业均可解约:(一)海关解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的相关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内将相关信息填写于通关作业无纸化解约企业清单(详见附件)并提交企业管理处,由企3业管
4、理处通过H2010系统通关无纸化模块的“ 通关无纸化协议海关主动解约”功能完成解 约操作,取消企业适用通关无纸化模式的资格:1.构成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的;2.侵犯知识产权且被海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3.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4.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后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5.进出口货物通关作业无纸化放行后,未按照海关规定保管单证或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不及时、不完整的;6.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7.内部管理混乱,致使报关专用IC卡被滥用、出借、冒用的,或遗失报关专用IC卡未立即向海关报告的;8.发生报关重大差错且未构成走私违规的;9.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海
5、关行政处罚决定的;10.有其他影响海关正常监管事项的。(二)企业主动申请解约。企业通过“通关无纸 化签约系统” 与已签约 主管海关取消协议。第三章 通关作业第一节 企业通关无纸化申报第七条 4签约的经营单位可以选择自理报关,也可以委托签约的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第八条 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无纸化报关单时,在报关单录入界面选择“M 通关无纸化”,并按本规程第九条要求上传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上传的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文件,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2013年第2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 方式申报的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 企业
6、或A类生产型企业,申报时可不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通关过程中根据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向海关提交,经海关批准符合企业存单(单证暂存)条件的可由企业保管。符合企业存单条件的,经主管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保管。第九条 通关无纸化报关单申报时,以下随附单证电子数据可以不上传:(一)进口货物。1.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除发票仍需上传外,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包括未列明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上传,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2.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5除合同、发票仍需上传外,其他单证如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包括未列明随附单证)企业在申
7、报时可不上传,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二)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包括未列明随附单证)均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三)采用电子“代理 报关委托协议” 的企 业,在报关单录入界面点击“ 随附单证 ”的“派生代理委托协议”功能键,自动生成“ 代理 报关委托 协议” ,连同报关单 向海关发送。企业如不采用“电 子代理报 关委托协议” 的,纸 本委托协议仍需作为随附单证上传。第十条 符合“ 企业 存单” 条件的 经营单位在申报进 口报关单时,系统提示要上传随附单证的,只需上传发票和合同,且只上传发票和合同的首页(各一
8、张)即可。相关纸质单证仍按“企业存单” 相关管理规定进 行留存保管。第二节 电子审单第十一条 H2010通关管理系统对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进行规范性、逻辑性审核,并检查报关单、随附单证是否满足通关无纸化要求,审核结果分为:6(一)不受理申报:报关单和随附单据电子数据不能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或出现下列不满足通关无纸化要求的,海关不接受申报,系统自动退单,允许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1.代理报关企业或经营单位未与海关签订通关作业无纸化协议;2.经营单位与代理报关企业未签订或未上传电子代理报关协议;3.代理报关企业或经营单位不符合企业存单条件或放行后传输随附单证电子数据条件,且申报时未上传海关要求的必
9、传随附单证电子数据;4.符合放行后传输随附单证电子数据条件的企业,存在超10天未传输随附单证电子数据,新单申报又未同时上传随附单证的。(二)接受申报:报关单和随附单据电子数据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接受申报,计算机自动记录申报时间。对接受申报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系统进行电子审单通道判别,对需人工审单的报关单转入专业审单环节,对其他报关单系统完成通关无纸化审结。同时系统根据风险参数、风险布控及其他控制条件进行风险甄别,确定相应的风险分析结果,在海关各作业环节进行风险提示。7第三节 专业审单第十二条 对转入专业审单环节的报关单,计算机作“通关无纸化” 提示。专业审单岗位按照相应审核要求,对报关单和随附
10、单证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相应操作:(一)审核无误的,在计征税费、核注许可证件后,专业审单岗位完成“通关无 纸化” 审结;(二)审核确定不符合报关单填报规范或不能满足海关审单要求的电子数据报关单,专业审单岗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将报关单退回企业修改;(三)审核发现企业漏传、误传或需要补充传输随附单证的,专业审单岗位可以“挂起” 报关单,通知企 业补传随附单证电子数据;(四)专业审单岗位可根据有关风险提示及电子数据审核结果进行风险布控、外转验估等操作。经审核存在归类、价格、原产地及其他问题需现场海关进一步处置的,选择“普通审结”转为现场 交 单。第四节 现场作业第十三条 无纸化报关单审结
11、后,系统根据风险甄别结果自动进行分拣操作,现场根据分拣结果对报关单进行分类处置:(一)系统将“低风险 快速放行” 的报关单 中符合快速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完成放行操作;对系统按一定比例抽核的8及不符合快速放行条件的报关单,自动转入“通关无纸化待审核列表”,由人工使用 “现场通关无纸 化审核”功能,按相关审核要求,对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进行审核。(二)系统将“低风险单证审 核” 、“高风险重点审核”的报关单转入“ 通关无纸 化待审核列表” ,由人工使用 “现场通关无纸化审核” 功能,按相关 审核要求,对报 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进行审核。(三)对转入“通关无 纸化待放行列表” 的 报关单,系
12、统不能自动放行的,由人工使用“通关无纸 化现场放行” 功能操作放行。 (四)涉及许可证件但未实现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 纸化” 作业方式。对已实现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的“入(出)境货 物通关单” 、“进出口许可证件” 的报关单 ,在通关过程中,可不再要求企业向海关提交纸质单证。没有实现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的原产地证,现场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可以不点击“转现场 交单(有纸)” 操作,要求企业提交纸质原产地证,进行审核、人工理单及归档。第十四条 对电子支付税费的报关单使用“通关无 纸化审核” 功能进行审核,点击“ 税单打印 ”,或使用“无纸化电子支付税单打印”功能逐票或批量打
13、印电子支付税单,如满足自动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完成放行操作。对柜台支付税费的报关单,进入“税费管理”、 “税费打印 ”打印税单,企业缴税后人工进入“税费管理” 核注税 单。9对有查验的报关单应经查验确认单货相符后再打印税单。第十五条 对于征免方式选择“ 保证金” 或“保证函” 的,监管现场通过“ H2010通关管理系统 现场作业 保金保函管理 保金保函登记”功能完成担保备案操作,使用“通关无 纸化审核” 功能点击“保金保函打印”,或 进入“ 保金保函管理 ”模块打印,如满足自动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完成放行操作。第十六条 对有担保验放资格的企业,采用“通关无 纸化” 申报后,对于涉税报关单,在报
14、关单完成电子审结后,企业打印“担保验放回执” 及进 (出)口货 物担保验放清单 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现场海关使用“通关无 纸化担保放行” 功能或 “选择查验/放行管理” 子系统“ 现场 卡口作业”功能进行操作货物放行。货物放行后10天内,企业持纸质“担保 验放清单” 到现场海关办理手续,现场海关使用“现场通关无 纸化审核” 功能,完成接单、税费处理及单证放行等手续。第十七条 对需布控查验的报关单,接单审核关员使用“现场通关无纸化审核”功能, 审核确定需要 查验的,直接下达即决式布控指令,完成接单及布控操作,报关单转入“ 通关无纸化待放行列表” 或 转现场 交单(有 纸)作业方式。10选查关员如
15、下达布控指令,可在“通关无纸化现场放行”界面下达即决式布控指令。对已放行的报关单的布控操作,相关岗位进入“选择查验 /放行管理”布控及细化查验指令,向企业发送查验通知。对布控查验的报关单,现场海关应要求企业提供装箱清单等相关单证,经单证审核人员审核后流转至查验环节。企业接到查验通知后,按要求将货物运至海关指定的查验场所,现场查验关员凭查验作业单和经审核的装箱清单等相关单证实施查验。查验正常的,由现场带班科长批示后,查验关员录入查验结果后系统自动放行;查验异常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查验放行环节,如触发随机布控指令或复查复验指令的,按相关规定处置。第十八条 关区内转关货物原则上取消纸质转关单,实现转关货物的申报、放行与核销过程无纸化,启运地海关和指运地海关凭电子转关申报单进行作业。跨直属关区转关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向监管场所和申报人发送电子放行信息。对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对未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海关放行岗位通过“ 通关无纸化报关单 列表” 或“理单管理”功能查询确认报关单已放行的,在企业递交的提运单上或放行通知书上盖放行章,监管场所凭以办理提货装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