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及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财政分局、地税分局、安全监管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东莞市贯彻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实施方案(东府2017 89 号)第二条第(三)款第 13 项:“建立健全工 伤保险费 率浮动管理制度,在浮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阶段性下浮,2018 年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 43.8%。”工作要求,结合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厅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指导文件,现将落
2、实相关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全市所有工伤保险参保企业(除建筑业企业等按项目不记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外)均按东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见附件)执行。(二)2017 年 12 月当月全市所有工伤保险参保企业(除建筑业企业等按项目不记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外)工伤保险费率参照东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执行,考核年度为 20132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全市所有工伤保险参保企业(除建筑业企业等按项目不记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外)的工
3、伤保险费率在按上述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调整的基础上,再统一阶段性下调 30%,即按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核定后工伤保险费率的 70%征收。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期至 2018年 12 月 31 日止。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 莞 市 财 政 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 莞市安全生 产监 督管理 局年 月 日3附件:东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 71 号)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4、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筑业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的待遇费用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4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一
5、)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费用;(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发生的费用;(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六)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七)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前已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第五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
6、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 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 动至 80%、50%(具体费率档次见附表)。5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第六条 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两年,首次浮动费率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首次浮动费率考核周期为从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今后以此类推。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
7、不满24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24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第七条 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情形综合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一)工伤保险支缴率1.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 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3.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 50%且小于等于 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4.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 100%且小于等于 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65.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 1
8、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且符合本条第 1 项或者第 2 项的,其费率不实施下浮,仍执行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用人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其工伤保险支缴率首次大于零时,按照本条第(一)项条件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给予一个浮动周期费率优待,其中,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可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及其他等级企业的可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再下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本项所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是用人单位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不包括用
9、人单位仅有部分分支机构、部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等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情况。(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情况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 ”)的用人单位,在按照本条第(一)项条件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再上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7第八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本浮动周期内可享受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的,如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经立案查实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二)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三)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
10、或者职工人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用人单位认为其符合享受费率优待条件的,应在实施浮动前提前 2 个月向经办机构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本办法定期拟订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实施方案,将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费率档次及确定依据等信息在实施浮动之前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拟确定的新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核对。拟确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当的,经办机构应及时纠正并告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按照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征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第十条 因经办机构确定用人
11、单位缴费费率有误导致多征或者少征的工伤保险费,按照现行社会保险费退费和补征的相关程序处理。8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缴费费率。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经办机构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指导。经办机构应在费率浮动当年 5 月底前,将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市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作为完善费率政策的参考依据。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 9 个月支付水平的,本办法自动终止。通过扩大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工伤保险基金
12、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具体措施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5 年,由市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9附表东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简明表行业类别 工伤保险支缴率 浮动档次 缴费费率 其他浮动因素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0.30%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0.24%一类行业支缴率100% 基准费率 0.20%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0.60%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0.48%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0.40%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0.32%二类行业支缴率=0 下浮二档 0.20%支缴率1
13、50% 上浮二档 1.05%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0.84%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0.70%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0.56%三类行业支缴率=0 下浮二档 0.35%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1.35%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1.08%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0.90%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0.72%四类行业支缴率=0 下浮二档 0.45%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1.65%五类行业 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1.32%1.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两个档次费率优待(需申请);2.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其他等级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
14、一个档次费率优待(需申请);3.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的,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4.已达行业最低费率档次的,不再下浮;已达行业最高费率档次的,不再上浮。10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1.10%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0.88%支缴率=0 下浮二档 0.55%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1.95%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1.56%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1.30%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1.04%六类行业支缴率=0 下浮二档 0.65%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2.40%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1.92%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1.60%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1.28%七类行业支缴率=0 下浮二档 0.80%支缴率150% 上浮二档 2.85%150%支缴率100% 上浮一档 2.28%100%支缴率50% 基准费率 1.90%50%支缴率0 下浮一档 1.52%八类行业支缴率=0 下浮二档 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