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九江市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九商字201286 号各县(市、区、山)商业主管部门(蚕桑局) 、工商局: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第 4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商管办、市工商局制定了九江市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联系人:市商管办市场运行调节科 陈韧联系电话(传真):0792-8139297联系人: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肖琳君联系电话(传真):0792-8222921附件:九江市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0 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2 -九江
2、市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鲜茧收购秩序,维护农民和蚕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第 4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市鲜茧收购按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鲜茧是指桑蚕鲜茧(不含半干茧、干茧) 。第四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鲜茧收购活动,必须遵守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九江市商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商管办)负责全市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
3、好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应坚持适度规模、相对集中并有利于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的原则,提高蚕农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应根据交通条件、收烘能力和生产发展趋势,对本区域鲜茧收烘站(点)的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对原有的鲜茧收烘站(点)实行压缩总量、优化布- 3 -局、提高档次,并鼓励缫丝、收烘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整合,提高组织化、规模化经营水平。第七条 鲜茧收购区域布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总量控制、统筹安排”的原则。具体如下:(一)桑园面积低于 33 公顷(500 亩) ,年收鲜茧低于5 万公斤(1000 担)的县(
4、市) ,原则上不设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可由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牵头邻近地区具有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单位在产区设立分支机构;(二)桑园面积 33 公顷(500 亩)以上不足 666 公顷(1 万亩)或年收鲜茧低于 10 万公斤(2000 担)的县(市) ,原则上只设一家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三)桑园面积 666 公顷(1 万亩)以上的县(市) ,原则上同一乡镇范围内只设一家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或由邻近范围内的鲜茧收购法人经营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第八条 鼓励在蚕桑基地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贸工农一体化缫丝、丝绸生产企业从事鲜茧收购活动。鼓励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包括外省来浔建基地、建厂、建公
5、司的贸工农一体化企业)与蚕农和蚕农合作组织建立稳定的经济关系,给予风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与蚕农形成订单收购、返利收购等协作关系。第九条 申请鲜茧收购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 4 -有稳定的鲜茧茧源和明确的收购范围。蚕茧生产老区茧站收购区域内年发蚕种量应达 800 张以上,鲜茧收购量达 25000公斤以上;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和新建蚕区,茧站收购区域内年发蚕种量应达到 200 张以上,鲜茧收购量在 6000 公斤以上。(二)具有与其收购、烘干规模相适应的收购资金。独立法人茧站注册资金不低于 30 万元,设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茧站的公司制收烘企业注册
6、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三)具有固定的收购门市、储存场地、烘茧场地,茧库要具备良好的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能力。按最大一季鲜茧收购量计,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 50 公斤(1 担)鲜茧占地 0.2 平方米、0.2 平方米和 0.4 平方米。(四)具有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五)具有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全部设备,包括评茧仪、茧层水分测定仪、恒温箱、125 克样茧天平、磅秤、风扇车子灶、热风烘茧灶及烘茧车、茧筛、气笼等基本计量器具和设备,应能满足最大一季鲜茧收购量的需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其中计量仪器和设备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六)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7、和管理人员,包括从事蚕桑生产、鲜茧收购及烘茧 3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员,- 5 -每个茧站配备经过市级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岗位资格证书的收烘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七)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GSBW40001 桑蚕茧(干茧)下茧实物样照标准,烘茧操作技术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收购、检验等各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八)与蚕户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签订不低于二年的鲜茧产销合同,并为蚕户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九)建立收购、销售台帐,台帐必须列明收购和销售品种数量、来源、依据的合同、检疫情况项目。(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8、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鲜茧收购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填报九江市鲜茧收购资格审核表 (详见附件1) 、 九江市鲜茧收购资格申报单位下属茧站情况表 (详见附件 2)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及验资证明;(四)与蚕农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或产销合同文本)的清单(包括合作的区域、户数、形式等) ;(五)茧站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六)县级以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 6 -(七)评茧、烘茧设备和仪器的清单和计量检定合格的证明;(八)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证书及受聘证明复印件;(九)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所在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提
9、出申请,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并填写鲜茧收购经营资格申报汇总表 (详见附件 3) 、 茧站鲜茧收购基本能力评价表(详见附件 4) ,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本县桑园面积、发种量、计划产茧量以及茧站布局等情况报市商管办。第十二条 市商管办成立鲜茧收购资格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评,提出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合格的由市商管办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市商管办网站上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商管办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经营单位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受理鲜茧收购资
10、格申请后,在 15 个工作日完成实地考察和审核工作。市商管办受理资格申请后,在 20 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十四条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由市商管办按国家茧- 7 -丝办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应当取得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并进行工商登记后才能开展鲜茧收购活动。第十六条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经营单位应在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 天,按申报程序向市商管办申请换发新证。第十八条 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除具备本实施细则
11、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经营期限内无违规经营行为;(二)在经营期限内按时按质报送鲜茧收购统计数据。第十九条 市商管办每年向社会公布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单位名单和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市商管办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全市鲜茧生产、收购情况进行行业综合统计和跟踪检查。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单位必须在每年 6 月至 12 月的 5 日前,向市商管办逐月报送上月鲜茧收购实际情况,次年 1 月 5 日前报送本年度鲜茧收购总体情况,同时抄报所属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从事鲜茧收- 8 -购活动的,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收购鲜茧的
12、,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茧丝绸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二条 鲜茧收购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由市商管办依法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向社会公告,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三)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管办、市工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九江市鲜茧收购资格审核表2九江市鲜茧收购资格申报单位下属茧站情况表3鲜茧收购经营资
13、格申报汇总表- 9 -4茧站鲜茧收购基本能力评价表附件 1:九江市鲜茧收购资格审核表单位名称(盖章)详细地址 邮编法人代表 办公电话 手机营业执照号码经济性质 原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编号注册资金(万元) 收购资金(万元)下属茧站数量、 名称及申报 收购区域范围1收购门市面积(m2)2储存场地面积(m2)收烘场地3烘茧场地面积(m2) 4仓储设施条件- 10 -1评茧仪器数量及型号收烘设施情况2烘茧炉灶(副) 3年烘茧能力(担)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人数(人)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近 2 年收购 鲜茧数量(担)近 2 年与农民签订 产销合同或协议的 总数(份)及期限(年)企业鲜茧收购基本能力自查小结(可另附书面材料)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鲜茧收购资格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