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广 州 市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甲方): 地 址 (甲方): 职 工(乙方): 劳动合同政策法规咨询电话:12345使 用 说 明一 、用 人 单 位 与 职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双 方 应 认 真 阅 读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一 经 依 法 签 订 即 具 有法 律 效 力 ,双 方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 二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由 用 人 单 位 (甲 方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和 职 工 (乙 方 )亲 自 签 章 ,并加 盖 用 人 单 位 公 章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专 用 章 )方 为 有 效 。
2、三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中 的 空 栏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后 填 写 清 楚 ;不 需 填 写 的 空 栏 ,请 打 上 “/”。四 、乙 方 的 工 作 内 容 及 其 类 别 (管 理 或 专 业 技 术 类 /工 人 类 )应 参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分 类 和 技 能 标准 明 确 约 定 。变 更 的 范 围 及 条 件 可 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第 十 二 条 中 约 定 。五 、工 时 制 度 分 为 标 准 、不 定 时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三 种 。如 经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批 准 实 行 不 定时 、综 合
3、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应 在 本 示 范 文 本 第 十 二 条 中 注 明 并 约 定 其 具 体 内 容 。六 、约 定 职 工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的 工 资 要 具 体 明 确 ,并 不 得 低 于 本 市 当 年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实 行 计 件 工资 的 ,可 以 在 本 示 范 文 本 第 十 二 条 中 列 明 ,或 另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七 、本 单 位 工 会 或 职 工 推 举 的 代 表 与 用 人 单 位 可 依 法 就 工 资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利 等 事 项 集 体 协 商
4、 ,签 订 集 体 合 同 。职 工 个 人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各 项 劳 动 标 准 ,不 得 低于 集 体 合 同 的 约 定 。八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后 ,对 劳 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条 款 的 修 改 或 未 尽 事 宜 的 约 定 ,可 在 示 范 文 本 第 十 二条 中 明 确 ,或 经 协 商 一 致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另 行 签 订 的 补 充 协 议 ,作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附 件 ,与 劳 动 合 同 一并 履 行 。九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请 使 用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字
5、迹 必 须 清 楚 ,并 不 得 单 方 涂 改 。十 、本 文 本 不 适 用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使 用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 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
6、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 为标志。(二)试用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 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乙方的工作内容: 。(二)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填“是” ):( )
7、管理和专业技术类/( )工人类。(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四)乙方工作地点: 。(五)除临时性工作或者短期学习培训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8、制,即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 ):年()、半年()、季()或月()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三)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四、劳动报酬(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 )
9、种形式执 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1、计时工资: 元月( 元周);2、计件工资: (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本项约 定方为成立);3、其他形式: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 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六)甲方给乙方发放
10、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日(或周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五、社会保险(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和享受医疗待遇,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
11、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三)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四)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五)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甲方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乙方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
12、,并为在岗或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乙方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二)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四)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
13、补助费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九、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会反映,寻求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