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2018 年版)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二、基本信息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 分局(监督站)行使层级 地市级或镇级基本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实施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许可事项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通用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通办范围服务对象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 运行系统办理类型 承诺件 办理类型 支持网上办理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结果样本行使内容预约办理 物流快递
2、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窗口办理信息三、受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 施,有相 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取得企业
3、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办单位食堂许可, 应取得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修正)第三十五条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37 号修订)第四、六条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 年修订)第十二条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 号)第四条5.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规20171号)第三条、第五条五、申办材料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
4、数量 备注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1 所有申请人均需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员具有的相关资质证明2.1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及 对应申请的主体业态相应资质的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原件 122.2 一年内通过全省统一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的承诺书。 原件 1实施许可承诺制的经营者可选择提交第2.1 或 2.2 项材料,其他申请人需提交第 2.1 项材料。身份证明、 考试合格证明由工作人员核验后退回。其中,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不作为必须提交的材料。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3.1 各功能区间布局图和操作流程图 原件/复印件 13.2 中药材原料清单备
5、案 原件/复印件 13.3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13.4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 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13.5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原件/复印件 13.6配备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和设备设施清单原件/复印件 133.7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运输工具,且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清 单原件/复印件 1(1)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需提交第 3.3 项材料;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
6、申请人,需提交第 3.4 项材料;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需提交第 3.5-3.9、3.11 项材料;(2)从事食品制售的申请人需提交第 3.1 项材料,除此之外,制售凉茶的饮品店还需提交第 3.2 项材料;制售自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交 3.13 项材料;餐饮管理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交第 3.5-3.9、3.11项材料;3.8 与配送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说明(快检手段、检测项目、检 原件/复印件 1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第- 3 -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 数量 备注验设备)3.9 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场所与设备设施清单 原件/复印件 13.10 配送门店清单、地址、联系方式
7、原件/复印件 13.11 建立信息化系统,能够实现食品追溯。 原件/复印件 13.12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以及承包者具有相应食品经营管理能力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13.13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复印件 13.7、3.8、3.10、3.11 项材料;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还需提交第 3.12项材料;(3)实施承诺制的小餐饮和食品销售类(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除外)无需提交第 3.13.13 项材料。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4.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原件/复印件 14.2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原件/复印件 14.3 食
8、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原件/复印件 14.4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原件/复印件 14.5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原件/复印件 14.6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原件/复印件 14.7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原件/复印件 14.8 废弃物处置制度 原件/复印件 14.9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原件/复印件 144.10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原件/复印件 1食品经营企业需提交制度目录,制度包括第4.1-4.9 项, (餐饮服务企业还包括 4.10 项),非企业无需提交。5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 1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由工作人员核验身份证明受理标准:受理审
9、核,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 请材料目录, 对申请 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4 -受理审核量化表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及相应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材料审查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符合各项申报要求六、办理流程1.申请可选择通过窗口申请或者网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1)窗口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受理通知 书;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2)网上申请的,许可机关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10、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或补齐材料通知书,作出受理决定的 发放受理通知书 ;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审批1)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不需 现场核查, 审核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2)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依法需 现场核查的, 许可机关到经营场 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核 查不合格的,可在现场核查环节时限内整改完毕的,给予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发 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在现场核查环节时限内整改完毕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公示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七、办理时限1. .实施许可承诺制的小餐饮许可申请当场或
11、当天发放许可证。2.从事食品销售、食品制售的申 请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 结。八、许可收费不收费九、中介服务无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 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 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 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及需求告知;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 释;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 询、 办理进程 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
12、写;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 5 -料;申请人应按照法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理解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十一、法律救济(一)行政复议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东莞市鸿福路 99 号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信访接访大厅内)市法制局行政复议科;广州市东风路东风东路 753 号天誉大厦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电话:0769-22831370、0769-22831359 、020-37886059网址:http:/ 为 二级,分 别为地市级、镇级。(一)市级权责划分:(1)负责全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其餐 饮
13、服务连锁 企业总部的行政许可工作;(2)负责全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行政许可工作;(3)负责全市保健食品批发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二)权责划分(镇):负责辖区:(1)除集体用餐配送 单位、中央厨房及其餐 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之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的行政许可工作;(2)负责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除外);(3)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中堂、望牛墩、道 滘、洪梅、麻涌五镇除外)。 其中,根据市镇两级分工,中堂、望牛墩、道滘、洪梅、麻涌五镇保健食品零售企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由水乡分局负责。 - 6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一、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
14、可证变更二、 基本信息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 分局(监督站)行使层级 地市级或镇级基本编码(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实施编码 (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许可事项编码(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通用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 个工作日 通办范围服务对象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 运行系统办理类型 承诺件 办理类型 支持网上办理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结果样本行使内容预约办理 物流快递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窗口办理信息三、受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持有有效的食品经
15、营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且在 变化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3.涉及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社会信用代 码、住所等主体资格变更的,已在主体资格许可部门办理变更。四、设定依据- 7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修正)第三十五条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37 号修订)第六、二十七条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 年修订)第十二条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 号)第四条五、申办材料序号 材料名称 形式 数量 备注1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原件 1
16、 所有申请人均需提交2 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和操作流程图 复印件/原件 1根据食品经营许可核发应提交的材料,涉及需提交平面图和流程图经营项目变更的,需提交3 与变更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原件 1变更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 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时 不需提交此项材料,变更主体业态 、经营项目需提交,具体参见食品经营许可核发申办材料第 2、3 项4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交,工作人 员核验身份证明受理标准:受理审核,依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 请材料目录, 对申请 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受理审核量化表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
17、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及相应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材料审查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符合各项申报要求六、办理流程1.申请可选择通过窗口申请或者网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1)窗口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放受理通知 书;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事项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2)网上申请的,许可机关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或补齐材料通知书,作出受理决定的 发放受理通知书 ;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审批1)根据申请变更的项目,不需 现场
18、核查, 审核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2)根据申请变更的项目,依法需 现场核查的, 许可机关到经营场 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 8 -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核 查不合格的,可在现场核查环节时限内整改完毕的,给予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在现场核查环节时限内整改完毕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公示许可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许可信息。七、办理时限许可变更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八、许可收费不收费九、中介服务无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19、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 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 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 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及需求告知;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 释;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 询、 办理进程 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申请人应按照法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理解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十一、法律救济(一)行政复议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东莞市
20、鸿福路 99 号行政办事中心北楼(信访接访大厅内)市法制局行政复议科;广州市东风路东风东路 753 号天誉大厦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电话:0769-22831370、0769-22831359 、020-37886059网址:http:/ 为 二级,分 别为地市级、镇级。(一)市级权责划分:(1)负责全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其餐 饮服务连锁 企业总部的行政许可工作;- 9 -(2)负责全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行政许可工作;(3)负责全市保健食品批发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二)权责划分(镇):负责辖区:(1)除集体用餐配送 单位、中央厨房及其餐 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之外餐饮服
21、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的行政许可工作;(2)负责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除外);(3)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中堂、望牛墩、道 滘、洪梅、麻涌五镇除外)。 其中,根据市镇两级分工,中堂、望牛墩、道滘、洪梅、麻涌五镇保健食品零售企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由水乡分局负责。- 10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办事指南一、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二、基本信息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 分局(监督站)行使层级 地市级或镇级基本编码(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 实施编码(后续由系统统一生成)许可事项编码(后续由系统统一生
22、成)通用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 个工作日 通办范围服务对象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 运行系统办理类型 承诺件 办理类型 支持网上办理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结果样本行使内容预约办理 物流快递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窗口办理信息三、受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 30 个工作日。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修正)第三十五条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 37 号修订)第六、二十九条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 年修订)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