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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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1 年 6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 项目) 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管理工作的经验,结合新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 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健康发展。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国

2、,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要注意扶植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的社会科学研究。第四条 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的 领导下,国家社科基金 项目实行三 级管理体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 规划办 )全面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 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 划办的委托,管理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 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社科

3、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第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规划要点发布时间在规划起始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首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并委托各学科规划评审组提出建议,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 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第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 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

4、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社科基金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 专 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 1 年, 专著一般为 23 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 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第八条 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第九条 国家社科基金设立自筹经费项目,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第十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

5、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重点项目,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 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4.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已结项。5. 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 39 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6、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6. 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索取(或从全国社科 规划办信息网站下 载)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并签署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全国社科规划

7、办。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第十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设立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会议评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第十四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评审。 1. 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 评。2. 初评。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专 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意见。全

8、国社科规划办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3. 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先由学科评审小组筛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学科评审组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对拟立项项目,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学科评审组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最后由学科评审组正副组长签署意见,交全国社科规划办。4. 复核审批。全国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五条 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

9、准立 项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当年 7 月 1 日算起。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1. 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2. 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工作人员(含学科秘书)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3. 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违反以上纪律者,严肃处理。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

10、再办理拨款手续。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特别委托项目、重点 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 40%,次年以 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 30%,其余 3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 70%,其余30%为预 留 经费。预留经费 在项目验收结项 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

11、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 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 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 2000 元,一般 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 1500 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 3:2。2.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3.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 须经全

12、国社科规划办审批。4.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5.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 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 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6.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 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 8%。7.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 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全国社科

13、 规划办拨付。根据本 办法第三十四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 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 300800 元。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 包括预留经费) 可用于 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 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第二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 暂停拨款。 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

14、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 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 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 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 结项审 批书) 中的 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 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审计 。对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和部门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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