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066993 上传时间:2018-11-28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1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三小一摊”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 三小一摊” 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 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以下简称“三小” )和食品 摊贩 (以下简称“三小一摊” )登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三小一摊”的登记范围(一

2、)“三小 ”场所面积 的认定。场所面积 是划分“三小”的刚性条件之一,其中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登记机关按照申请人申报内容、提供的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及书面承诺判断场所面积是否符合“三小 ”具体认 定条件(附件 1)。申 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2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四类餐饮服务场所,其所有经营场所均视为食品经营场所。小食杂店按照用于食品经营的使用面积认定,包括食品贮存场所。混合经营业态的使用面积,包括

3、生产加工、销售、制售场所使用面积的总和。(二)申请人组织类型的认定。管理规定对生产经营主体均表述为“ 生产者 ”、“经营者”,未对组织类 型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个体工商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符合管理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均可申领登记证。食品连锁企业的总部应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二、关于“三小一摊”的业态划分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申领业态为小食杂或小餐饮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以批发为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制售分离且批零兼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亦需审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制售分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三小” 具体认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和食品经营场所分别申领登记证

4、。三、关于“三小一摊”的禁止情形(一)禁止的登记主体:连锁企业的总部不得申请“三小一摊” 登 记。(二)禁止目录。列入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中3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以及嘉兴市政府批准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目录的不得按照“三小一摊” 登记(附件 2)。(三)不得纳入“三小 ”登记的其他情形。以 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为主同时兼营保健食品的经营者;仅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者。四、关于“三小一摊”的提交材料说明(一)健康证明的提交。申请人申办登记证(卡)时,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提交有效健康证明;申请人不能在申办时提供的,应承诺

5、在开业前提供。健康证明应列为登记证发放后一个月内检查的重点项目。(二)证照合并办理与归档。属同一管辖地的“三小” ,可合并办理营业执照和登记证。证照办理过程中重复要求的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所有申请材料可合并归入同一档案。五、关于“三小一摊”的监督管理(一)日常监督检查。登记证(卡)发放后一个月内要至少检查一次,并制作检查记录。检查标准和表式参照样表(附件 3)。各地按照“属地管理、 预防为主、 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三小一 摊” 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严格执行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33 30092018)等要求。(二)登记失效情形。

6、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被吊销或者注销;政府取消已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4者经营地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三小一摊” 具体认定条件;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经营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符合以上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缴回原登记证(卡),登记机关应做好登记系统标注。原登记证(卡)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也可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六、关于“三小一摊”的法律适用(一)2017 年 5 月 1 日前已取得许可且符合“三小一摊”具体认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发生在 2017 年 5 月1 日前仍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小一摊” 食品违法案件,

7、可以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发生在 2017 年5 月 1 日后的“三小一摊”食品违法案件,依据管理规定执行。(二)已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但符合“三小” 具体认定条件的,其违法行为的处理适用管理规定。(三)在许可证有效期内,2017 年 5 月 1 日前已取得许可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以按许可范围经营包括“禁止目录” 的食品品种。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符合“ 三小”登记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换领登记证,换发证后的法律适用按照“ 禁止目 录” 执行。附件: 1. 嘉兴市“三小一摊 ”承诺书及登记告知 书52. 嘉兴市“三小一摊 ”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 录3. 嘉兴市“三小一

8、摊 ”日常监督检查表6附件 1嘉兴市“三小一摊”承诺书及登记告知书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郑重承诺如下:一、本人在申请登记证(卡)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未有篡改、作假、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如有虚假失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二、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三、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生产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等满足生产经营要求,加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五、采

9、购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六、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七、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八、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按照规定设置标签。九、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及食品安全状况符合规定要求,持续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十、发现食品或食品原料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十一、登记后不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品种和食品生产经营地址。十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化前或停止经营,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十三、从事接触直接

10、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申办登记证(卡)时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材料的,必须在开业前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7小餐饮店登记告知书一、申报登记与资料准备:小餐饮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在 http:/ 网上平台进行“三小一摊事项”网上填报,准确填写“基本信息、生产经营项目、申明、快递信息、上传附件”等有关内容,点击“保存、上报到受理部门” 。然后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二)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三)食品安全承诺书;(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

11、。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一)未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二)未按规定提交登记材料的;(三)登记材料经审核不符合小餐饮店的具体认定条件的;(四)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属于小餐饮店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的。三、认定条件: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二)从事餐饮服务。四、小餐饮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二)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区;(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

12、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消毒餐饮具;(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八)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五、小餐饮店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自酿酒和自制生鲜乳饮品。六、亮证经营:小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

13、张挂登记证和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七、失效:小餐饮店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后,其登记证自行失效。已经办理小餐饮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餐饮店具体认定条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8八、法律责任: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按照第 20、21、23、24 条规定予以处罚。9小作坊登记告知书一、申报登记与资料准备:小作坊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前,应当

14、在http:/ 网上平台进行 “三小一摊事项 ”网上填报,准确填写“基本信息、生产经营项目、申明、快递信息、上传附件”等有关内容,点击“保存、上报到受理部门” 。然后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二)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三)食品安全承诺书;(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一)未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二)未按规定提交登记材料的;(三)登记材料经审核不符合小作坊的具体认定条件的;(四)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属于小作坊禁止生

15、产经营食品目录的。三、认定条件: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具体认定条件:(一)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 7 人;(二)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三)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四、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循 DB33/3009-2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五、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1、乳制品、罐头、果冻;2、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3、其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食用油、油

16、脂及其制品(采用传统工艺加工的菜籽油除外);5、肉制品(熟肉制品中和腌腊肉制品除外) ;6、酒类【白酒(粮食等为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制成的白酒)、其他发酵酒除外】 ;7、调味料、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其他食品。六、亮证经营:小作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和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七、失效:小作坊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后,其登记证自行失效。已经办理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作坊具体认定条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17、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许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八、法律责任: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按照第 20、21、23、24 条规定予以处罚。10附件 2嘉兴市“三小一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根据省食药监局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 (浙食药监规20174 号)的规定,现将嘉兴“三小一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说明如下:一、食品小作坊禁止目录: 列入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

18、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 ,以及关于重新发布的公告 (嘉市监2017152 号)中禁止生产的食品目录,不得按照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二、小餐饮店禁止目录小餐饮店禁止经营以下食品:(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二)自酿酒和自制生鲜乳饮品;(三)冷食类食品(包括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 、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类自制糕点等高风险食品。三、小食杂店禁止目录(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三)散装白酒、散装食用油、自酿酒、自制果蔬五谷杂粮汁、自制乳制品;(四)冷食类食品(包括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 、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类自制糕点等高风险食品。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公文范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