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盘(安全)规例安全使用吊重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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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安全使用吊重機條文簡介勞工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職業安全健康局本簡介可以在勞工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亦可於勞工處網站http:/www.labour.gov.hk/public/os/A/Hoist.htm 下載。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請致電 25592297。歡迎複印本簡介,但作廣告、批核或商業用途者除外。如需複印,請註明錄自勞工處刊物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安全使用吊重機條文簡介 。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安全使用吊重機條文簡介目錄頁數引言 1釋義 2承建商的責任、罪行及罰則 5對僱用 18 歲以下的人於建築地盤工作的限制 5安全使用吊重機 5吊重機的構造

2、及維修 5駕駛員的駕駛艙 6鼓及滑輪 6制動器、控制器、安全裝置等 6操作員和訊號員 7吊重機槽、平台及機籠的安全 7吊重機的操作 8吊重機的絞車 8吊重機的安全操作負荷及標記 8吊重機的檢查、測試及檢驗 9吊重機禁止載人 10負荷物須安全穩固 10青年清潔危險機械 12雜項條文 12紀錄的備存 12罪行及罰則 13合資格檢驗員的責任、罪行及罰則 14吊重機的測試及檢驗 14罪行及罰則 14合資格的人的責任、罪行及罰則 15使用吊重機的人的責任、罪行及罰則 15受僱的人的責任、罪行及罰則 15諮詢服務 16表格一 表格二表格三引言1本簡介旨在概述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及部的各項主要條文,讓各界

3、人士了解在建築地盤內使用吊重機的基本安全原則,及在該規例下的法律責任。此外,2003 年建築地盤(安全) (修訂)規例已於 2003 年 11 月 28 日開始實施。它將施加於負責吊重機承建商的責任,擴展至任何可直接控制涉及使用該吊重機的任何建築工程的承建商。任何人士欲得到這些條文的詳細資料,可參閱規例原文。釋義2簡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認可訓練課程” 指勞工處處長為施行第 4A 條而不時認可的由當局提供的訓練課程。“當局” 指根據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第 317 章)設立的建造業訓練局。“建築工地升降機” 的涵義與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 (第 470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4、“合資格檢驗員” 就本規例規定須進行的測試與檢驗而言,指符合下述情況的人(a)由本規例規定須確保該等測試及檢驗得以進行的承建商所指定;(b)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 (第 409 章)註冊的註冊專業工程師,並屬於勞工處處長所指明的有關界別;及(c)因其資格、所受訓練及經驗而有足夠能力進行該等測試及檢驗。“合資格的人” 就本規例規定須由合資格的人執行的職責而言,指符合下述情況的人(a)由承建商指定執行該職責,而本規例規定該承建商須確保該職責由合資格的人執行;及(b)因其所受的實質訓練及實際經驗而有足夠能力執行該職責。“建築地盤” 指正進行建築工程的地方,以及緊接該地方而用以貯存用於或擬用於建築工程的物

5、料或工業裝置的附近範圍。“直接控制” 就任何建築工程、工序、挖掘工程、操作或棚架的架設、相當程度上的擴建、更改或拆卸而言,指控制該建築工程、工序、挖掘工程、操作或棚架的架設、相當程度上的擴建、更改或拆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進行方式。“建築工程” 的涵義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中該詞的涵義相同,是指(a)建造、架設、安裝、重建、修茸、維修(包括重新修飾及外圍清理) 、翻新、遷移、改動、改善、拆除或拆卸附表 3 所指明的任何構築物或工程;(b)為預備進行(a)段所提述的工程行動而涉及的任何工程,包括鋪築地基和鋪築地基前的挖掘泥土及沙石工程;(c)為進行(a)或(b)段所提述的任何工程行動而使用機械、工

6、業裝置、工具、裝置及物料。“吊重機” 指裝有運載架、平台或機籠的起重機器,不輪其是否由機械動力推動,且運載架、平台或機籠的活動是由一條或多於一條導軌限制的;亦指與吊重機的操作及安全有關所需的支持物、井道及圍封、運載架、平台或機籠、以及整套機電器具(如有的話) ;但不包括建築工地升降機或塔式工作平台。“起重機械” 指用以升降的起重滑車、絞車、滑輪組或吊重輪,以及吊重機、起重機、腳架起重機、挖掘機、拉索挖機、打椿機、拔椿機或架空軌道。“起重裝置” 指鏈式吊索、纜吊索或同類裝置,以及環圈、鏈環、吊鈎、板鉗、鈎環、轉環或有眼螺栓。“維修”、 “保持” 指保持有效狀況、有效操作狀態及維修良好。“工業裝置

7、” 包括任何工業裝置、設備、裝置、機械、器具或儀器,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操作負荷” 就起重機械或起重裝置而言(a)指現行有效的測試證明書所指明的操作有關的機械或裝置的適當安全操作負荷,而該證明書是為施行本規例由合資格檢驗員就該機械或裝置而按認可格式發出的;或(b)如無規定須有上述證明書,則指適合該起重機械或起重裝置的安全操作負荷。“附表 3 所指明的任 涵義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中該詞的涵義相同,是指一何構築物或工程” (a)任何建築物、大廈、牆壁、圍欄或煙囪,不論它們在建造上是否完全或部分高於或低於地平線;(b)任何道路、行車道、鐵路、電車軌道、纜車軌道、纜道、架空纜車軌道或渠道;(c)任何海

8、港工程、船塢、碼頭、海防工程或燈塔;(d)任何水道橋、高架橋、橋樑或隊道;(e)任何污水渠、污水處理工程或濾水池;(f)任何機場或與航空有關的工程;(g)任何題壩、水塘、井、渠管、暗渠、豎井或填海工程;(h)任何渠務、灌溉或河道管工程;(i)任何關於水務、電力、煤氣、電話、電訊、無線電或電視的裝置或工程,或任何為製造或輸送電力或為輸送或接收無線電波或聲波而設計的其他工程;(j)任何專為支援機械、工業裝置或輸電纜而設的構築物。“塔式工作平台” 涵義與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 (第 470 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工人” 指從事建築工程的人。承建商的責任、罪行及罰則對僱用 18 歲

9、以下的人於建築地盤工作的限制規例 4A3、18 歲以下的人不得受僱於建築地盤的任何地方工作,除非該人(a)按根據學徒制度條例 (第 47 章)註冊的學徒訓練合約,乃任何於該建築地盤內進行建築工程的承建商的學徒;(b)完成學徒訓練並持有根據學徒制度條例 (第 47 章)發出的結業證書;(c)參加認可訓練課程,並持有當局就該課程而以其為此用途而決定的格式發出的結業證書;或(d)在當局就此目的而以書面授權的人監督下,正在接受作為認可訓練課程的一部分的地盤訓練。安全使用吊重機吊重機的構造及維修規例 5(1)4、吊重機須(a)機械構造良好;(b)以堅固質佳的物料造成;(c)無明顯欠妥之處;(d)妥為維修

10、;(e)有固定及錨定該吊重機的安排以確保該吊重機安全;(f)有足夠及穩固的支持;及(g)有良好的支撐,而支撐的每一構築物均構造良好,有足夠的強度,以質佳的物料建造及無明顯欠妥之處。駕駛員的駕駛艙 規例 8 及 8A5. 吊重機須設有適當駕駛艙,能 (a)為駕駛員或操作員提供足夠保護,免受天氣影響;(b)在構造上,可 i. 使駕駛員或操作員有清晰無阻的視野,使他能安全使用該吊重機;及ii. 使駕駛艙內必須定期檢查或維修的吊重機部分便於觸及。6. 有關駕駛艙的規定不適用於 (a) 駕駛員或操作員處於室內或以其他方式獲得足夠保護而免受天氣影響的情況;(b) 吊重機,但只從與絞車平排的單一位置操作的吊

11、重機則除外。鼓及滑輪 規例 97. 吊重機裝有負載纜索的鼓或滑輪的直徑及構造須配合所使用的纜索。8. 在吊重機的纏索鼓處終止的纜索,須 (a) 妥善地穩固於鼓上;及(b) 在任何操作位置,均至少有兩圈纜索仍捲在鼓上。制動器、控制器、安全裝置等 規例 109. 吊重機絞車須裝上一個或多於一個有效制動器或其他同類安全裝置,以防止該吊重機懸吊著的負荷物失控墮下或危險地墮下。10. 用以控制吊重機任何部分的操作的每一控制桿、手掣、開關掣或其他裝置須 (a) 設有適當的彈簧或其他鎖緊裝置,以防止控制裝置意外移動或移位所造成的危險;及(b) 在裝置本身或其毗鄰位置,設有清晰標記顯示其用途及操作方式。操作員

12、和訊號員 規例 2011. 吊重機須由符合以下資格的工人操作 (a) 年滿 18 歲或以上;及(b) 曾受訓練及有足夠能力操作該吊重機。12. 不符合資格的工人可在一名符合資格的工人監督下操作吊重機。13. 須確保只由 18 歲或以上的工人受僱向吊重機的駕駛員發出訊號。吊重機槽、平台及機籠的安全 規例 3114. 吊重機的吊重機槽在下述位置須以堅固圍封有效地保護 (a) 可通往吊重機槽的所有位置;或(b) 該吊重機的活動部分有擊中人的危險的所有位置。15. 在吊重機槽圍封的吊重機進出口部位須安裝穩固的閘門。16.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吊重機槽圍封及閘門至少有 2 米高,除非較低的高度(但不低於9

13、00 毫米)已足以防止有人 (a) 墮下吊重機槽;或(b) 接觸到該吊重機活動部分。17. 吊重機的閘門須保持關閉,除非 (a ) 吊重機的平台或機籠在上落處停定;及(b ) 當其時有需要開啟閘門,以便裝卸貨品、工業裝置或物料。注:設置在各上落貨物地點的吊重機閘門必須裝上有效的互鎖式安全系統,使到吊重機要待所有閘門都關閉後,才可運行。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 59 章)第7(4)條的特別預防措施)18. 設置及保持有效的裝置,以便任何機械失靈時,能支持該吊重機的平台或機籠及其安全操作負荷。19. 設置及保持一個或多於一個有效的自動裝置,以確保吊重機的平台或機籠不會升逾其原本設計行程的最

14、高點。吊重機的操作 規例 3220. 吊重機須有適當的構造,使吊重機的平台或機籠每次只可從一個位置操作。21. 如操作任何吊重機的工人在該吊重機的整個行程中,對該吊重機的運載架、平台或機籠未能有清晰無阻的視野(在某些無須如此視野亦能安全操作的位置除外) ,須作出有效的安排,以使工人可從每個使用該吊重機的上落處,向該操作吊重機的工人發出訊號,將運載架、平台或機籠停在適當的水平。吊重機的絞車 規例 3322. 吊重機不得使用 (a) 除非其絞車的構造能使制動器在控制桿、手掣或開關掣不被保持於操作位置時即發揮作用;或(b) 如絞車裝上卡子及棘輪裝置,而卡子須先行從棘輪裝置脫開,吊重機的平台或機籠始可

15、下降。吊重機的安全操作負荷及標記規例 3423. 吊重機適用的安全操作負荷,須清晰易讀地標明於該吊重機的平台或機籠上。吊重機不得用以運載超過安全操作負荷的任何負荷物,除非該吊重機正由合資格檢驗員進行測試。吊重機的檢查、測試及檢驗 規全 5(2)及 3524. 吊重機不得使用,除非該吊重機 (a) 每個星期內由下列的人檢查最少一次 駕駛員或操作員;或 合資格的人(如該駕駛員或操作員沒有足夠能力進行檢查) ,及於下列情況取得按認可格式作出的報告(表格一) ,包括述明該吊重機處於安全操作狀態的陳述 每次檢查後;或 任何因上述檢查發現該吊重機有欠妥之處,而需進行的進一步檢查後;(b) 經由合資格檢驗員

16、於下列日期後測試及徹底檢驗 i. 製造;或ii. 重大更改;或iii. 重大修理。 及已就上述測試及檢驗向該合資格檢驗員取得按認可格式發出的證明書(表格二) ,而其中包括述明該吊重機處於安全操作狀況的陳述;(c) 在之前的 6 個月內,經由合資格檢驗員徹底檢驗及已就該檢驗,向該合資格檢驗員取得按認可格式發出的報告(表格三) ,而其中包括述明該吊重機處於安全操作狀況的陳述。25. 吊重機如在之前的 6 個月內,已經取得經測試及徹底檢驗的證明書(表格二) ,而其中包括述明該吊重機處於安全操作狀況的陳述,則可使用該吊重機而無須取得已徹底檢驗的報告(表格三) 。吊重機禁止載人 規例 34 及 3626

17、. 吊重機在任何時間均不得用以載人。27. 吊重機的平台或機籠須有標明或張貼清晰易讀的告示,述明禁止載人。負荷物須安全穩固 規例 3828. 被吊重機升起或降下的負荷物的每一部分須 (a) 在升起或降下時穩固地懸吊著或支持著;及(b) 充分地穩固著,以防止因負荷物任何部分滑脫或移位而對任何人或任何財產造成危險。29. 凡因操作的性質或位置,使負荷物在被吊重機或起重裝置移動時,有可能碰到任何物體以致該物體移位,則須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合法置身於使用該吊重機或起重裝置的建築地盤之內或附近的人,不會因該物體的移位而受到危害。30. 任何盛器與吊重機或起重裝置一同使用,以升起或降下石塊、磚塊、瓦片

18、、石板或其他物體,則須確保該盛器被圍封或有適當的構造或設計,以防止上述任何物體意外墮下。31. 吊重機的平台不得用以運載貨品或鬆散物料,除非已採取下述措施,以防止該等貨品或物料墮下 (a) 平台已有圍封;或(b) 其他有效預防措施。32. 不得任由負荷物在吊重機上懸吊著,除非有合資格的人在場監督該吊重機的使用。青年清潔危險機械 規例 4633. 任何青年(15 至 17 歲)均不准清潔靠機械動力運行中的吊重機的危險部件。吊重機的危險部件具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給予“危險部件”(dangerous part)的涵義。雜項條文紀錄的備存 規例 6734. 每名承建商須備存為吊重機

19、進行的任何測試、檢查或檢驗的證明書及報告 (a) 在該吊重機所在的建築地盤;或(b) 如 i. 在建築地盤進行的建築工程由其展開之日起計將會在少於 6 個星期的期間內完成;或ii. 在建築地盤進行的建築工程已完成;或iii. 吊重機已不在建築地盤內,則在其辦事處(如其辦事處超過一間,則在其主要辦事處) 。35. 承建商須 (a) 在所有合理時間內,交出職業安全主任要求查閱該承建商必須備存的一切證明書或報告;及(b) 在職業安全主任提出要求中所指明的期間(不少於 7 天)內,向該職業安全主任交付該承建商必須備存的任何證明書或報告的副本或摘錄。36. 任何證明書或報告,可在該承建商收到的日期起計

20、6 年屆滿後,予以毀滅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但如勞工處處長事前另作指示,則屬例外。罪行及罰則 規例 68 及 6937. 承建商觸犯規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處罰如下 (a) 違反第 36 條者,如無合理辯解而犯該罪行,可處罰款200,000 及監禁 12 個月,而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則可處罰款200,000;(b) 違反第 5(1)或(2) 、31(1)或(3) 、32(1)或(2) 、34(1)或(2) 、35(1)或(3) 、38(1) 、 (2) 、 (3) 、 (5)或(6)的任何條文,可處罰款200,000;(c) 違反第 4A(1)或( 1A) 、8、9(1)或(2) 、10(1)或(2) 、20(1)或(2) 、33、46(1)或(1A)的任何條文,可處罰款 50,000;(d) 無合理因由而故意作出任何相當可能會危害他本人或他人的事情,可處罰款 50,000;(e) 違反第 67(1) 、 (2)或( 3)的任何條文,可處罰款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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