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柳城 县 公 务 用 车 制度改革 领导 小 组办 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参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自治区、柳州市最新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我办对柳城县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通过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柳城县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柳城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 年 6 月 20 日件 2 附件:柳城县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明确使用规定,确保行车安全,节约
2、使用经费,合理使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做好车辆保障服务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对公务用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 ,是指公车改革以后用于县本级机关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的车辆,以及特殊公务用车保障的车辆,不包含执法执勤车辆、行政执法车辆(特殊业务用车)。第三条 公务车辆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由柳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工作并设立公车管理股办理具体事务。第四条 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技术资料、维护保养、油料使用、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驾驶员档案、车辆使
3、用、事故理赔等资料。第五条 办理公务车辆入编入户、车辆保险、车辆年审手续等,按时交纳与车辆相关的费用。 3 第六条 负责公务车辆派遣、调度及司勤人员管理。第七条 负责公务车辆维护保养、技术性能鉴定、油料使用、零配件、过路(桥)费、停车费、交通费、洗车费等开支审核和报销。第八条 处理公务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办理车辆理赔。第九条 负责公务车辆停车场所的安排和管理。第十条 办理公务车辆配备、调剂、更新、淘汰等业务。第三章 车辆来源第十一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选取车辆的标准,在县本级参改车辆中选取公务用车。第十二条 被选取的车辆要求车龄相对较短、车况相对较好、性能相对优良。第十三条 被选
4、取的车辆集中停放于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的地点。第四章 司勤人员第十四条 司勤人员的确定和安置办法由县人事部门研究制定,由在编专职司机和聘用人员构成,司勤人员数量不超过留用公务车辆数量的 70%。第十五条 未在本单位转岗的在编司勤人员分流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其编制按审批程序相应调整。聘用司勤人员由县编办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聘用人员使用控制数。第十六条 司勤人员要求政治素养好、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安全责任意识强,驾驶技术过硬。 4 第五章 车辆存放场地第十七条 留用车辆按照统一管理集中停放的原则实施集中管理调配。第十八条 县级机关所有留用的公务车辆集中停放在县委大院停车场。第六章 车辆使用范围第十九条
5、保障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和事故处理车。第二十条 保障本部门机要通信和机要公务用车。第二十一条 保障本部门应急公务出行。包括 :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临时通知并有时限要求的紧急会议;全县一类会议和三类会议中的现场会;处置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紧急公务(由申请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申请用车)。第二十二条 在保障本部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的前提下,可用于重要公务出行。包括:1.本部门安排柳城县辖区内集体公务活动;2.本部门牵头 4 人(含司机)及以上集体前往基层调研和检查等公务活动;3.为完成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的各项重大任务(如:振兴乡村、扶贫攻坚等);4.本部门上级到访检查、调研
6、和考察等公务活动以及机场、车站和码头的迎送等接待;5.根据保密法、 档案法等相关规定,必须保障保密文件、人 5 事档案等重要材料安全的业务;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办理保密及人事业务公务用车的,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经向县机要局、县保密局及其他发放机要文件的单位或县人事部门核实后再予审批。6.我县保留应急公务用车如不能满足的,可按照柳城县本级公务租车管理试行办法和柳城县本级公务租车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说明租车。第二十三条 跨区域使用公务用车。跨区域参加上级重大活动与市级重要区域合作活动可申请用车;本部门需申请跨区域车辆派遣的,必须经过用车部门的分管县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用车。第二十四条 保障派驻纪检机
7、构执纪审查和应急机要用车。县纪委派驻(出)机构执纪审查和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纳入驻在部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保障范围,按驻在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执行。第二十五条 其他需紧急用车的公务活动。第七章 车辆、司勤人员派遣第二十六条 车辆、司勤人员派遣原则。1.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申请、派遣、使用公务车辆及司勤人员的相关规定。2.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规定申请用车。3.各乡镇参照县级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制定方案,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使用。4.所有留用的公务用车统一喷涂上“柳城公务” 标示。 6 5.在县人事部门的司勤人员安置办法出台之前,现有四家班子(含常委单位)司勤人员暂时保持不变,继续履
8、行司勤人员职责。部门在过渡时期申请用车的,司勤人员由各单位自行保障。使用公车产生的费用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核销。第八章 严格车辆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保留车辆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包括申请、派遣及使用范围等;严格车辆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每个月将车辆车用台账报送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保留车辆;不得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保留车辆;严禁公车私用。第九章 其 他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保留的车辆,司勤人员自行解决,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盖章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盖章。如遇重大应急事项,可由县机关事务管
9、理局统一调配使用。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各项经费开支由县财政按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和我县的相关政策予以保障。第三十一条 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出台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本办法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柳城县本级 7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6 年 4 月 1 日印发)附件:柳城县公务车辆派遣规定及使用流程 8 附件柳城县公务车辆派遣规定及使用流程一、公务用车使用流程(一)各部门须严格按照公务车辆使用范围、申请时限,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采用书面方式报送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二)县机
10、关事务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对各部门的用车申请进行审批。(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当日将审批结果书面回复用车申请部门。(四)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申请用车部门报送的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安排公务车辆派车单,由司勤人员对接用车单位或用车人,每次用车由司勤人员或用车单位依照实际行程先行加油,如有过路过桥等其他费用,一并先行支付,并确保车辆状态良好。(五)出车任务完成后,由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在派车单上签名,司勤人员到指定地点清洁车辆,并做好检查保养,车辆驶回指定停放地点。司勤人员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管理股交回派车单和油票等费用票据,并如实填写车辆行驶安全备忘录。公车管理股每月核销票据统一结账。二、公务用车派遣规定(一)
11、各部门须严格按照柳城县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车辆使用范围申请用车。 9 (二)各部门申请用车时,必须按车辆管理流程申请,原则上在出车前一天(下周一出车的应提前至本周五)16:00 时之前提交申请;(三)各部门申请用车时,必须注明用车事由和地点,并按要求在派车单上签字确认每次出车完成情况,否则不予派车;(四)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部门申请车辆的任务、线路,实行统筹安排。如用车部门用车计划取消,应及时通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管理股;(五)本着节能减排的原则,能合并使用的车辆应尽量合并使用;(六)当车辆不能满足用车需求时,按紧急任务优先、重要任务优先的原则派遣车辆;(七)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给用车单位或受领任务的驾驶员派发公务派车单,并经双方检查所出车辆车况。出车任务完成后,用车单位或者用车人应在派车单上签名;(八)一般不派遣区外用车,特殊情况须经申请用车部门的分管县领导审批。附表:柳城县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柳城县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 10 日期: 年 月 日申请用车单位名称用车事由用车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乘车人数用车时间 年 月 日用车起止地点 自 至用车单位意见盖章年 月 日审批单位意见盖章年 月 日分管县领导签字柳城县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联 系 人:韦建 张璐琪联系电话(传真):761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