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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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3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现代粮食仓储物流体系,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建设或改造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专项资金安排应有利于推动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销衔接,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重点支持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适当支持中储粮系统、

2、部分增储规模大的销区、正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部分有仓容缺口的主产区以及新疆和藏区等西部地区建设部分仓储设施,适当支持大中城市建设部分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第三条 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共同组织实施。中央企业项目单独申报,地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 省(区、市)” )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以下统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联合申报。- 2 -第四条 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确定后,对中央企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直接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确定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对地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

3、食局研究确定年度分省(区、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备选项目清单,将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权限下放给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按照本办法综合平衡后按具体项目下达投资计划。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项目条件第五条 项目应符合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粮食物流业“ 十三五” 发 展规划(以下简称 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优先支持位于规划中 “两横、六纵” 八条粮食物流重点线路、重要节点以及重要进出口粮食物流节点上的项目。(一)铁路散粮运输系统工程。在沿京哈线路、京沪线路、京广线路上,以大型粮食企业为主体,在发运点和接卸点改造或新建铁路散粮专用车发运和接卸设施,同时兼顾散粮集装箱接发

4、,形成相对固定的铁路散粮专用车运输班列线路。在沿陇海线路、京昆线路上,选择主要功能为集中省外来粮并向省内各地区中转的节点,改造或新建散粮集装箱接卸设施,实现公铁无缝联运,形成铁路散粮集装箱运输线路。项目条件。位于中转量集中的节点,发运或接卸点有条件建设铁路散粮专用车或集装箱接发设施,铁路专用线宜满足整列到发要求,实现粮食年运量 30 万吨或 4000TEU 以上。优先支持位- 3 -于粮食铁路枢纽节点或依托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建设的项目。(二)港口散粮运输提升工程。在长江沿线、运河沿线、“引江济淮” 工程沿 线、珠江水系沿 线等码头,改造或新建一批内河 码头散粮接发点,提升内河码头高效接发能力

5、和公水或铁水无缝衔接能力。在重点沿海港口完善提升集疏运设施,北方港口着力提升公铁集港效率,南方港口着力提升公水分拨能力。项目条件。(1)长江沿线港口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 5 万吨,实现粮食年中转量 100 万吨以上。(2)沿海港口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 10 万吨以上,实现粮食年中转量 200 万吨以上。(3)其他内河沿线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 2.5 万吨,实现粮食年中转量 20 万吨以上。(三)粮食物流(产业)园区项目。在粮油加工集聚区和优势区,依托主要铁路枢纽节点、港口及多式联运场站,建成一批带动能力强、 辐射范围广、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集仓储、物流

6、、加工、贸易、 质检、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形成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加工中心和信息中心。项目条件:占地面积宜 500 亩以上,有效仓容 10 万吨以上,其中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 5 万吨,实现年中转量30 万吨以上,年加工量 30 万吨以上,宜提供第三方质检和相关物流信息服务。(四)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主产区重点完善粮食收储网点、提高设施水平,产销平衡区重点提升收储网点收购、储备、保供综合能力,主销区重点加强储备库建设、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支持- 4 -部分大中城市建设部分成品粮储备库。项目条件: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原则上不低于 2.5 万吨,收纳仓东北地区不低于

7、1.5 万吨,其他地区不低于 1 万吨。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单个项目建仓规模不低于 3000 吨。新疆、西藏等特殊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单个项目建设规模。(五)应急配送中心项目。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粮食购销企业、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改造建设一批区域性骨干粮油应急配送中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项目条件:依托成品粮批发市场的,成品粮库仓容不低于3000 吨,年交易量 50 万吨以上;依托粮食购销企业的,仓容不低于 2.5 万吨,通过新建或改建(加装隔热、防潮、调温等设施)形成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新形成仓容不低于 2000 吨。(六)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粮

8、食物流信息监管和共享水平。鼓励大型粮食企业建设粮食物流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消费者与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服务。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下建设内容。 (1)粮食专用码头、 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及配套接发设施、设备;(2)散粮运输专用工具(铁路散粮专用车皮、散粮汽车),叉车、托盘等成品粮装卸工具;(3)粮食收储库、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4)粮食物流信息平台。第三章 补助标准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对各申报项- 5 -目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核,按照第六条扶持的建设内容核定出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不包括办公生活设施、加工设施、交易场所以及土地费用、工程其他费用

9、、预备费用等)。第八条 根据专家核定后的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给予投资补助,中储粮系统项目补助不高于 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不高于 30%。藏区、新疆和革命老区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 1 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对承担国家粮食调控任务的中央企业建设的大型散粮专用码头及中转库、粮食物流(产业)园区等项目,补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 1.2 亿元。第四章 实施程序第九条 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本办法,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未列入滚动计划的项目,本专项不予支持。第十条 项目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

10、,并且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本专项不予支持:(一)未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建设地点尚未确定,建设资金未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二)项目中符合第六条扶持条件的建设内容已开工建设且实际完成投资比例超过 70%的;- 6 -(三)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四)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应按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时间要求,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提出拟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求,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申报项目按重

11、要性排序)。每个项目需附资金申请报告文本(范本见附件1,应 由具有商物粮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编制深度不得低于范本要求)。在正式上报前,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对每个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对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共同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每年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专家组,对相关项目进行评审。(一)中央企业项目。专家组对中央企业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核算出其中的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根据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等情况,研究提出拟扶持的项目清单

12、,并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补助标准,直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二)地方企业项目。 (1)专家组对地方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的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及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形成备选项目清单,并核算出备选项目的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以专家组核- 7 -算出的备选项目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为基础,综合考虑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上一年度本专项执行情况等因素,经统筹平衡后确定相关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计算方法见附件 2),并将备选项目清单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反馈给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对因项目储备不足等原因,导致按附件 2 测

13、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低于 500 万元的省(区、市),当年不予安排资金。 (2)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根据国家反馈的备选项目清单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备选项目清单中择优筛选条件成熟的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港口码头泊位、铁路专用线等)进行认真审查,参照国家组织专家核算出的各项目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补助标准,明确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并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附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同一省(区、市)同一年度安排项目的补助标准需统一。(三)国家发展改革委、

14、国家粮食局依据中央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情况及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经综合平衡后按具体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如相关省(区、市)实际申请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未达到国家反馈的投资规模,按照实际申请金额下达;如超出国家反馈的投资规模,按国家反馈的投资规模下达。中央企业和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收到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 8 -转发下达,并及时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报备。第五章 项目管理第十三条 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专户或专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

15、委、粮食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补助投资和其他配套资金按期拨付。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补助投资。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指导项目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跟踪调度,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拨付中央补助资金,协调解决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组织有关地方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和项目单位,如实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切实履行信息填报管理督促指导责任,层层落实填报责任,加强数据审核,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按月调度,每月 10 日前填报已支持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对项目建设信息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第十五

16、条 对于涉及 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报送调整计划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9 -相应调整。调出投资计划项目原则上日后不再安排投资计划。对于涉及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要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正。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按程序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和稽察办)、国家粮食

17、局。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对本专项执行情况进行稽察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强化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于当年投资计划项目,应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于稽察检查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档案资料。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

18、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审计、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项目虚假申报、用已完工项目申报、虚报投资规模、挪用中央资金、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区分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现- 10 -场督办、暂停或核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扣分、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 网站公开等措施予以 惩戒。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4 年。原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1670 号)、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2015 1536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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