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 业 财 务 通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第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
2、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2(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
3、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第二章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第八条 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
4、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投资者、经营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回避。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 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3和财务预算。(二)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 赠、重 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三)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五)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第十三条 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二)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 赠、 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
6、务方案, 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 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第三章 资金筹集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接受投 资者以货币资 金、实物、无形 资产、股权、特定 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 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
7、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4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第十五条 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 应当拟定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 30 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
8、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 投资者决议。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为限。第十九条 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 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
9、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 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5(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 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
10、产业政策、行业规 划、自有 资 本比例及其他规定。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第四章 资产营运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第二十
11、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 实行财务监控。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 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6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由投 资者审议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 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投资者审议批准。企业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
12、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的责任。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企业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依据合同支付投资款项,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批制度执行。 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还应当经投资者审议批准,并遵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
13、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 权经营、 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企 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企业从事期 货、期 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
14、,控制 风险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从事代理业务, 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代理7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制 订计提标准时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企业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 失,按照 规 定程序处理。企业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和
15、实收资本。第三十四条 企业以出售、抵押、置 换、报废 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其中,处理主要固定资产涉及企业经营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投资者审议通过的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实施。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第五章 成本控制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 ,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第三十七条 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 预算控制,
16、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第三十八条 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法 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8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 进场费、业务奖 励等支出的, 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
17、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第四十一条 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 三废” 、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 等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
18、本医 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第四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9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 缴纳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企业对没有法律法
19、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 费、集 资 ,有 权拒绝。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第六章 收益分配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
20、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第四十八条 企业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股权投 资出售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所得价款。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 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
21、下顺序分配:10(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 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注册资本 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 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第五十一条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
22、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二)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第七章 重组清算第五十三条 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 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一)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企业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