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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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黔西南州科技局 2016 年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1行政处罚对假冒专利的处罚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侵权行为人不得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第四十四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

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订立假冒专利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对假冒的专利标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予以收缴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

3、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4、、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

5、处罚。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

6、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1.立案机构:专利执法支队;2.调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3.审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4.告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5.决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6.送达机构:专利执法支队;7.执行机构:专利执法支队。1.立案人员;2.调查机构负责人;3.审查机构负责人;4.告知人员;5.决定负责人;6.送达人员;7.执行机构负责人。2并销毁;专利标识张贴、刻录或者附带在产品上的,责令当事人清除或者覆盖;专利标识难以清除或者覆盖的,责令当事人销毁假冒专利产品。2行政处罚对

7、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处罚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侵权行为人不得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没收侵权产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8、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9、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机构:专利执法支队;2.调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3.审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4.告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5.决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6.送达机构:专利执法支队;7.执行机构:专利执法支队。1.立案人员;2.调查机构负责人;3.审查机构负责人;4.告知人员;5.决定负责人;6.送达人员;7.执行机构负责人。3行政处罚对协助侵犯专利权的处罚贵州省专

10、利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侵权行为人不得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专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11、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

12、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立案机构:专利执法支队;2.调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3.审查机构:专利执法支1.立案人员;2.调查机构负责人;3.审查机构负责人;4.告知人员;3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3、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队;4.告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

14、5.决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6.送达机构:专利执法支队;7.执行机构:专利执法支队。5.决定负责人;6.送达人员;7.执行机构负责人。4行政处罚对协助假冒专利的处罚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侵权行为人不得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15、并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

16、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1.立案机构:专利执法支队;2.调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3.审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4.告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5.决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6.送达机构:专利执法支队;7.执行机构:专利执法支队。1.立案人员;2.调查机构负责人;3.审查机构负责人;4.告知人员;5.决定负责人;6.送达人员;7.执行机构负责人。4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

1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5行政处罚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擅自转移毁损查封扣押财务的处罚贵州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专利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 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摄像、拍照; (三)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 涉嫌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的,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五) 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涉案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18、 (六)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七) 调查与专利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专利管理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基层村(居)组织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当事人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不得拒绝、阻碍,不得转移、毁损证据,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相关市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协助。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案件的专利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

19、.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

20、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机构:专利执法支队;2.调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3.审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4.告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5.决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6.送达机构:专利执法支队;7.执行机构:专利执法支队。1.立案人员;2.调查机构负责人;3.审查机构负责人;4.告知人员;5.决定负责人;6.送达人员;7.执行机构负责人。5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

21、作出查封或者扣押决定的专利管理部门处以查封或者扣押物品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查封或者扣押物品价值难以计算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6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专利服务、专利中介违法执业的处罚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

2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

23、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机构:专利执法支队;2.调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3.审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4.告知机构:专利执法支队;5.决定机构:法定代表

24、人及分管领导6.送达机构:专利执法支队;7.执行机构:专利执法支队。1.立案人员;2.调查机构负责人;3.审查机构负责人;4.告知人员;5.决定负责人;6.送达人员;7.执行机构负责人。7行政处罚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1.立案责任:地震工作的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

25、人员出示证1.立案机构:防震减灾局;2.调查机构:防震减灾局;1.立案人员;2.调查机构负责人;3.审查机构负责人;6的处罚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经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提出处理意见

26、。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地震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

27、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审查机构:防震减灾局;4.告知机构:防震减灾局;5.决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6.送达机构:防震减灾局;7.执行机构:防震减灾局。4.告知人员;5.决定负责人;6.送达人员;7.执行机构负责人。8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震监测管

28、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9 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1.立案责任:地震工作的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29、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经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地震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1.立案机构:防震减灾局;2.调查机构:防震减灾局;3.审查机构:防震减灾局;4.告知机构:防震减灾局;5.决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6.送达机构:防震减灾局;1.立案人员;2.调查机构负责人;3.审查机构负责人;4.告知人员;5.决定负责人;6.送达人员;7.执行机构负责人。7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

30、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

31、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7.执行机构:防震减灾局。9行政处罚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行为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

32、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罚款:(一)总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二)总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处以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三)总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处以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33、下罚款;(四)总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处以 20 万元以上1.立案责任:地震工作的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经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

34、:地震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1.立案机构:防震减灾局;2.调查机构:防震减灾局;3.审查机构:防震减灾局;4.告知机构:防震减灾局;5.决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6.送达机构:防震减灾局;7.执行机构:防震减灾局。1.立案人员;2.调查机构负责人;3.审查机构负责人;4.告知

35、人员;5.决定负责人;6.送达人员;7.执行机构负责人。830 万元以下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10行政处罚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36、下的罚款。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罚款:(一)总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二)总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处以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三)总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处以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四)总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处以 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

37、:地震工作的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经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地震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38、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立案机构:防震减灾局;2.调查机构:防震减灾局;3.审查机构:防震减灾局;4.告知机构:防震减灾局;5.决定机

39、构: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6.送达机构:防震减灾局;7.执行机构:防震减灾局。1.立案人员;2.调查机构负责人;3.审查机构负责人;4.告知人员;5.决定负责人;6.送达人员;7.执行机构负责人。11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 7 号)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1.立案责任:地震工作的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

40、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经地震工1.立案机构:防震减灾局;2.调查机构:防震减灾局;3.审查机构:防震减灾局;4.告知机构:防震减灾局;1.立案人员;2.调查机构负责人;3.审查机构负责人;4.告知人员;5.决定负责人;6.送达人员;10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负

41、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六条 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罚款:(一)总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二)总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处以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三)总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处以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四)总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处以 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

42、。”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地震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

43、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5.决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6.送达机构:防震减灾局;7.执行机构:防震减灾局。7.执行机构负责人。12行政处罚对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23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44、(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1.立案责任:地震工作的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经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地震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1.立案机构:防震减灾局;2.调查机构:防震减灾局;3.审查机构:防震减灾局;4.告知机构:防震减灾局;5.决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6.送达机构:防震减灾局;7.执行机构:防震减灾局。1.立案人员;2.调查机构负责人;3.审查机构负责人;4.告知人员;5.决定负责人;6.送达人员;7.执行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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