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1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 月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Guideline of Stipulation Procedure for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12014目 录1 总 则 (1)2 立 项 (2)3 起 草 (3)4 审查、征求意见与审议 (4)5 批准颁布 (6)6 修 订 (6)7 附 则 (7)附件 A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编号方法 (8)附件 B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封面版式 (12)附件 C 特种设
2、备安全技术规范内容版式 (13)附件 D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18)附件 E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审议单 (1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12014 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1 总 则1.1 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证安全技术规范的质量,制定本导则。1.2 安全技术规范本导则所称的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能效指标以及相应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所制定、颁布
3、的强制性基本安全要求、能效要求及其措施。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安全技术规范可以是针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环节的专项规范,也可以是针对某类特种设备的所有环节或者针对所有特种设备的某个环节的综合规范。1.3 制定程序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审议、批准、颁布、修订。1.4 制定原则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和能效要求,规
4、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4)反映科技成果、体现创新精神;(5)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1.5 命名原则TSG 01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可以称规程、规则、导则、细则、技术要求、大纲等,但是不得称规章、通知、通告或者公告。1.6 编号方法安全技术规范编号方法见本导则附件 A。1.7 版式要求安全技术规范由封面、前言、目录、正文、附件及附表等组成,其中附件及附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省略。封面版式及要求见附件 B,内容版式见附件 C。1.8 内容要求安全技术规范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练,内容明确、具体、完整,具有可操
5、作性。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安全技术规范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1.9 职责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的立项、审查、征求意见、批准和颁布,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组织起草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起草者)进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的审议。2 立 项2.1 立项计划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内容,提出安全技术规范立项计划,向组织起草单位下达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样式见附件 D,以下简称任务书)。2.2 任务书
6、任务书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2)制定的依据;(3)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12014 3 (4)拟确立的主要技术要求;(5)计划完成时间;(6)推荐的起草者;(7)其他需说明的事项。2.3 立项建议任何单位(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建议。3 起 草3.1 起草组的成立组织起草单位负责按任务书的要求,发文成立起草组,确定起草组组长,负责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起草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对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3.2 起草组的构成起草组的成员应当是行业专家并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应由 3 个以上(含
7、3 个)省份、3 个以上(含 3 个)的单位(企业、机构、组织等)人员组成,并且一个单位的参加人数一般不超过 3 人。对综合规范和技术监察规程类专项规范,起草组应当有各方面(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察等)的代表参加。在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过程中,起草组的成员应当相对稳定。3.3 起草组组长职责起草组组长具有以下职责:(1)领导起草组工作,对所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质量负责,并且保证安全技术规范满足任务书的有关要求;(2)主持起草组有关会议,控制起草工作进度;(3)负责组织所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调研(必要时)和统稿工作,负责提交安全技术规范草案及其相关说明材料;(4)
8、在安全技术规范的报送审查、向社会征求意见、提交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及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过程中,负责组织相应的修改工作。TSG 01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3.4 起草组成员职责起草组成员具有以下职责:(1)根据分工,负责安全技术规范某一部分内容的起草工作,并且对所起草部分的质量负责;(2)参加起草组工作有关会议及其有关的调研活动,按照起草的进度要求完成所承担的起草内容,向起草组组长提交所承担部分的草案及其相关说明材料;(3)在安全技术规范的报送审查、向社会征求意见、提交国家质检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及向 WTO 通报过程中,负责所承担部分内容的修改工作。3.5 起草工
9、作要求(1)起草组成员在起草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与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对外公示等多种形式;对于安全技术规范中涉及到的新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当进行试验验证;(2)起草组应当在首次工作会议上确定安全技术规范起草的时间进度安排、人员分工、起草原则、主要内容等;必要时,起草组还应当制定安全技术规范起草的实施方案;(3)起草组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在起草过程中组织相关单位的代表对安全技术规范的草案内容进行讨论,征求意见;(4)制定综合规范时,可以成立若干专业工作组,由综合规范起草组相关专业的起草者担任
10、专业工作组组长,组织专业工作组成员进行综合规范相关专业的调研和技术准备;(5)起草安全技术规范应当注意与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衔接,如果原有的安全技术规范将被新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所代替,必须在起草说明中对修改部分进行必要的说明,并且在新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中作出废止原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6)起草组完成安全技术规范起草工作后,将起草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提交给组织起草单位进行整理汇总。3.6 草案安全技术规范草案一般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及技术要求、实施日期等。3.7 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12014 5 组织起草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整理汇总,
11、形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相关说明和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4 审查、征求意见与审议4.1 审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本导则 1.4 条的规定;(2)是否符合任务书的要求;(3)是否与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协调、衔接;(4)各方面内容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5)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4.2 审查意见处理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认为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组织起草单位: (1)不符合 1.4 条要求的;(2)不符合任务书要求的;(3)有关单位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技术要
12、求和措施存在较大争议,组织起草单位或者起草组未与有关单位协商的;(4)依据不足或者与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相抵触、矛盾的;(5)主要技术内容严重脱离实际、不正确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6)在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7)总体格式不符合规定的。4.3 征求意见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经审查后,由国家质检总局以司(局)函的形式发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 1 个月。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审查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且反馈给组织起草单位。TSG 01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6 4.4 送审稿组织
13、起草单位应当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组织起草组对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报国家质检总局。4.5 审议国家质检总局将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审议时间一般为 20 天。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将审议意见反馈给组织起草单位,安全技术规范审议单格式见附件 E。4.6 报批稿组织起草单位应当组织起草组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对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进行修改、定稿,形成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4.7 审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报批稿进行审定,修改意见应当反馈给起草组织单位,征求起草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起草组成
14、员同意后对报批稿进行修改,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局务会通过后报批。报批稿的每次修改必须保留修改痕迹,电子稿应当保留修改标记,书面稿采用花脸稿,并且注明修改者和修改日期。4.8 通报需要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其成员进行通报的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向 WTO 通报。组织起草单位应当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处理,组织起草组进行必要的修改。5 批准颁布5.1 批准颁布安全技术规范的报批稿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5.2 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将批准的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颁布日期、施行日期等予以公告。施行日期一般为颁布日期后的 3 至 6 个月。6 修 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5、TSG 012014 7 6.2 修订修订工作包括改版、修改和更正。6.2.1 改版根据特种设备技术发展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安全技术规范应当适时进行全面修订并且改版,对形成的征求意见稿,附修订改版说明。安全技术规范的改版工作按照本导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改版后的安全技术规范重新批准颁布(包括颁布年份)。6.2.2 修改安全技术规范的局部内容需要修订,由国家质检总局提议,组织起草单位组织起草者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工作按照本导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应当为新旧内容对照表的形式。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直接组织提出安全技术规范的修改内容,视修改内容涉及的影响程度,可以
16、同时进行征求意见和审议,也可以只提交审议。 根 据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修 改 内 容 , 其 修 改 稿 的 公 布 方 式 有 以 下 两 种 :(1)以 修 改 单 的 形 式 对 外 颁 布 , 修 改 单 与 原 规 范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2)重 新 印 制 , 原 编 号 (包 括 颁 布 年 份 )不 变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修 改 时 , 修 改 条 款 不 得 超 过 原 条 款 数 量 的 五 分 之 一 , 并 且 安全 技 术 规 范 经 过 2 次 修 改 后 应 当 进 行 改 版 。6.2.3 更 正以 下 情 况 可 以 由 国
17、家 质 检 总 局 以 司 (局 )函 的 方 式 直 接 公 布 修 订 内 容 :(1)文 字 勘 误 ;(2)引 用 的 标 准 名 称 或 者 年 号 改 变 。7 附 则7.1 解 释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解 释 。7.2 规 范 、 标 准 的 引 用7.2.1 规 范 引 用在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中 引 用 其 他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时 , 首 次 出 现 应 当 包 括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名 称 及 其 编 号 (不 包 括 颁 布 年 份 ), 并 且 编 号 加 括 号 排 在 名 称 后 面 ; 以 后 再 出 现
18、 时 只写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名 称 , 不 列 出 其 编 号 。TSG 01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8 7.2.2 标 准 引 用在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中 引 用 标 准 时 , 首 次 出 现 应 当 包 括 标 准 的 编 号 (视 需 要 决 定 是 否包 括 颁 布 年 份 )及 其 名 称 并 且 编 号 排 在 名 称 前 面 ; 以 后 再 出 现 时 只 写 标 准 编 号 (不 包括 颁 布 年 号 ), 不 列 出 其 名 称 。7.2 解 释 权 限本 导 则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7.3 施 行 日 期本 导 则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009 年 3 月 24 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颁 布 的 特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制 定 程 序 导 则 (TSG Z0001-2009)同 时 废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