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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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海人社发201133 号关 于 印 发 海 淀 区 定 点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认 定 办 法 的 通 知海淀区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海淀区职业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办法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定点 培训机构 办法 通知 抄 送 :北 京

2、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办 公 室 2011 年 4 月 1 日 印 发(共印 6 份)2附件: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根据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67 号)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 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和“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 ,面向本区各级各类

3、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第三条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为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评审认定小组制定我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认定原则第四条 在认定我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的同时,对其所承担的培训职业(工种)进行认定;同一职业(工种)择优认定。第五条 结合我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劳动者就业需3求以及职业培训机构规模和地域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适合我区产业发展特点、有利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新职业(工种),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资质有效期为一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后,每年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予以评审

4、、酌情增减,确保培训质量。第三章 认定标准第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则上应具有五年以上培训工作经验。第八条 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能认真履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补贴培训协议。第九条 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机构注册资金在 30 万元及以上,机构自身净资产在 50 万元及以上,能够确保正常的教学培训需要。第十条 具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相对稳定独立的办公、教学和实操场地。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含办公用房),其中理论教室不少于 3 间,与实操场地原则上应在同一地点;租借场地的应签订符合法律规

5、定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 34年。第十一条 具备一定的档案保存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条件,有独立的档案室、办公室和财务室。第十二条 具有满足教学和实操需要的实操设施设备。每个职业(工种)培训学员与实操设备之比不低于 3:1,租赁的实操设备必须有租赁合同;申请同一职业(工种)的培训机构,设备设施在同行业中领先的择优认定。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规定(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备灭火器材、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并建立应急疏散预案。第十四条 师资力量雄厚,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并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

6、务培训人员。各职业(工种)应配备 3 名以上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政策、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教师上岗资格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不能低于 1 人。第十五条 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开展培训,培训方式和形式能满足不同培训对象需求;开展非等级培训的应分职业(工种)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方案,并经区人力社保局核准备案后予以实施。第十六条 职业(工种)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5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能力。近三年平均年培训总量在 500 人以上,培训后职业资格证书取证数稳定在90%以上。第十七条 组织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

7、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设有专人负责落实与管理。第十八条 社会信誉良好,学员满意度高。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记录,无违规收费、学员投诉、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投诉记录和被处罚记录。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建立由职业能力建设科、职业技能鉴定所、纪检监察科以及评审专家等部门组成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评审认定小组,负责我区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培训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第二十条 本区符合认定条件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愿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8、,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1);6(二)承担职业技能定点机构培训任务的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三)办学许可证(副本)、年检合格的法人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校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五)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六)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和分职业(工种)所有专、兼职教师人员花名册,以及资格证书(包括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会计证书复印件);(七

9、)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备、设施的清单,申请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复印件;(八)近 3 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九)各项组织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复印件;(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评审专家小组委托区职业能力建设科于每年 4 月 1 日7至 30 日接收申请机构的书面材料,并签收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评审专家小组评审前开启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截止后报送申请材料的,区职业能力建设科不再接收;(二)评审专家小组对各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统一拆封和审查,重点对申报机构专业设置、

10、培训条件、机构管理、培训质量和地域分布五个方面进行有效性、可行性评议;对评议合格的申请机构进行实地勘验,核实申报材料和设备设施等有关情况;(三)评审专家小组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勘验结果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申请机构以及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等级;(四)区人力社保局依据评审专家小组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五)对拟确认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由区人力社保局在局网站、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布拟确认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联系方式等内容。(六)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区人力社保局作出认定申请机构定点职业培训资质的批复文件,并与其签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补贴培训

11、协议(附件 2)。(七)区人力社保局在局网站、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认定后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单。8第五章 时间安排第二十二条 申请机构于每年 4 月 1 日至 30 日提交申请材料,区人力社保局于每年 5 月 1 日至 31 日完成当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第二十三条 2011 年未重新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前,原市局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可继续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自我区公布新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之日起,未被认定的原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不再承担定点职业培训任务。第二十四条 遇有就业形势变化、市场需求调整等特殊情况,可视情随时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第六

12、章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第二十五条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海淀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时、准确、完整的提交经费申请材料。第二十六条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准确、及时地做好各类培训工作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以及各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将原始数据材料保存 5 年以上。第二十七条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基础资料归档9制度。归档资料包括开班申请、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日程安排、学员登记表、考勤表、教学图片资料等。归档资料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以备查询。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鉴定培训资金的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员考勤制度和培训质量反馈机制,认真做好就业安置

13、与跟踪管理服务工作。第二十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定期进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质量评估,检查结果将作为核拨职业培训补贴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三十条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限期整改、终(中)止全部或部分补贴培训职业(工种)资质,缓拨、减拨、不予拨付或收回补贴经费、撤销定点职业培训资格等处理:(一)出租、出借办学资质或补贴培训资质的;(二)提供的申报信息不真实,或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四)随意缩减培训课时、调整培训内容,影响教学质量的;(五)招生广告、简章涉及补贴培训内容不真实;(六)违规收取培训费用的;(七)擅自在开班申请备案的培训地点之外开展补贴培训的;(八)拒不接受区人力社保局监督、检查和管理的;10(九)经查实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 1: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 2: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补贴培训协议附件 3: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及职业(工种)范围情况表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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