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南师范大学课程考试(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考试( 考查 )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对改进教学、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具有导向作用。为实现课程考试(考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海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我校近年来进行课程考试(考查)管理和改革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校的课程考试(考查)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对课程考试(考查)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各学院的课程考试(考查)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教学院长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确定监考教
2、师,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的情况,做好教考分离、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试卷保管、考试质量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第二章 学生考试(考查)资格的确认第三条 凡参加正常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海南师范大学学生手册、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手册规定的在籍学生(含已办相关手续的重修、跨年级、跨专业选课的学生)或经学校同意,办理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考查)。第四条 每学期的第十七周,由教务处统一制作本学期学生的准考证,各学生所在学院认真核对学生交费注册情况,于十八周前给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发放准考证。从第十八周起,学生凭“学2生证或身份”、 “准考 证”参加期末考试(考查)。第五条 重修生、
3、缓考生必须按“ 海南师范大学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海南 师范大学关于 缓考的规定 ”办理报名手续,凭“学生证或身份证” 、“准考证 ”和“ 重修证” 或“缓考申请”参加期末考试(考查)。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三周)办理报名手续的,一律没有参加考试(考查)的资格。跨年级、跨专业修读课程的学生凭跨年级、跨专业修读申请表参加期末考试。结业返校修读生凭财务处开出的重修课程的收费凭据参加考试。第六条 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如凡缺课时间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在考试前二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将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学院办公室;经
4、教学院长审定后由学院办公室于考试前一周通知学生;主讲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 格” 的字 样。第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由本人在该课程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否则,按缺考论处。对缓考的学生,主讲教师在该生成绩单上注明“缓考” 字样,缓 考课程将随下年级的学生考试。第八条 符合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须持教务处规定的有效证件进入指定试室,按指定座号就坐。凡不按照要求带齐有效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并按缺考论处。第三章 考风考纪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在考试前要通过多种形式、3多种渠道在校园内广泛进行考试纪律的动员、宣传,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考试氛围。各学院须组织全
5、体师生及教辅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海南师范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考场规则等文件;引导、教育全体学生严格遵守考纪考规;督促教职员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以良好的考风促进良好的教风、学风建设。第十条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风建设,学校成立考试纪律委员会,负责监察全校考试的总体情况。教务处将建立以督导委员为主体的校级巡考队伍,全面督促、检查有关考试制度的落实情况。各学院应在考试前成立学院级考试领导小组和巡考队伍,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考试过程的管理、本学院所开设课程的考试管理及本学院所负责教室的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6、各学院在开考前三天将学院考试领导小组成员的名单、院级巡视安排表报送教务处。第四章 考 试第一节 考试科目及方式第十二条 考试科目包括本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列出的所有考试科目,考试的方式原则上是闭卷。如有特殊情况,应于第十一周前由教研室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批准,报经教务处审批的课程按审批方案实施。第十三条 考试一般集中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科目一4般为 3-5 门,其中公共课考试一般不超过 2 门。第二节 命 题第十四条 考试命题在有关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由教研室约请有经验的教师或任课教师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命题,所有试卷均需教研室主任和教学院长审阅、签名后方可打印。各教研室或系主
7、任和教学院长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保证试卷无错误。第十五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学院或班组开设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必须由开出课程的学院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第十六条 各科目的命题要力求规范,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题量适当,难易适中,覆盖面大。题目类型多样,试题中考核灵活应用知识的综合性、提高性的题量要达到一定的比例。第十七条 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命题方式,包括题库命题、试卷库命题、校外出卷等。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形式。采用何种考试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第十八条 实践性课程(如实验、
8、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第十九条 命题教师应同时命出份量、难度相当的 A、B 两套题。同一年级 A、B 卷不得有题目和题 型完全相同的内容;题型不同,内容完全相同的分数不得超过 30%;同一门课程相邻的两个年级试卷中题目和题型完全相同的分数不得大于 30 分(一些特殊课5程如体育、艺术等专业的术科课程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开课单位另行规定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由各学院指定其中一套用于正式考试。第二十条 各科考试试题的满分为 100 分,题分为整数分。个别课程考试成绩需要进行折算的,也要在 100 分的基础上进行折算。第二十一条 命题
9、前任课教师和命题教师要认真填写好“考试命题审查表”,做好学生学 习情况和教学执行情况及教材使用情况等的沟通工作,在确保试卷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使学生成绩呈正态分布。第三节 考试的实施第二十二条 考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安排。每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 100 分钟。有特殊要求的课程要在试卷上注明。考务人员在装袋时需在试卷袋上注明。第二十三条 考试的座位采用单人单座或不同年级、不同课程交叉编排的方式安排。学生所在学院考务人员按“期末考试安排总表” 随机 编排各班考生的考 试座位表(考前不得公布),并把排好的考试座位表装入试卷袋内。重修生的考试座位要相对集中安排,以便监考教师核查考生身份。公共必
10、修课、跨学院课由开课单位在学生所在单位的协助下完成学生考试座位的安排工作。如遇异常情况,巡视员、监考教师有权调整考生座位。6第二十四条 全校性公共课的考试实行院级管理,相应学院要成立由教学院长挂帅的考试领导小组,同时设立考务办公室。第二十五条 监考教师期末考试监考员由各开课学院统一安排,有公共课的开课学院监考公共课时,安排完本学院的教师后从学生所在学院抽调一部分监考员。监考教师应认真遵守“监 考教师守则” ,对考场纪律负全面责任。全校教师和行政管理干部均有参加监考的义务。监考教师由各教学单位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根据本单位教师的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监考教师一经确定,不得自行更改,违者按学校的有关规
11、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学院教学秘书要将监考课程、时间、试室、袋号等提前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到本单位监考教师本人。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守则 、监考教师在考试前 30 分钟到指定的领卷地点领取试卷,考试结束后 10 分钟内将试卷交回领卷地点。2、监考教师必须在发卷前清理考场,核查考生是否按座位就座,是否带齐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 证” 、“准考证” 、“重修证” 、“缓 考申 请 ” 、“跨年级或跨专业修课申请表”等等),凡证件不齐者,一律不得考试。3、监考教师应严格履行职责。不得随意离开试室,不许读书看报或做其他有碍监考的事情。发现考生有作弊意图的,应加以制止,如调整考生座位等。发现考生有作弊事实者应
12、尽可能保留证据,并将真实情况填写在“ 考场记录表” 上,考 试完毕立即报告教务处查处。不得姑息迁就,不许截留不报。否则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74、监考教师应检查命题教师是否在开考 分钟内到场检查试卷,命题教师到场分钟后是否自动离场,如有问题,及时通知巡视人员。5、监考教师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要及时告知,并要求考生在“海南 师范大学大学生考 试违规 行为告知书” 上签名。如果考生拒绝签名,则需请二名学生或监考教师签名作证。 “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可通过 巡视员获取。6、考试完毕,监考教师必须将发出的试卷(包括稿纸)全部收回,查明答卷份数与实考人数相符后,再送回领卷地点当场封装
13、。发现答卷份数与实考人数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填写考场记录,并及时报告教务处。7、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填写试卷袋封面的相关内容,并签名。8、凡有考生违纪或作弊的,监考教师应先将试卷送交教务处,待教务处处理完作弊、违纪学生的有关事宜后,再及时将试卷送回领卷地点。第二十七条 巡视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巡视员制度,校、院两级巡视员的责任应落实到具体的时间地点,巡视员的工作职责:1、要认真学习并掌握学校关于考试的纪律和规定,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监督检查所负责楼层的考风考纪,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2、检查所负责楼层的监考教师是否依时到位,如发现监考教师有缺席、迟到的,应登记并及时通知教务处。3、提醒、监督本楼层
14、监考教师检查考生是否携带两证,即“学8生证或身份证”(个别临时遗 失考试证者须提供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的贴有学生本人相片并加盖学院、教务处公章的证明)、 “准考证”参加期末考试,重修生、缓考生还须凭“重修证” 、“缓考申请”等参加期末考试。跨年级(专业)修读的学生凭跨年级(专业)修读申请参加期末考试。结业返校修读生凭财务处开出的重修课程的收费凭据参加考试。试卷回收时,除“学生证或身份证” 、“准考证”以外,其它证明材料,如“重修 证” 、“缓考申请”、 “跨年级(专业)修读申请”和重修课程的收费凭据等一律和试卷一起回收,放回试卷袋内。所有证件不齐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证件齐全但应考学生名单上没
15、有名字的考生,可先参加考试,但考试结束前须经院级巡视员确认。巡视员要抽查学生携带两证的情况。4、检查各考室是否有“考试座位表” (原有行政班 级学生名单,不论欠费与否),同时对欠费学生的信息做登记。5、检查考生是否有舞弊现象。凡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面告诉监考教师认真填写“考试违规行为 告知书” ,并交考生本人签名,如果“ 考试违规 行为告知书” 不够, 请替监考教师联系教务处人员送达。6、检查监考教师是否履行职责。如发现监考教师有违反“海南师范大学监考教师守则”的,应立即加以制止,并登记、上报教务处。7、检查所负责楼层教室的卫生状况并如实登记。8、检查本楼层所考课程的命题教师是否到位复查试卷
16、(命题教师须在试卷袋上签名),试卷在印制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9、检查本楼层所在学院教师集体阅卷的执行情况。910、及时传递各项考试信息或指令,注意各试室的考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教务处报告。11、校级巡视员检查院级巡视的到位情况。12、考试结束后 45 分钟之内在填写完的“考场巡视情况登记表” 上 签名,交回教务处。13、如遇到个别欠费学生强行要求参加考试的,可先通过院级巡视员或校警劝其离场,如确实无效,则允许其考试,但明确告知学生考试结果无效,并做好登记。第五章 考查第二十八条 考查科目包括本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列出的所有考查科目。第二十九条 专业考查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在第十八周的最后一节课随堂
17、进行。第三十条 公共必修考查课程的考核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在第十九周进行,其具体要求原则上与考试课程相同。第三十一条 考查科目的考核方式可以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闭卷、开卷等方式进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考核,均需填写“考 试命题审查 表” 报教研室和学院教学院 长审批后执行。第六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第三十二条 试卷由开课学院的考务人员(教学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本学院各门课程的 A、B 两份考试试题,经院里选出一份,由考务人员直接送印。第三十三条 试卷的样式必须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的样式排10版(即班别、学号、姓名在密封线内,每大题有得分和评卷员、复查员签名的空格)。打印的样卷由考
18、务人员通知命题教师校对并签名后方可开印。第三十四条 印卷期间,印刷试卷的单位要设立独立的印刷场地,保证印刷质量,严格执行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度,及时销毁废卷和腊纸等,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印刷、装订、封装、交接和保管工作。第三十五条 印制好的试卷由考务人员清点装袋。考务人员在领取试卷时必须注意试卷文字、插图工整、清楚、准确。试卷装袋时必须认真核对课程名称、考试班级、试卷份数等,以免错漏而影响考试。第三十六条 凡需要使用草稿纸的课程,由各学院明确提出要求并登记签名,由试卷印刷单位工作人员将草稿纸与试卷一同装订。考试结束时草稿纸与试卷一起收回交各学院统一处理,在试卷存档时,草稿纸不必保存。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考务人员须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填写袋面,应特别注意将具有考试资格的跟班考试学生(重修生、缓考生、跨年级、跨专业修读生)名单填写在试卷袋上,并贴密封条。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安全、保密,试卷的收集、报批、送印、校对、清点、装袋等一系列工作均由考务人员负责。如果出现试卷(题)泄漏,学校将对泄密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七章 成绩评定第三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经学院密封,由各学院指定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