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备案操作指南一、通 则(一)为了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二)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以下简称班轮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船舶代理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三)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班轮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或通过公开渠道对外的报价,包括其构成及收费标准。班轮经营者应该备案公布运价,向公众公开承载航线、挂靠港口和运价规则等信息。协议运价是指班轮经营者与货主、无
2、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实际执行的运价与公布运价不一致的,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报备。协议运价的附加费(如有)应该与公布运价一致。备案协议运价应提供运价协议(副本) ,或将运价协议(副本)留存本公司备查。备查的运价协议(副本)至少保存三年。备案的协议运价应列明协议号、签约方、航线、起始港、目的港、箱型、货种、尺码、箱量、运价等内容。备案协议运价和运价协议副本对运价的描述应该一致。备案的协议运价其签约客户和货物的描述应与运输单证的记载相符。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班轮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2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四)班轮经营者应按 CY/CY
3、条款备案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 CY/CY 条款备案的,应加以说明并备案全程运价。超出 CY/CY 的其它条款(如点到点的)全程运价须大于 CY/CY 的运价。全程运输的起始地或目的地非基本港的情况下,如果单证显示的运价是装货港到卸货港的运价,且装货港和卸货港都属于基本港范围的,班轮经营者须备案该运价。班轮经营者承载的货物从我国基本港出发,通过驳船或支线船在我国水域中转到国外基本港的应备案全程运价。班轮经营者承载的货物从我国基本港出发到国外基本港,由同一班轮经营者船舶(含租用舱位,共享舱位船舶)境外中转,按运输单证显示的起始港和目的港备案运价。(五)班轮经营
4、者备案运价时须根据实际收费情况备案其在发票及随附运费清单(运费舱单)中列明的海运费及各项海运附加费。交通主管部门对班轮经营者新设、调涨附加费有特殊要求的,班轮经营者在备案时应提交说明调涨依据、幅度合理性的材料。(六)班轮经营者备案的运价须正常合理。备案的运价应满足“运价-佣金-箱扣”大于“零” 。除非另有充分理由,备案系统受理的公布运价应满足以下条件:1. 相同条件下,40 尺运价水平(海运费+海运附加费)不低于 20 尺运价水平;2. 相同条件下,特殊箱型货种(除箱型为货主箱、承运人箱或者货种为空箱3外)运价水平不低于一般货普通箱运价水平;3. 相同条件下,备案运价不得明显偏离同一航线同类规
5、模班轮经营者平均运价水平;(七)备案运价于备案义务人提交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1. 公布运价满三十天;2. 协议运价满二十四小时;3. 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时起;班轮经营者备案运价指定生效时间满足上述条件的,按指定生效时间生效。(八)班轮经营者调整运价应重新备案。班轮经营者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可以申请撤回,该运价撤回后,仍执行原有效运价。撤回运价重新备案生效日期须满足第(七)条的条件。(九)班轮经营者新开航线首次备案的运价自受理之时起生效。由同一班轮经营者船舶(含租用舱位,共享舱位船舶)境外中转的,须提供相关航线运力信息。班轮经营者买舱经营的,卖出方应先行备案卖舱协议运价,买入方再另行备
6、案其运价。(十)班轮经营者撤销航线,应提前向航交所提交注销运价申请。航交所在撤销航线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十一)班轮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班轮经营者实际收费情况(包括发票及随附运费清单(运费舱单)中列明的海运费及各项海运附加费)应当与备案运价一致。班轮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应在运费舱单上列明运费及各项海运附加费。(十二)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可在航交所网站 或中华航运网 “备案运价”栏目下载)按本指南确定的标准代码格式备案。(十三)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在航交所网站 或中华航运网 予以公开。协议运价的签约方和运价作为班轮经营者的商业机密严格予以保密,不予公开。
7、二、运价备案程序(一)首次备案前,备案义务人在航交所网站 或中华航运网 “备案运价”栏目-“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查询”文档下载区域下载班轮经营者运价备案申请表 ,填妥后加盖班轮经营者公章,并连同本公司的国际班轮经营者资格登记证的正本复印件寄送或传真至航交所。班轮经营者运价备案申请表和国际班轮经营者资格登记证信息一旦发生变更,须重新提交申请。(二)航交所收到备案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将备案义务人运价备案用户名和密码发送至备案专用邮箱。(三)备案义务人在航交所网站 或中华航运网“备案运价”-“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查询”文档下载区域下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表 (电子版) ,按本操作指南的
8、要求填妥后,根据国际班轮经营者运价备案(自助)系统操作手册的提示登陆自助备案系统上传运价。(四)运价提交备案后二十四小时内,航交所对备案运价进行校验。通过校验5的,航交所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备案回执。未通过校验的,备案无效,航交所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备案义务人。该备案义务人应重新备案。(五)备案义务人应在备案后二十四小时内确定收到航交所发出的备案回执,证明备案有效。三、公布运价备案规则(一)备案代码规则1. 船公司(班轮经营者)代码为五位,是班轮经营者英文名称的缩写。班轮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本公司的代码。2. 航线代码为两位,目前航交所将我国港口至外国港口集装箱班轮运输路线设定为 15 条主要航线,将国
9、际港口五位代码归入上述 15 条主要班轮航线(航线代码表在航交所网站 和中华航运网“备案运价”-“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查询”栏目公开) 。捎带航线是在远洋航线捎带其中包含的近洋航线的货物时,用于区别其备案的近洋航线运价与其近洋航线直航的运价。在备案表中的“航线”后增加“捎带”一列,填写远洋航线代码进行备案。远洋航线捎带近洋航线货物时应另行备案近洋航线运力。3. 周班代码为一位,从 1-7 代表周一至周日的航班,班轮经营者一周内有不同航班不同运价的,可使用周班代码备案。4. 起始港代码、目的港代码各为五位,参照航交所发布的国际港口代码表(该代码表在航交所网站 和中华航运网“备案运价”-“国际集
10、装箱班轮运价查询”栏目公开) 。各班轮经营者可提请航交所协助建立本公司港口代码与航交所的国际港口五位代码的对照表,在填写运价表时自动导入。中转港用于班轮经营者从相同起始地到目的地,经由不同的装货港或卸货港转运而导致运价不同的情况下,分别备案不同的运价。在中国境内中转的,须在备案表的“起始港”后增加“起始中转港” 列,填写境内中转港口代码;在境外中转的,须在备案表的“目的港”前增加“目的中转港”列,填写境外中转港口代码。各班轮经营者根据航交所的国际港口五位代码的航线划分,将本公司备案运价的港口归入上述 15 条主要班轮航线。如备案港口不在附表所列范围的,班轮经营者运价备案员可以与航交所运价备案部
11、门联系,获取所需的港口代码,并将港口归入 15 条主要班轮航线进行备案。5. 箱型代码为两位(见下表) ,班轮经营者按其对箱型的分类归入以下箱型范围。箱型 干货箱 高箱 框架箱 开顶箱 冷藏箱 冷藏高箱代码 DV HQ FR OT RF RH箱型 挂衣箱 油罐箱 承运人箱 货主箱 货主高箱 货主冷箱代码 HT TK CO SO SQ SR箱型 货主框架箱 货主挂衣箱 货主开顶箱 货主冷高箱 货主油罐箱代码 SF SH ST SS SK班轮经营者之间发生买卖舱位的,卖出方(出租方)须备案“签约方”为买入方,箱型为“CO”的协议运价。卖出方备案协议之后,买入方根据实际情况备案运价。76. 基本货种
12、代码为两位(见下表) ,班轮经营者按其对货物的分类归入以下货种范围:货种 一般货 化工品 半危品 危险品 空箱代码 GC CH SH HZ EM货种 特种箱代普箱装一般货 特种箱代普箱装化工品代码 D1 D2货种 特种箱代普箱装半危品 特种箱代普箱装危险品代码 D3 D4班轮经营者也可按照国际海关组织 HS 编码使用 2、4、6、8、10 位数字的 HS编码备案不同货类的运价。 (HS 编码表在航交所网站 和中华航运网“备案运价”-“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查询”栏目公开)HS 编码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具体列名优先于一般列名,以与货物描述相一致的更具体的货类为准。7. 集装箱尺码代码为两位
13、,即1010、2020、4040、4545、5353。(二)填表规则1. 班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运价备案代码填写公布运价备案表。生效日期、船公司、航线、起始港、目的港、箱型、货种、尺码、运价为必填项。2. 备案日期填写在第十行 H 列,生效日期填写在第十行 Q 列。备案日期和生效日期的填写格式为:YYYY-MM-DD HH:MM:SS 或 YYYY-MM-DD。生效日期须大于备案日期 30 天以上。3.全程运价可以在备案表中“目的港”后增加“运输条款”列,填写“DO/DO”8进行备案。4. 具体运价项目“运价”为数字型,币种为“美元” ;“佣金” 、 “箱扣”为数字型,若值大于等于 1,系统自
14、动判定为金额,币种为“美元” ;若值小于 1,则系统自动判定为百分比。“BAF”为数字型,币种为“美元” ;“CAF”为数字型,若值大于等于 1,系统自动判定为金额,币种为“美元” ;若值小于 1,则系统自动判定为百分比;当“佣金” 、 “箱扣” 、 “CAF”为百分比时,退佣和返还箱扣的基数是运价,如各项海运附加费计入退佣和返还箱扣的基数时,应合并到运价项目一并计算,不再作为海运附加费备案。除“BAF” 、 “CAF”以外的海运附加费的备案须在备案系统“客户定制”“海运附加费自定义”中添加,确认成功后,在公布运价备案表“O.THC”列之前插入一列,并在该列的第十二行对应项目栏中输入该附加费项
15、目。海运附加费项目首位为“*” ,由“*”加字母组成,币种为“美元” ;非美元的须填写币种和汇率,增加币种和汇率须在第十二行以“.CUR”和“.EXC”的格式插入该项附加费项目之后(相应表格增加两列) 。因特殊箱型、特殊货种或者超重等因素而征收的特殊海运附加费须在备案系统“客户定制”“特殊海运附加费自定义”中添加,确认成功后,在公布运价备案表“O.THC”列之前插入一列,并在该列的第十二行对应项目栏中输入该附加费项目。特殊海运附加费项目前两位为“T.” ,币种为“美元” ;非美元的须填写币种和汇率,增加币种和汇率须在第十二行以“.CUR”和“.EXC”的格式插入该项附加费9项目之后(相应表格增
16、加两列) 。在起始地或目的地收取的其它海运附加费备案须在备案系统“客户定制”“其它海运附加费自定义”中添加,确认成功后,再在公布运价备案表“D.THC”列之后插入一列,并在第十二行对应项目栏中输入该其它海运附加费, “其它海运附加费自定义”分为“起始地海运附加费自定义”和“目的地海运附加费自定义” ,起始地海运附加费自定义前两位必须为“O.” ,币种默认为人民币;目的地海运附加费前两位必须为“D.” ,币种默认为目的地当地货币。其它币种按实际金额备案,并在备注栏予以说明。5. 除自定义的附加费项目外,运价备案表(电子版)的格式不得改变,班轮经营者只能增减运价条目或修改其中的内容,擅自改变运价备
17、案表(电子版)的其它格式,备案信息将被系统拒绝。6. 生效日期不同的公布运价备案表必须单独列表分别备案。四、协议运价备案规则(一)备案代码规则1船公司代码、航线代码、捎带航线代码、起始港代码、起始中转港代码、目的中转港、目的港代码、运输条款代码、箱型代码、货种代码、尺码代码与公布运价的备案代码规则相同。2. 协议号是指各班轮经营者与货主或无船承运人签订协议的约号,协议号最多不超过三十个字符。协议号可以显示在班轮经营者的运费舱单或相关单证上。(二)填表规则101班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运价备案代码填写协议运价备案表。备案生效日期、船公司、协议号、签约方、航线、起始港、目的港、箱型、货种、尺码、运价
18、、协议生效日期和协议失效日期为必填项。2. 签约方最多不超过一百个字符。若同一签约方因发货人、收货人、外贸经营单位、操作代理不同而存在不同运价,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备案表中的“签约方”后增加“发货人” 、 “收货人” 、 “外贸单位” 、 “操作代理”等列,分别列明备案运价。3. 箱量栏中的箱量是指该运价协议涉及的箱量。如果班轮经营者箱量存在一定区间的, “箱量 1”用于表示最小箱量, “箱量 2”表示最大箱量。若填写“箱量 2”,则“箱量 1”必填;“箱量 1”填写时必须2。同一签约方在相同的运价条件下,箱量区间不能重叠。箱量计算的起始时间是该协议运价的生效时间,截止时间是该协议的失效时间。4. 具体运价项目“运价”为数字型,币种为“美元” ;“佣金”为数字型,若值大于等于 1,系统自动判定为金额,币种为“美元” ,若值小于 1,则系统自动判定为百分比。 “BAF”为数字型,币种为“美元” ;“CAF”为数字型,若值大于等于 1,系统自动判定为金额,币种为“美元” ;若值小于 1,则系统自动判定为百分比;”“佣金” 、 “CAF”的计费基数为运价,各项海运附加费规则与公布运价规则相同。除“BAF” 、 “CAF”以外的海运附加费备案须使用公布运价的海运附加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