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设备监造大纲(试行)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二一一年七月目 次前 言 .1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一般规定 .55 驻厂监造 .55.1 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 .55.2 委托人、监造单位及供应商职责和权限 .55.3 监造工作实施 .76 关键节点见证 .86.1 实施单位和见证人员 .86.2 委托人、实施单位及供应商职责和权限 .86.3 关键节点见证工作实施 .97 专家巡检 .107.1 巡检组和巡检人员 .107.2 委托人、巡检组及供应商职责 .107.3 专家巡检实施 .11附录 1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监造项目及方式 .12附录 2
2、油浸式电抗器监造项目及方式 .16附录 3 电流互感器监造项目及方式 .20附录 4 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监造项目及方式 .24附录 5 组合电器驻厂监造项目及方式 .26附录 6 断路器监造项 目及方式 .29附录 7 隔离开关监造项目及方式 .31附录 8 避雷器监造项目及方式 .341前 言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技术标准化建设始于 2007 年的集中规模招标主设备集中监造。经过近三年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了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和断路器四类主设备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对集中监造的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产品质量监督技术标准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0 年以来,随着公司物资集约化不断深入
3、,产品质量监督的范围不断扩大,为了满足各单位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作业水平,公司物资部在充分征集专业部门、所属单位意见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设备监造大纲(2011 版) (以下简称“大纲” ) ,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公司物资部。本大纲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大纲由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2变电设备监造大纲1 范围本大纲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 110(66)kV750kV 交流电力变压器、电抗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组合电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等 8 类变电设备的监造工作。本大纲规定了设备的监造模式、
4、相关方的职责和权限、监造工作内容、方法、流程及相应制度,是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采购设备监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他电压等级设备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001 idt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6429-2010 设备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2009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国家质检总局 2002 第 28 号令
5、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标准、制度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大纲。3.1 委托人 委托监造单位对中标设备实施监造的物资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3.2 供应商公司系统招标采购中,中标的设备制造单位。3.3 监造相关单位(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采购合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和进度实施监督见证的活动。监造模式包括:驻厂监造、关键节点见证和专家巡检。3.4 监造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设备监理资质,从事设备监造服务的组织。3.5 总监造工程师由监造单位委派,代表监造单位全面负责履行监造服务合同、主持项目监造机构工作的监
6、造工程师,简称总监。33.6 总监造工程师代表由总监造工程师根据需要进行授权,代表总监造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权的项目监造机构中的设备监造工程师。3.7 监造工程师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的设备监造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证权的设备监造人员。3.8 监造员经过监造业务培训,具有电力设备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造工作的设备监造人员。3.9 监造实施细则依据监造大纲、监造服务合同和技术协议,规定监造工作要点、方法的项目作业方案。3.10 驻厂监造监造单位按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约定,在供应商厂内成立监造机构,派驻监造人员,跟踪供应商制造全过程,对设备的制造质量与进度进行监督见证。3.11 关键节点见证实 施
7、 单 位 对 产 品 制 造 过 程 中 的 关 键 节 点 进 行 文 件 见 证 、 现 场 见 证 或 停 工 待 检 的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活动 。3.12 专家巡检委托人组织专业人员(巡检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供应商状况及其产品制造阶段的巡视、检查和监督见证。3.13 一般质量问题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凡出现不符合采购合同规定和已经确认的技术标准/文件要求的情况,均视为质量问题,其中通过简单修复可及时纠正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3.14 重大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a) 需要较长时间(甚至影响交货进度)才能修复的;b) 产品出厂试验不合格的;c) 供应商擅自改变主要原材料
8、/组部件/外协件的厂家或规格型号的;d) 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供应商的生产环境失控,明显劣化的。3.15 文件见证点(R 点)由监造工程师对设备工程的有关文件、记录和报告等进行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3.16 现场见证点(W 点)4由监造工程师对设备工程的过程、工序、节点或结果进行现场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3.17 停工待检点(H 点)监造工程师见证并签认后才可转入下一个过程、工序或节点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4 一般规定4.1 监造工作不代替供应商对产品的自行检验,也不代替委托人对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产品的质量由供应商全面负责,监造单位负监造责任。4.2 委托人应在采购合同和监造服务
9、合同里明确委托人、监造单位及供应商职责和权限。4.3 监造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应遵守委托人和供应商有关保密的规定或约定。4.4 监造模式分为三种:驻厂监造、关键节点见证、专家巡检。委托人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选择监造模式。4.5 见证方式主要包括:停工待检、现场见证、文件见证。5 驻厂监造5.1 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5.1.1 实 施 750kV 设 备 的 监 造 单 位 ,应 具 有 国 家 甲 级 设 备 监 理 资 质 , 并 有 3 年 以 上 同 类 产 品 监 造 业 绩 。5.1.2 实施 110(66)500kV 设备的监造单位,应具有国家乙级及以上设备监理资质,并有 3 年以上同
10、类产品监造业绩。5.1.3 750kV 设备的总监造工程师,应具有高级职称及 8 年以上设备专业工作经历。5.1.4 110(66)500kV 设备的总监造工程师,应具有高级职称及 5 年以上设备专业工作经历。5.1.5 监造工程师应具有中级职称及 3 年以上设备专业工作经历。5.1.6 监造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设备相关专业知识。5.2 委托人、监造单位及供应商职责和权限5.2.1 委托人职责和权限a) 委托人自主选择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应授权一名熟悉监造设备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委托人代表,负责与监造单位联系,协调监造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b) 委托人向监造单位提供监造工作
11、所需的监造设备的采购合同、图纸等文件资料(含补充、修改文件) 。提供的时间、方式、数量、回收要求、保密要求等在监造服务合同中约定。c) 委托人应及时答复监造单位送达的见证通知、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等请示函件。对与供应商间达成的产品相关意向(采购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工作变更等)应及时通报监造单位。d) 委托人通知监造单位参加设计联络会或将会议纪要转发监造单位,并及时组织对监造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含设计变更) ,批复监造实施细则。5e) 委托人按照监造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监造单位监造费。f) 委 托 人 在 设 备 监 造 实 施 过 程 中 , 有 权 参 加 产 品 的 质 量 见 证 , 检
12、查 、 监 督 监 造 单 位 的 监 造 工 作 。g) 监造单位未按合同履行监造职责或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相关人员(包括总监造工程师)并承担相应的监造责任。5.2.2 监造单位职责和权限a) 根据项目需要,配备人员组成驻厂监造组,并报委托人确认。总监造工程师的更换需经委托人同意。b) 向委托人收集监造设备的采购合同、图纸等文件资料(含补充、修改文件) 。参加设计联络会、产品技术交底和产品质量分析会。c) 按照监造大纲、采购合同及相关标准编制监造实施细则,审查供应商产品制造的有关计划、标准、主要工艺及装备等,检查外购的原材料/组部件的质量,监督、跟踪产品制造质量和进
13、度等,对产品完工资料进行审核。d) 指派专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及时通知委托人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出厂试验等时间节点。e) 对产品制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状况,及时向供应商指出或制止;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停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请示,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f) 通过即时报、周报、月报等,及时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报送有关监造情况,协助开展履约协调,提交已完成监造设备的监造工作总结。g) 根据委托人授权,对监造设备的采购合同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和签证。h) 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监造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监造费。5.2.3 供应
14、商职责和权限a) 供应商应认真履行设备采购合同中有关设备监造条款的要求,积极配合监造单位的设备监造工作;b) 供应商应向监造组提供所需查阅的图纸、资料、试验方案和试验检验记录,及时提供分包/分供商清单, 按约定提供监造设备的生产进度计划;c) 对于监造组提出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重视并及时解决,对于提出的书面意见,供应商应按约定以书面形式回复。d) 供应商应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的要求,在质量见证点实施前及时通知委托人和监造组参加见证;R 点随着生产过程中质量记录的产生随时由监造组进行文件见证,W 点、H 点在预订见证日期以前(H 点不少于 5 天,W 点不少于 3 天) ,供应商应通知监造组和委托人
15、。如供应商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监造组和委托人,致使委托人和监造组不能如期参加现场见证,委托人和监造组有权要求重新见证。6e) 委托人和监造组未按规定程序提出变更见证时间,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见证时,供应商将认为委托人和监造组放弃监造,可进行下道工序。W 点则转为 R 点见证,但 H 点没有委托人书面意见时,供应商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更改时间后,委托人仍未按时到达,则 H 点可转为 R 点随后进行见证。f) 供应商有权拒绝同一台设备的重复监造。5.3 监造工作实施驻厂监造工作的起点为:监造服务合同约定的监造工作开始之日;终点为:设备发运日或产品包装完成之日起
16、30 日,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5.3.1 前期工作a) 委托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 b) 监 造 单 位 根 据 监 造 任 务 进 行 驻 厂 监 造 组 的 组 建 , 确 保 人 员 数 量 、 质 量 满 足 监 造 工 作 开 展 要求 。c) 委托人组织设备监造单位、供应商及相关单位,召开必要的设计联络会等技术交流活动,确定设备的技术要求,并将会议纪要发相关单位,及时对监造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含设计变更) 。d) 监造组通过收集采购合同及相关监造依据性文件,掌握所监造设备技术要求,编写监造实施细则 ,报委托人批准,供应商备案。e) 委
17、托人及时审核监造组上报的监造实施细则 ,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发监造组。f) 委托人组织供应商和监造组召开监造协调会,明确相互的责任、义务,确定监造有关事项。5.3.2 监造实施5.3.2.1 对设备制造质量的监督见证监造组依据监造实施细则开展制造过程的监造工作。监造内容主要包括:a) 审查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提出意见,要求供应商澄清或纠正;b) 监督见证主要生产工序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检测手段、测量试验设备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c) 根据实际需求,参与产品设计审查的见证;d) 监督见证外购主要原材料、组部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供应商提交的进厂检验资料,并与实物相核对;e) 在制造现场对主要及关键组部件的制造工序、工艺和制造质量进行监督和见证;f) 监督见证在技术协议中约定的产品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资料和试验报告;g) 监督见证供应商制造各阶段的检验或测试;h) 监造组应审核供应商的产品出厂试验方案,并提前 15 日报送委托人。i) 检查设备包装质量(资料清单) 、存放管理和装车发运准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