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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1 页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委托方): 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 住 所 地: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 28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许群 委 托 代 理 人: 任徐亮 联 系 电 话 : 0532-88729202 通 讯 地 址 :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 286 号 电 话 : 0532-88729202 传 真 : 0532-88729202 电 子 信 箱 : 乙方(承包方):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 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0 号 908 户 法 定 代 表 人: 刘树洪 委 托 代 理 人: 曲中宝 联 系 电 话 : 18563970

2、766 通 讯 地 址 : 崂山区苗岭路 36 号 电 话 : 053285894993 传 真 : 053285894993 电 子 信 箱 : 第 2 页 共 11 页资 质 等 级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1.1 工 程 名 称 : 市 南 区 宁 夏 路 、银 川 西 路 等 道 路 及 交 通 设 施 整 治 提升 工 程1.2 工 程 地 点 : 市 南 区 宁 夏 路 及 银 川 西 路 1.3 工 程 内 容 :车 行 道 、人 行 道 病 害 维 修 ,更 换 、调 整 路 沿 石 、界 石 ;调 整 、起 落 检 查 井 、雨 水 斗 ;

3、美 化 道 路 范 围 内 的 箱 体 ,更 换 老 旧 路 名 牌 ;交通 标 牌 标 线 、护 栏 等 附 属 设 施 提 升 。施 工 图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 第 二 条 工 程 承 包 价 款 采 用 下 列 第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种 方 式 确 定2.1 固 定 总 价 方 式 :总 承 包 价 (大 写 ): / 元 (人 民 币 )¥ : / 元2.2 固 定 单 价 及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人 工 费 及 材 料 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计 量 规 则 :1.青 岛 市 工 程 结 算

4、资 料 汇 编 (2017 年 )及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2.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050500-2013);3.山 东 省 市 政 工程 消 耗 量 定 额 (2016 年 );4.青 岛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发 布 我 市 建 设 工程 定 额 人 工 综 合 工 日 单 价 及 有 关 规 费 计 取 标 准 的 通 知 (青 建 管 字 201736 号 )。工 程 量 按 实 结 算 。 预 测 总 承 包 价 为 (大 写 ):贰 仟 柒 佰 贰 拾 伍 万 壹 仟 伍 佰 捌 拾 玖 元 伍 角柒 分 元 。(人 民

5、币 )¥ :27251589.57 元第 三 条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30 天 3.1 开 工 日 期 : 以 开 工 令 为 准 ,竣 工 日 期 :开 工 后 30 日 。3.2 因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经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书 面 确 认 ,工 期相 应 顺 延 :3.2.1 设 计 变 更 造 成 工 程 量 增 加 。3.2.2 不 可 抗 力 或 政 府 行 政 指 令 。第 四 条 质 量 标 准乙 方 必 须 保 证 严 格 按 照 经 审 批 的 施 工 图 纸 、国 家 现 行 施 工 验 收 规第 3 页 共 11 页范

6、及 施 工 规 程 等 建 设 标 准 施 工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城 镇 道 路 工 程 施 工 与 质量 验 收 规 范 CJJ1-2008标 准 。第 五 条 承 包 方 式 :包 工 包 料第 六 条 材 料 供 应 方 式6.1 施 工 所 需 材 料 由 乙 方 自 行 供 应 。材 料 名 称 / ,设 备 规 格 / ,型 号 / ,品 牌 / 。6.2 乙 方 提 供 材 料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否 则因 材 料 不 合 格 造 成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负 。6.3 本 工 程 主 要 材 料 以 及 甲 方 认

7、 为 必 要 的 材 料 在 用 于 本 工 程 之 前 ,均 应 由 乙 方 负 责 取 样 交 甲 方 封 存 。应 甲 方 要 求 ,可 另 取 样 一 份 送 有 资 质的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否 则 甲 方 有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损 失 。取 样 、封 存 、检 验 试 验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担 。第 七 条 双 方 权 利 义 务7.1 甲 方 应 当 在 开 工 前 ,向 乙 方 提 供 经 确 认 的 施 工 图 纸 ,并 向 乙 方进 行 现 场 交 底 。7.2 甲 方 指 派 任 徐

8、 亮 作 为 驻 工 地 代 表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进 行 监 督检 查 。7.3 乙 方 应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施 工 图 纸 的 现 场 交 底 ,拟 定 施 工 方 案 和进 度 计 划 ,交 甲 方 审 定 。7.4 乙 方 指 派 曲 中 宝 为 驻 工 地 代 表 ,负 责 合 同 履 行 。7.5 乙 方 与 其 施 工 队 伍 、人 员 的 结 算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工 伤 等 纠 纷 与第 三 人 的 侵 权 纠 纷 等 均 与 甲 方 无 关 。因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均 由 乙 方 承 担 。因 信 访

9、、诉 讼 等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在 审 计 工 程 款 外 另 行 支 付款 项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因 此 而 支 付 的 诉 讼 费 用 、通 知 公 告 费 用 、律 师咨 询 代 理 费 、鉴 定 费 用 、评 估 费 用 、差 旅 费 用 等 ),由 甲 方 在 工 程 款 中 扣除 或 向 乙 方 追 偿 。7.6 乙 方 应 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60 日 内 向 甲 方 提 交 工 程 结 算 审 计 全部 资 料 。第 八 条 工 程 变 更8.1 工 程 变 更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第 4 页 共 11 页8.1.1 甲 方 提

10、出 变 更 建 议 ,必 要 时 应 经 设 计 人 同 意 并 提 交 相 应 变 更设 计 ,之 后 书 面 通 知 (需 要 加 盖 甲 方 公 章 )乙 方 。8.1.2 设 计 人 提 出 变 更 建 议 ,应 提 交 相 应 变 更 设 计 ,并 报 甲 方 同 意 ,之 后 书 面 通 知 (需 要 加 盖 甲 方 公 章 )乙 方 。8.1.3 乙 方 提 出 书 面 变 更 建 议 (需 要 加 盖 乙 方 公 章 ),必 要 时 应 经 设计 人 同 意 并 提 交 相 应 变 更 设 计 ,报 甲 方 同 意 。8.1.4 以 上 变 更 建 议 涉 及 到 结 构 、外

11、 墙 等 影 响 本 工 程 及 公 众 安 全 的 ,必 须 经 设 计 人 同 意 并 提 交 相 应 变 更 设 计 。8.1.5 以 上 变 更 超 过 原 设 计 标 准 或 批 准 的 建 设 规 模 或 需 要 有 关 部 门审 批 时 ,甲 方 应 报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重 新 审 查 批 准 ,并 提 供由 设 计 人 出 具 的 相 应 变 更 设 计 图 纸 和 说 明 。8.2 工 程 变 更 以 加 盖 甲 方 公 章 的 工 程 变 更 书 面 签 证 作 为 工 程 最 终 决算 依 据 ,否 则 一 律 不 予 认 可 。第 九

12、 条 竣 工 验 收9.1 双 方 约 定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分 下 列 几 个 阶 段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验 收 :9.1.1 各 项 隐 蔽 工 程 隐 蔽 之 前 9.1.2 各 项 中 间 工 程 完 工 后 9.1.3 施 工 图 纸 涉 及 的 内 容 施 工 完 成 后 乙 方 应 提 前 7 天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参 加 验 收 ,阶 段 验 收 合 格 后 应 填 写工 程 验 收 单 。9.2 双 方 应 及 时 办 理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工 程 的 检 查 与 验 收 手 续 。若 甲方 要 求 复 验 ,乙 方 应 按 要 求 办 理 复

13、 验 。若 复 验 合 格 ,甲 方 应 承 担 复 验 费 用 ,由 此 造 成 停 工 的 ,工 期 顺 延 ;若 复 验 不 合 格 ,其 复 验 及 返 工 费 用 由 乙 方 承担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隐 蔽 工 程 包 括 道 路 补 强 、检 查 井 起 落 、交 通 设 施 管 道 工 程 、人 行 道垫 层 施 工 、雨 水 斗 起 落 安 装 等 。中 间 工 程 包 括 道 路 铣 刨 盖 被 、人 行 道 工 程 、交 通 设 施 标 识 标 牌 及标 线 、车 行 道 护 栏 、人 行 道 护 栏 等 。9.3 工 程 竣 工 后 ,甲 方 应 自 接 到 乙

14、 方 的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21 日 内 组织 验 收 ,并 办 理 验 收 、移 交 手 续 。如 果 甲 方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能 组 织 验 收 ,第 5 页 共 11 页需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另 定 验 收 日 期 。第 十 条 质 量 争 议双 方 对 工 程 质 量 有 争 议 ,由 双 方 同 意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所需 费 用 及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第 十 一 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1.1 双方按以下约定支付工程款:2018 年支付工程总承包价的 20%,2019 年支付工程 总承

15、包价的30%,2020 年支付工程总承包价的 20%。余款经审计结束后,按审计值一次性付清。11.2 付款方式为 银行转账 。11.3 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工程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户 名: 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4671310001810200046032 开户银行: 华夏银行香港中路支行 联 系 人: 周超才 联系电话: 0532-68722503 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11.4 甲 方 在 支 付 每 笔 费 用 前 ,乙 方 应 当 同时

16、提供可供政府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拒 付 相 应 款 项 直 至 乙 方 能提 供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票 为 止 。11.5 审 计 前 ,需 要 对 封 存 的 样 品 与 实 际 使 用 的 材 料 进 行 比 对 ,如 果样 品 质 量 、价 格 与 实 际 使 用 的 材 料 不 一 致 ,但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为 合 格 ,则 以较 低 价 进 行 结 算 。11.6 工程价款结算时 ,需调整价格的材料和设备的调整方法执行 青 岛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风 险 控 制 的 通 知 (青建

17、 管 字 20114 号 )的 规 定 ,人 工 费 执 行 政 策 性 调 整 。第 十 二 条 质 保 方 式甲 、乙 双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的 同 时 签 订 工 程 质 保 书 ,详 细 约 定 质 保 范第 6 页 共 11 页围 和 时 间 、质 保 责 任 及 质 保 费 用 的 承 担 。(详 见 工 程 质 保 书 )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13.1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延 期 开 工 或 者 中 途 停 工 ,甲 方 应 补 偿 乙 方 的相 应 损 失 。13.2 甲 方 逾 期 付 款 的 ,每 逾 期 一 日 ,按 应 付 款 数 额 支

18、付 0.03 %的违 约 金 ,但 工 期 不 顺 延 。13.3 本合同工程按照第九条的 约定进行验收,前一阶段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施工未验收合格,致使下一期施工不能按时进行,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工程总承包价 0.03 %计算的违约金;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按工程总承包价 20 %计算的违约金。13.4 工 程 经 验 收 达 不 到 约 定 标 准 的 部 分 ,乙 方 应 按 照 约 定 的 质 量 要求 重 新 施 工 ,直 到 符 合 约 定 标 准 。如 拒 不 重 新 施 工 ,或 者 经 重 新 施 工 仍

19、不合 格 的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返 还 该不合格部分工 程 款 ,并 向 甲 方 承 担 按 合 同约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价 20 %计算的 违 约 金 ,造 成 工 程 逾 期 的 还 应 承 担 逾期 竣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13.5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如使用不 合 格 材 料 设 备 的 ,甲 方 有 权 解除 合 同 ,乙方 应承担按工 程 总 承 包 价 20 计算的违约金。13.6 乙 方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施 工 期 限 内 竣 工 ,逾 期 竣 工 的 ,每 逾 期 一 日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按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价

20、0.03 %计算的 逾 期 违 约金 ;逾 期 30 日 仍 未 竣 工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乙 方 应 承 担 按 合 同 约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价 20 %计算的 违 约 金 。13.7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工 程 擅 自 转 包 或 者 分包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价的 20 %计算的违 约 金 。甲 方 不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乙 方 应 及 时 终 止 转 包或 者 分 包 ,同 时 不 免 除 其 应 承 担 的

21、前 述 违 约 责 任 。13.8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第 7.6 款 的 约 定 ,逾 期 向 甲 方 提 交 工 程结 算 审 计 全 部 资 料 的 ,应 承 担 以 下 违 约 责 任 :13.8.1 每 逾 期 一 日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按 工 程 总 承 包 价 万 分 之 一 计算的违约金。第 7 页 共 11 页13.8.2 因乙方逾期提交全部 结算资料,导致无法对工程结算额进行审计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结算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核实确定,导致审计无法认定的工程款项等,乙方均无权向甲方主张。13.8.3 乙方逾期提交

22、结 算资料期间的工程款利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13.9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 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火灾或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导致乙方雇员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赔 偿 责 任 、行 政 罚 款等 ;因 此 导 致 甲 方 损 失 的 ,由 甲 方 在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该 部 分 损 失 或 向 乙 方追 偿 ;因 此 严 重 影 响 工 程 施 工 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按工程总承包价 20 %计算的违约 金。13.10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致 使 本

23、合 同 提 前 终 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行 政 指 令解 除 、违 约 解 除 和 协 商 解 除 ),乙 方 均 应 在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14 日 内腾 退 场 地 ,每 迟 延 一 日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按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价 0.03 %计算 的 违 约 金 。13.11 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 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并应承担甲方因此支付的相应费用。13.12 乙方应及时发放农民工等人员的工资,并严禁工程分包、转包以及层层挂靠,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应当承担按工 程 总承 包 价 5 计算的违

24、约金,由此引发的一切责 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给 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工程总承包价中扣除该部分损失或向乙方追偿。 第 十 四 条 争 议 解 决 方 式14.1 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2 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第 十 五 条 不 可 抗 力第 8 页 共 11 页15.1 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以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3 日内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

25、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15.2 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第 十 六 条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按 照 效 力 由 大 到 小 排 列包 括 :16.1 本 合 同 及 补 充 合 同16.2 招 标 文 件16.3 中 标 通 知 书16.4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16.5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16.6 图 纸16.7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第 十 七 条 附 则17.1 本合同书中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

26、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7.3 本合同书一式 拾陆 份,双方各执 捌 份,各份内容相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补充条款材 料 价 格 应 根 据 施 工 当 期 当 地 造 价 部 门 发 布 的 价 格 为 准 ,材 料 价 格调 整 方 法 执 行 青 岛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风 险 控 制的 通 知 (青 建 管 字 20114 号 )的 规 定 。如 本 条 款 约 定 的 情 形 与 上 述 通 用条 款 有 悖 ,以 补 充 条 款 为 准 。 第

27、9 页 共 11 页甲 方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乙 方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树 洪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 曲 中 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第 10 页 共 11 页工程质保书甲 方 :市 南 区 城 市 管 理 局乙 方 :青 岛 中 建 联 合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甲 方 、乙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对 宁 夏 路 、银 川 西 路 等 道 路 及 交 通 设 施 整治 提 升 工 程 签 订 工 程 质 保 书 。一

28、 、工 程 质 保 范 围 和 时 间乙 方 在 质 保 期 内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和 双 方 约定 ,承 担 本 工 程 质 保 责 任 。质 保 范 围 包 括 :1、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房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2、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质 保 期 为 5 年 ;3、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为 个 采 暖 期 、供 冷 期 ;4

29、、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和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为 年 ; 5、市南区宁夏路、银川西路等道路及交通设施整治提升工程 ,质 保 期 为 1 年 ; 6、 / ,质 保 期 为 / 年 。 质 保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二 、质 保 责 任1、质 保 期 内 ,乙 方 应 当 及 时 免 费 质 保 。属 于 质 保 范 围 、内 容 的 项 目 ,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质保。乙方拒绝质保、或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保、或 虽 派 人 质 保 但 未 能 在 甲 方 指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或 质 保 不 合 格 的 ,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或自行修理,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2、发 生 紧 急 抢 修 事 故 的 ,乙 方 在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应于 24 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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