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No.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儋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制二一六年 月注意事项一、 本合同中所列条款,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约定,应认真填写。二、 填写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毛笔,字迹应端正、清楚。三、 合同所列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应当填写。合同所列条款的空格如没有填写内容的,应填写“无”。四、 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海域界址图 。五、 本合同中的日期使用公历,度量单位使用公制。六、 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 儋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海南省实
2、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和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机构出具的海域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 海域使用权交易方式确认通知书 ,为依法使用和管理本合同涉及的国有海域,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位于儋州市白马井海花岛 1 号岛 D 区以东,2 号岛西侧的内湾处海域,项目名称为: 儋州市白马井海花岛旅游综合体游艇码头工程项目总面积为 21.4978 公顷其中:非透水构筑物用海面积 2.4591 公顷(包括东防波堤用海面积 0.7013 公顷,西防波堤用海面积 1.7578公顷) ;透水构筑
3、物用海面积 7.8838 公顷(包括游艇码头用海面积 7.5680 公顷,客运中心平台用海面积 0.1261 公顷,客运码头用海面积 0.1897 公顷) ,港池用海面积 11.1549 公顷。其位置与四至范围为本合同附件出让海域界址图及海域使用权证书所确定的范围。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25 年,从海域使用权证书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使用权经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公开挂牌出让,成交结果经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机构确认。甲、乙双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使用权经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挂牌出让后确认的成交结果表示认可。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海
4、域用途,按批准文件为 非透水构筑物 、透水构筑物和港池用海,乙方必须按批准文件确定的用途、方式及有关要求使用海域。在海域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如确需改变海域用途或者发生其他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依法办理有关的变更批准手续。乙方必须按项目相关报告书规定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进度施工,建设期限按该项目相关报告书规定的时间完成。第六条 乙方应按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机构确定的交易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 万元)(其中:防波堤 万元;客运中心 万元;客运码头 万元;游艇码头 万元;港池 万元)缴纳海域使用金。第七条 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海域使用
5、金足额缴入财政海域使用金专户,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费缴入交易平台指定的账户,并办理缴款凭证手续。第八条 缴交海域使用金等时间、地点、账户与金额:(一)缴纳海域使用金时间: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二)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地点、账户与金额:缴款地点: 儋州市那大镇 全 称: 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 户 行: 工行儋州城北支行 开户账户: 2201026009024912568 金 额: (¥ 万元)(其中:防波堤 万元;客运中心 万元;客运码头 万元;游艇码头 万元;港池 万元)第九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后,按规定到甲方处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
6、海域使用权证书。第十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使用海域。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的海域使用活动进行监督审查,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违法使用海域,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十一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并符合如下条件:(一)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二)不改变海域用途;(三)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除海域使用金外) ;(四)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的,乙方有权将海域使用权依法转让、继承、出
7、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但必须向甲方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乙方必须按照海域管理法律法规及项目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意见和批准文件的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未经依法批准,乙方不得在受理海域范围及周边海域从事海洋基础测绘和调查。第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四条 海域出让年限届满,海域使用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海域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依法收回本合同项下海域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予以批准。甲方批准续期的,乙方
8、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换发海域使用权证。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乙方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第十六条 乙方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致使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消除后,乙方必须及时缴纳海域使用金。第十七条 乙方在海域使用及项目建设期间出现的对涉海相关利益者的经济补偿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八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以下规定的方式之一解决:(一) 提交经济
9、仲裁委员会仲裁;(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海域使用金时,应按未支付海域使用金部分金额为基数向甲方支付每日 3的违约金,超过 6 个月未足额缴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此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向甲方按海域使用金总额的 5%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第二十三条 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甲方(章):儋州市海 洋 与 渔 业 局 乙方(章): 办公地址:儋州市新市委办公大楼 办 公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电话:089823328807 电话:传真:089823509523 传真:附件 1:出让海域界址图附件 2:海域使用权成交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