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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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公安部令第 139 号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 发证、 换证、补证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2、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 审验、提交身体条件 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

3、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3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 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

4、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

5、通管理信息系统。4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 货车、小型汽 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 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

6、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 1)。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 申 请 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5(一)年龄条件:1、申 请 小型汽车、小型自 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70 周岁以下;2、申 请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

7、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3、申 请 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 轨电车 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 20 周岁以上, 50 周岁以下;4、申 请 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 21 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5、申 请牵 引车准驾车型的,在 24 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6、申 请 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 26 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7、接受全日制 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 20 周岁以上,50 周岁以下。(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 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 155 厘米以上。

8、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 150 厘米以上;2、视力:申 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 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0 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 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0 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 150 度的,可以申请6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 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 别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

9、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 5 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 5 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

10、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 6 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7(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 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

11、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四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 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 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

12、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8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 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第十五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 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

13、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

14、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9(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第十七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八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四)境外人员, 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

15、提出申请;(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10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第二十一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

16、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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