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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1 页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 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局 住 所 地: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宁 夏 路 28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许 群 委 托 代 理 人: 周静一 联 系 方 式 : 053288729205 通 讯 地 址 :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宁 夏 路 286 号 电 话 : 053288729205 传 真 : 053288729165 电 子 信 箱 : 乙方(承包方): 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 1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于忠福 委 托 代 理 人: 江宁 联 系 电 话 :

2、 0532-80662136 通 讯 地 址 : 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 108 号 电 话 : 0532-80662136 传 真 : 0532-80626858 电 子 信 箱 : 资 质 等 级 : 施工总承包壹级 第 2 页 共 11 页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1.1 工 程 名 称 : 市南区垃圾转运站改造项目 1.2 工 程 地 点 : 青岛市市南区济南路、江西路与古田路路口、龙口路靠近信号山公园、逍遥一路靠近大尧三路、逍遥二路与宏大路路口、海阳路、居庸关路与宁武关路路口、秀湛路、永嘉路与宁夏路路口、江西路与泰州路路口、华严一路共 11 处地点。 1.3 工 程 内 容 :图纸范围

3、内的拆除、装饰、安装工程内容。 第 二 条 工 程 承 包 价 款 采 用 下 列 第 2 种 方 式 确 定2.1 固 定 总 价 方 式 :总 承 包 价 (大 写 ): / 元 (人 民 币 )¥ : / 元2.2 固 定 单 价 及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工 程 量 按 实 结 算 ,综 合 单 价 及 费 率 详 见 承 包 人 投 标报 价 书 预 测 总 承 包 价 为 (大 写 ): 肆 佰 零 壹 万 叁 仟 捌 佰 陆 拾 壹 元 伍 角 柒 分 元 (人 民 币 )¥ :4013861.57 元第 三 条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4、 90 天 3.1 开 工 日 期 : 以 开 工 令 为 准 ,竣 工 日 期 :开 工 后 90 天 内 竣 工 。 3.2 因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经 甲 方 驻 工 地 代 表 书 面 确 认 ,工 期相 应 顺 延 :3.2.1 设 计 变 更 造 成 工 程 量 增 加 。3.2.2 不 可 抗 力 或 政 府 行 政 指 令 。第 四 条 质 量 标 准乙 方 必 须 保 证 严 格 按 照 经 审 批 的 施 工 图 纸 、国 家 现 行 施 工 验 收 规 范及 施 工 规 程 等 建 设 标 准 施 工 ,并 确 保 项 目 通 过 验 收 。 第 3

5、 页 共 11 页第 五 条 承 包 方 式 :包 工 包 料第 六 条 材 料 供 应 方 式6.1 施 工 所 需 材 料 由 乙 方 自 行 供 应 。材 料 名 称 详 见 投 标 文 件 约 定 ,设 备 规 格 详 见 投 标 文 件 约 定 ,型 号 详 见 投 标 文 件 约 定 ,品 牌 详 见 投 标 文件 约 定 。6.2 乙 方 提 供 材 料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否 则因 材 料 不 合 格 造 成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负 。6.3 本 工 程 主 要 材 料 以 及 甲 方 认 为 必 要 的 材 料 在 用

6、 于 本 工 程 之 前 ,均 应 由 乙 方 负 责 取 样 交 甲 方 封 存 。应 甲 方 要 求 ,可 另 取 样 一 份 送 有 资 质的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否 则 甲 方 有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损 失 。取 样 、封 存 、检 验 试 验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担 。第 七 条 双 方 权 利 义 务7.1 甲 方 应 当 在 开 工 前 ,向 乙 方 提 供 经 确 认 的 施 工 图 纸 ,并 向 乙 方进 行 现 场 交 底 。7.2 甲 方 指 派 周 静 一 作 为 驻 工 地 代 表

7、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进 行 监督 检 查 。7.3 乙 方 应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施 工 图 纸 的 现 场 交 底 ,拟 定 施 工 方 案 和进 度 计 划 ,交 甲 方 审 定 。7.4 乙 方 指 派 江 宁 为 驻 工 地 代 表 ,负 责 合 同 履 行 。7.5 乙 方 与 其 施 工 队 伍 、人 员 的 结 算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工 伤 等 纠 纷 与第 三 人 的 侵 权 纠 纷 等 均 与 甲 方 无 关 。因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均 由 乙 方 承 担 。因 信 访 、诉 讼 等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8、 在 审 计 工 程 款 外 另 行 支 付款 项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因 此 而 支 付 的 诉 讼 费 用 、通 知 公 告 费 用 、律 师咨询代理费 、鉴 定 费 用 、评 估 费 用 、差 旅 费 用 等 ),由 甲 方 在 工 程 款 中 扣除 或 向 乙 方 追 偿 。7.6 乙 方 应 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60 日 内 向 甲 方 提 交 工 程 结 算 审 计 全部 资 料 。第 4 页 共 11 页第 八 条 工 程 变 更8.1 工 程 变 更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8.1.1 甲 方 提 出 变 更 建 议 ,必 要 时 应 经 设

9、 计 人 同 意 并 提 交 相 应 变 更设 计 ,之 后 书 面 通 知 (需 要 加 盖 甲 方 公 章 )乙 方 。8.1.2 设 计 人 提 出 变 更 建 议 ,应 提 交 相 应 变 更 设 计 ,并 报 甲 方 同 意 ,之 后 书 面 通 知 (需 要 加 盖 甲 方 公 章 )乙 方 。8.1.3 乙 方 提 出 书 面 变 更 建 议 (需 要 加 盖 乙 方 公 章 ),必 要 时 应 经 设计 人 同 意 并 提 交 相 应 变 更 设 计 ,报 甲 方 同 意 。8.1.4 以 上 变 更 建 议 涉 及 到 结 构 、外 墙 等 影 响 本 工 程 及 公 众 安

10、 全 的 ,必 须 经 设 计 人 同 意 并 提 交 相 应 变 更 设 计 。8.1.5 以 上 变 更 超 过 原 设 计 标 准 或 批 准 的 建 设 规 模 或 需 要 有 关 部 门审 批 时 ,甲 方 应 报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重 新 审 查 批 准 ,并 提 供由 设 计 人 出 具 的 相 应 变 更 设 计 图 纸 和 说 明 。8.2 工 程 变 更 以 加 盖 甲 方 公 章 的 工 程 变 更 书 面 签 证 作 为 工 程 最 终 决算 依 据 ,否 则 一 律 不 予 认 可 。第 九 条 竣 工 验 收9.1 双 方 约 定

11、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分 下 列 几 个 阶 段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验 收 :9.1.1 隐 蔽 工 程 隐 蔽 前 9.1.2 工 程 完 工 ,进 行 进 行 竣 前 检 查 ,对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整 改 9.1.3 竣 前 检 查 无 问 题 后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乙 方 应 提 前 5 天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参 加 验 收 ,阶 段 验 收 合 格 后 应 填写 工 程 验 收 单 。9.2 双 方 应 及 时 办 理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工 程 的 检 查 与 验 收 手 续 。若 甲方 要 求 复 验 ,乙 方 应 按 要 求 办 理 复

12、验 。若 复 验 合 格 ,甲 方 应 承 担 复 验 费 用 ,由 此 造 成 停 工 的 ,工 期 顺 延 ;若 复 验 不 合 格 ,其 复 验 及 返 工 费 用 由 乙 方 承担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隐 蔽 工 程 包 括 管 线 预 埋 覆 盖 前 第 5 页 共 11 页中 间 工 程 包 括 / 9.3 工 程 竣 工 后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递 交 竣 工 结 算 书 及 完 整 的 结 算 资 料 ,甲 方 应 自 接 到 验 收 资 料 21 日 内 组 织 验 收 ,并 办 理 验 收 、移 交 手 续 。如 果甲 方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能

13、组 织 验 收 ,需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另 定 验 收 日 期 。第 十 条 质 量 争 议双 方 对 工 程 质 量 有 争 议 ,由 双 方 同 意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所需 费 用 及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第 十 一 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1.1 双方按以下约定支付工程款:11.1.1 项目施工结束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按工程总承包价(或预测总承包价)的 20 %拨付工程款;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12 月 31 日, 拨付至确定审计额的 50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4、 2020 年12 月 31 日, 拨付至确定审计额的 70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拨付至确定审计额的 95 %;11.1.2 余 5 %做 为 质 保 金 ,待 5 年 质 保 期 满 后 7 日 内 ,如 无 质 量 问题 一 次 性 无 息 支 付 给 乙 方 。11.2 付款方式为 银行转账 。11.3 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工程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户 名: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37101986210050113693 开户银行: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市 北 支 行 联 系 人 : 江 宁 联系电话

15、: 0532-80662136 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11.4 甲 方 在 支 付 每 笔 费 用 前 ,乙 方 应 当 同时提供可供政府审计并第 6 页 共 11 页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拒 付 相 应 款 项 直 至 乙 方 能提 供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票 为 止 。11.5 审 计 前 ,需 要 对 封 存 的 样 品 与 实 际 使 用 的 材 料 进 行 比 对 ,如 果样 品 质 量 、价 格 与 实 际 使 用 的 材 料 不 一 致 ,但 工 程 质 量 验

16、收 为 合 格 ,则 以较 低 价 进 行 结 算 。11.6 工程价款结算不受合同 签订后施工期间原材料、人工价格涨跌及其他自然因素影响。第 十 二 条 质 保 方 式甲 、乙 双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的 同 时 签 订 工 程 质 保 书 ,详 细 约 定 质 保 范围 和 时 间 、质 保 责 任 及 质 保 费 用 的 承 担 。(详 见 工 程 质 保 书 )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13.1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延 期 开 工 或 者 中 途 停 工 ,甲 方 应 补 偿 乙 方 的相 应 损 失 。13.2 甲 方 逾 期 付 款 的 ,每 逾 期 一 日

17、 ,按 应 付 款 数 额 支 付 0.03 %的违 约 金 ,但 工 期 不 顺 延 。13.3 本合同工程按照第九条的 约定进行验收,前一阶段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施工未验收合格,致使下一期施工不能按时进行,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工程总承包价 0.05 %计算的违约金;超过 7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按工程总承包价 20 %计 算的违约金。13.4 工 程 经 验 收 达 不 到 约 定 标 准 的 部 分 ,乙 方 应 按 照 约 定 的 质 量 要求 重 新 施 工 ,直 到 符 合 约 定 标 准 。如 拒 不 重 新 施 工 ,

18、或 者 经 重 新 施 工 仍 不合 格 的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返 还 该不合格部分工 程 款 ,并 向 甲 方 承 担 按 合 同约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价 20 %计算的 违 约 金 ,造 成 工 程 逾 期 的 还 应 承 担 逾 期竣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13.5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如使用不 合 格 材 料 设 备 的 ,甲 方 有 权 解除 合 同 ,乙方 应承担按工 程 总 承 包 价 20 计算的违约金。第 7 页 共 11 页13.6 乙 方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施 工 期 限 内 竣 工 ,逾 期 竣 工 的 ,每 逾 期 一 日 ,乙 方 应 向 甲

19、方 支 付 按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价 0.05 %计算的 逾 期 违 约 金 ;逾 期 7 日 仍 未 竣 工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乙 方 应 承 担 按 合 同 约 定 工程 总 承 包 价 20 %计算的 违 约 金 。13.7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工 程 擅 自 转 包 或 者 分包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价的 30 %计算的违 约 金 。甲 方 不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乙 方 应 及 时 终 止 转 包或

20、 者 分 包 ,同 时 不 免 除 其 应 承 担 的 前 述 违 约 责 任 。13.8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第 7.6 款 的 约 定 ,逾 期 向 甲 方 提 交 工 程结 算 审 计 全 部 资 料 的 ,应 承 担 以 下 违 约 责 任 :13.8.1 每 逾 期 一 日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按 工 程 总 承 包 价 万 分 之 三 计算的违约金。13.8.2 因乙方逾期提交全部 结算资料,导致无法对工程结算额进行审计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结算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核实确定,导致审计无法认定的工程款项等,乙方均无权向甲方

21、主张。13.8.3 乙方逾期提交结 算资料期间的工程款利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13.9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 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火灾或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导致乙方雇员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赔 偿 责 任 、行 政 罚 款等 ;因 此 导 致 甲 方 损 失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因 此 而 支 付 的 诉 讼 费 用 、通知 公 告 费 用 、律 师 咨询 代理费 、鉴 定 费 用 、评 估 费 用 、差 旅 费 用 等 ),由 甲方 在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该

22、部 分 损 失 或 向 乙 方 追 偿 ;因 此 严 重 影 响 工 程 施 工 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按工程总承包价 30 %计算的违约金。13.10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致 使 本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行 政 指 令第 8 页 共 11 页解 除 、违 约 解 除 和 协 商 解 除 ),乙 方 均 应 在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3 日 内 腾 退场 地 ,每 迟 延 一 日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按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价 0.05 %计算的 违 约 金 。13.11 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 经济损失,约

23、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并应承担甲方因此支付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等)。第 十 四 条 争 议 解 决 方 式14.1 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2 违约方应当承担守 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 鉴定费 、审计费、差旅费等。第 十 五 条 不 可 抗 力15.1 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以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5 日内通知对方。发生

24、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15.2 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第 十 六 条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按 照 效 力 由 大 到 小 排 列包 括 :16.1 本 合 同 及 补 充 合 同16.2 招 标 文 件16.3 中 标 通 知 书16.4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第 9 页 共 11 页16.5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16.6 图 纸16.7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第

25、 十 七 条 附 则17.1 本合同书中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7.3 本合同书一式 捌 份,双方各执 肆 份,各份内容相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补充条款乙方负有及时、足额发放本工程的农民工等人员工资的义务,如有拖欠农民工等人员工资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等问题,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工程总承包价中扣除该部分损失或向乙方追偿。 甲 方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 签订时间: 年 月

26、日签订地点: 乙 方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 10 页 共 11 页签订地点: 工程质保书甲 方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城 市 管 理 局乙 方 :青 岛 新 华 友 建 工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甲 方 、乙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对 市南区垃圾转运站改造 项目工 程 签 订 工程 质 保 书 。一 、工 程 质 保 范 围 和 时 间乙 方 在 质 保 期 内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和 双 方 约定 ,承 担 本 工 程 质 保 责 任 。质 保 范 围

27、 包 括 :1、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房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2、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质 保 期 为 5 年 ;3、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为 2 个 采 暖 期 、供 冷 期 ;4、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和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为 2 年 ; 5、 / , 质 保 期 为 / 年 ; 6、 / , 质 保 期 为 / 年 。 质 保 期

28、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二 、质 保 责 任1、质 保 期 内 ,乙 方 应 当 及 时 免 费 质 保 。属 于 质 保 范 围 、内 容 的 项 目 ,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质保。乙方拒绝质保、或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保、或 虽 派 人 质 保 但 未 能 在 甲 方 指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或质 保 不 合 格 的 ,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或自行修理, 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2、发 生 紧 急 抢 修 事 故 的 ,乙 方 在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应于 24 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或自行修理,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由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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