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1.1 为了建立统一领导、 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有力、行动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及 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本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全市经济持续、快速、 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1.2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 协调全市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级 政府、各部 门、各单位编 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依据。1.2 工作原则1.2.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1.2.2 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 组织准备 、物 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及时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 报告、早处置。1.2.3 依法规 范。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3、。1.2.4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 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在各级 党委领导下, 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 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1.2.5 资源整合、 应急联动。按照资源整合、条块结合和
4、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整合社会资 源, 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和长效机制。明确不同类 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 军、武警部 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1.2.6 依靠科技、提高素 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 预测、预警、 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 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1.3 编制依据1.3.1
5、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河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1.3.2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的决定、 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省指导性文件。1.3.3 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际:(1)我市地处豫北地区,是全国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有发生 6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构造背景,特别是太行山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2)京广铁路、107 国道、京珠高速公路从我市越境而过,人流、 车流、物流量大,易发生交通事故;(3)我市境内矿产资源丰富,中小型煤矿、金属 镁矿数量较多, 矿区瓦斯爆炸、透水等事故防范任务较 重;火灾事故、建
6、筑安全事故、重大 污染事故等也有发生;(4)我市养殖密度大、总量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5)各级各部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工作量较大,存在群体性事件因素。重大刑事案件、经济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任务较重。1.4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 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受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影响,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区域性洪涝灾害、干旱、风灾、火灾、雷击、雹灾、低温冷 冻、沙尘暴、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和重大生物灾害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和在公共场所及
7、机关、企事业单 位等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 设备安全事故,城乡居民区重大火灾事故,核与 辐射事故,以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 职业中毒,重大 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 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1.5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
8、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II 级)、 较大(III 级)和一般(IV 级)四级。重大、特 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 11 号)确定的 标准执行。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6 适用范围1.6.1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本市辖区外对本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县(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1.6.2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
9、有关政策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领导机构2.1.1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 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 务副主任,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 长及鹤壁军分区、武警鹤壁市支队主要领导任副主任,负责全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统一协调。成员单位主要有: 鹤壁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安 监局、建设局、信 访局、水利局、卫生局、民政局、商务局、交通局、农业局、林 业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环保局、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供电公司、武
10、警鹤壁市支队、武警鹤壁市消防支队以及网通、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公司等。2.1.2 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 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决定启 动和终止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协调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 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 领导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项应急指 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承担上级政府和应急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2.1.3 市应急委领导职责:市应急委主任领导市应急委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主持市应急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工作;市应急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
11、其分管或联系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1.4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市应急办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级应急委、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市应急委有关领导及上级应急委;及时将市应急委、上级应急委的指示传达至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市应急委分派的其他工作。2.1.5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领导机构, 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 预警、 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2.2.1
1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 对全市突 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主要有:市防汛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市防震抗震领导小 组、市 护林防火指挥部、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市重大动 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市 应对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 部等。根据需要,市 应急委可委托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2.2.2 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
13、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各职能部门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报警、接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分别承担相应任务。具体为:自然灾害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市安监局、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局、教育局、建设局、消防支队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农业局、药监局等部门牵头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由市公安局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支持。2.3 专家组市应急委设立专家组,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1)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出建议。(2)
14、参与拟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4)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5)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2.4 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等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 定和程序协调驻鹤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3 信息处理3.1 信息监测和收集3.1.1 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监测和收集体系。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3.1.2 市气象、地震
15、、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消防、安监、药监、规划、建设、环保、农业 、畜牧、 卫生、公安、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对突发公共事件常规信息的监测、收集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3.1.3 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1)主要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
16、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 历年和实时 的气象信息资料;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3.2 信息共享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以市应急办为枢纽,以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急信息系统及全市政府值班信息系统为基础的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传输和处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
17、各 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 级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逐步实现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3.3 信息报告3.3.1 报告责任主体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与突 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3.2 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的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获悉突 发公共事件信息后, 应 当在 1 小时内向市、 县(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
18、门报告。 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现有的 110、119、120 等常用报警电话或当地政府设 立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或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及 时报告,接警部 门接报 后应迅速报告市、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向市应急办或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 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向国 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3.3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19、、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3.3.4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 职能部门建立有关突 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 报告电话。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电话号码为市政府值班室电话,各级 政府、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各接警接报单位通过该电话向市应急办报告信息,同 时该号码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实现与 110、119、120等常用报警电话的联网运行,方便公众报送信息。3.4 信息处理3.4.1 市应急办负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 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向市应急委提出处置建议。3.4.2
20、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获 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 围、等 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市应急办。3.4.3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 发公共事件,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省政府和省应急委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或影响到本市以外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办报经市人民政府、市应 急委同意后,通报相关市、 县(市)人民政府。4 预警4.1 预警级别4.1.1 本市可能发生一般(IV 级)突发公共事件时 ,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III 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II 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橙色预 警信号;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 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4.1.2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2 预警级别的研判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