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小学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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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通江小学 地块 旧城区改建 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 征收依据 (一)征收目的 因 通江小学 地块旧城区 改建项目 建设 需要,区政府 决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 、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 2011第 3 号) 及 相关规定 , 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范围 住 宅:广勤路 300、广勤路 302、广勤路 303号、广勤路 303-1、广勤路 303-2、平 12、 13、广勤路 303-3、广勤路 303-4、广勤路 303号 -5、广勤路 303-6、广勤路 303-

2、7、广勤路 303-8、广勤路 303-9、广勤路 303-10、广勤路 303-11、广勤路 303-12、广勤路 303-13、广勤路 303-14、广勤路 303-15、广勤路 303-16、广勤路 303-17、广勤路 303-18、广勤路 303-19、广勤路 303-20、广勤路平 -8、广勤路 304、广勤路 305、广勤路 306号、广勤路 306-1、广勤路 308号、广勤路 310号、广勤路 312 号、广勤路 314、广勤路 316号、广勤路318号、广勤路 320号、广勤路 320、广勤路 320-1 号、广勤路 322号、广勤路 324、广勤路 324后门、广勤路 3

3、26号、广勤路 328 号、广勤路 330号、广勤路 332、广勤路 334号、广勤路 336、广勤路 338、广勤路 340号、广勤路 342号、广勤路 342-104、广勤路 344、广勤路 346号、广勤路 348号、锡沪弄 20后、锡沪弄 21、锡沪弄 21-1、锡沪弄 21-3 号 、锡沪弄 21-4号、锡沪弄 21-5 号、锡沪弄 21-6号、锡沪弄号 21-7、锡沪弄 22、锡沪弄 22后门、锡沪弄 22-1号、锡沪弄 22号 -2、锡沪弄 22-3、锡沪弄 22-4 号、锡沪弄 22-5、锡沪弄 23、锡沪弄 23-1、锡沪弄 23-1 后门、锡沪弄 23-2 号、锡沪弄 24

4、、锡沪弄 25号、锡沪弄 25号对门、锡沪弄 26号前门、锡沪弄 26后门、锡沪弄 27号、锡沪弄 28号、锡沪弄 29号、锡沪弄 30、锡沪弄 31、2 锡沪弄 32、锡沪弄 33号、锡沪弄 34、锡沪弄 35号、锡沪弄 36号、锡沪弄 37号、锡沪弄 38、锡沪弄 39号、锡沪弄 40 号、锡沪弄 40号后门、锡沪弄 41 号、锡沪弄 42号、锡沪弄 43号、锡沪弄 43号后门、锡沪弄 44号、锡沪弄 47、锡沪弄 48、锡沪弄 49号、锡沪弄50号、锡沪弄 51、锡沪弄 52 号、锡沪弄 53 号、锡沪弄 54号、锡沪弄 55号、锡沪弄 56 号、锡沪弄 57号、锡沪弄 57后门、锡沪弄

5、58号、锡沪弄 59、锡沪弄 60、锡沪弄 61、锡沪弄号 62、锡沪弄号63、锡沪弄 64、锡沪弄 64后门、锡沪弄 65号、锡沪弄 66号、锡沪路 63号、锡沪路 63-1、锡沪路 65号、锡沪路 67号、锡沪路 69号、锡沪路 71号、锡沪路 75、锡沪路 75号、锡沪 路 77号、锡沪路 79号、锡沪路 79-1 号、锡沪路 81号、锡沪路 81后门、锡沪路 81-1号、锡沪路 81号 -1 后门、锡沪路 83、锡沪路 85、锡沪路 87号、锡沪路 89号、锡沪路 91号、锡沪路 91-1、锡沪路 93、锡沪路 95号、锡沪路 97号、锡沪路 97-1 号、锡沪路 99号、锡沪路 10

6、1、锡沪路103号、锡沪路 105号、锡沪路 107 号、锡沪路 111、锡沪路 119、锡沪路 121号、锡沪路 123、锡沪路 125 号、前新丁巷 19号、前新丁巷号 20、前新丁巷 21 号、前新丁巷 22、前新丁巷 22-1、前新丁巷 23、前新丁巷 23后门 、前新丁巷 24、前新丁巷 25、前新丁巷 26、前新丁巷 27号、前新丁巷 28、前新丁巷号 28-1、前新丁巷 29号、前新丁巷 30、前新丁巷 31号、前新丁巷 32号、前新丁巷 33、前新丁巷 33号后门、前新丁巷 36号、前新丁巷 52、前新丁巷 53号、前新丁巷 54号、前新丁巷 55号、前新丁巷 56号、前新丁巷

7、 57、前新丁巷 58号、前新丁巷 59号、前新丁巷 60号、前新丁巷 61号、前新丁巷 63号、新丁巷 11号、新丁巷 12号、新丁巷 13 号、新丁巷13-1号、新丁巷 14、新丁巷 14后门、新丁巷 14-1 号、新丁巷 15、新丁巷 16号、新 丁巷 17、新丁巷 17后、新丁巷 18、新丁巷 18号后、新丁巷 19号、新丁巷 20 号、新丁巷 21 号、新丁巷 22号、新丁巷 22-1号、新丁巷 23号、新丁巷 23-1 号、新丁巷 23-2、新丁巷23-3号、新丁巷 23-4、新丁巷 23-5 号、新丁巷 23-6、新丁巷 23-7、3 新丁巷 23-8 号、新丁巷 23-9号、新

8、丁巷 23-10、新丁巷 23-11、新丁巷 23-12、新丁巷 23-13、新丁巷 23-14号、新丁巷 23-15号、新丁巷 24号、新丁巷 24-1、新丁巷 24-2、新丁巷 25 号、新丁巷 26号、新丁巷 26号对门、新丁巷 27号、 新丁巷 27、新丁巷 28号、新丁巷 28后门、新丁巷 29号、新丁巷 29号后门、新丁巷 30号、新丁巷 30对门、新丁巷 31号、新丁巷 31号对门、新丁巷 32、新丁巷32-1、新丁巷 32后门、新丁巷 33、新丁巷 34号、新丁巷 34、新丁巷 34-1号、新丁巷 34-2、新丁巷 35、新丁巷 35号 -1、新丁巷 36、新丁巷 37、新丁巷

9、 37号 -1、新丁巷 37号 -2、新丁巷 37-3号、新丁巷 37-4、新丁巷 37-5、新丁巷 37-6 号、新丁巷 38 号、新丁巷 39号、新丁巷 40号、新丁巷 41、新丁巷 42号、新丁巷 43、新丁巷 43号后门、新丁 巷 44、新丁巷 45号、新丁巷 45号后门、新丁巷 46号、新丁巷 47、新丁巷 47号、新丁巷 48号、新丁巷 49、新丁巷 49-1、新丁巷 50号、新丁巷 51号、新丁巷 54、新丁巷 55号。 非住宅:锡沪路号 45号 46、新丁巷号 37-7、新丁巷号 52号 53号 54、后新丁巷 51号、锡沪弄 77、 公共厕所 上述 范围均含征收范围内所有门号

10、及构(建)筑物, 门牌如有出入,以 项目征收范围图 确定的范围为准 。 二、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择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 2011 3号,以下 简称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由被征收人多数决定,经 江苏省 无锡市 锡城 公证处依法公证,确定 无锡齐典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评估基准价格及时点 本项目的 预评估 基准价格为 8185 元 /平方米,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实施 补偿 价格为 9700 元 /平 方米 。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4 国土住宅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被征收房

11、屋的情况,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 2011 10号)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因非住宅房屋的性质、土地取得形式、新旧程度等不同, 征收决定作出后,由确定的项目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 (四)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 或者房屋征收部门 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 或者房屋征收部门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

12、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 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 或者房屋征收部门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 、补偿政策 ( 一 ) 面积 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为使用面积的,由评估机构换算出建筑面积)。 未登记建筑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由区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 二 )补偿 方式 1、住宅 房屋的补偿 ( 1) 选择

13、货币补偿 方式 : 被征收 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规定持定销5 商品房准购证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 10%的货币补贴,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从启动征收程序之日起至签约协议生效之日后 一年内 购买 本市 范围内 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凭自购的商品房住宅合同 或其他证明材料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人再增加 5%的货币补贴。 ( 2) 选择 产权调换 方式 :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 进行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

14、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2、 非 住宅 房屋的补偿 本项目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实行货币补偿。 四 、 住宅房屋的 补偿标准 (一)计户规则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协议为一户,按户进行补偿。 (二 )房屋的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国土住宅: 由评估公司 按照 无 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 201110 号) 及相关规定 评估确定。 2、

15、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由评估公司按照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 201110 号) 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房屋以及扩建房屋的新增部分,不予补偿。 ( 三 )其他补偿 6 1、 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元。搬迁费每户均以 2 次计算。 2、 临时安置费 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的, 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 自交房之日起至 公告通知办理入户手续之日前,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市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 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已安置现房的被征收户,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 选择

16、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3、 固定设施移装费 ( 1) 空调移装费:挂壁式不超过 300 元 /台,立柜式不超过 500元 /台; ( 2) 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热水器不超过 1000元 /台,煤气和电热水器不超过 300 元 /台; ( 3) 电话移机、宽带移装费:按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收费规定执行,每户 208 元 ; ( 4) 有线电视移机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广电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每户 230 元。 ( 5) 煤气移装费:按照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工 200662 号文第二条标准进行补偿,多层住宅每户 2800 元,

17、高层、小高层住宅每户 3300 元。 4、 奖励费 对于在征收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 30000 元 给予签约奖励 ;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 5%计算 。 5、 过渡补助费 对所有被征收人 按照每户 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补助。 6、 困难补助对象的认定标准及补助标准 7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对象: ( 1)患五种特大病的,补助 2万元,患 12种慢性病的,补助 1万元,须由区级(含)以上医院开具证明或提供病历,参照民政救助中病种认定办法执行。 ( 2)有残疾的(必须持有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18、疾人证),补助最高不得超过 2万元。(一张残疾证补助 1 万,最高不得超过 2 万) ( 3)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补助 1 万元。 ( 4)就业、再就业困难的(须提供就业证、再就业特困证),补助 0.5万元。 ( 5)特困职工(须提供市总 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补助 0.5万元。 ( 6)高龄(以征收决定发布当年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 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助 1 万元。 、 90 99(含)周岁的老年人,补助 0.8万元。 、 80 89(含)周岁的老年人,补助 0.5万元。 以上补助可以累计,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由区民政部门

19、牵头认定。 7、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承租人重新 订立租赁合同;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补偿价格的 20%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按照房屋补偿价的 80%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 四 )其他问题的处理 1、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处理 当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权证建筑面积时,大于部分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应采用成本法中土地取得8 费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补偿。 2、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处理 按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

20、的补充意见(锡征收办发 2014第 1 号)执行。 3、征收补偿最低保障标准 按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 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 2013267 号) 执行。 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对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被征收人,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一次性增加 10%的补贴,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低于征收决定之日我市最低补偿标准或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

21、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1.10+( 48 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 4050 元。 最低补偿标准 =48 平方米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 4050元。 (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 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 48 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 4050 元。 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成套住房一套和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征 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

22、房的评估价格和第( 2)条计算的补偿款结算差价。 ( 4)被征收人接受第( 1)条计算的货币补偿后,仍符合本市9 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不需要参加社会轮候,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 5)享受最低保障标准进行补偿的,需公示 7天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4、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办法 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按照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锡政发 200884 号)文件和 市政府关于调整 2017 年度市区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 201775 号) 文件规定执行 ,由本人至 区行政服务中心 申请和办理。 5、 公租房、 廉租房的申请办法 凡 公租房、 申请廉租房的

23、 ,按照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 200885 号)文件 、 无锡市廉租房住房保障办法(锡政发 200886号)文件 和 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锡政发 20112 号)文件以及 市政府关于调整 2017年度市区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 201775 号) 文件 规定执行 ,由本人至 区行政服务中心 申请和办理 。 五 、 非住宅房屋的 补偿标准 1、非住宅的评估价格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 估技术规范(锡房联 2011 10 号)规定的非住宅评估办法确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损失补偿和提前搬迁奖励: ( 1

2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确定: 征收不生产或不营业的非住宅房屋,结合不生产、不经营等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 3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或营业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 ) 5 8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停产停业10 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产权人和经营者协商确定。 ( 2)搬迁损失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3)对于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

25、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 1分别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以每日等额递减 5计算。 3、 非住宅房屋 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的补充意见(锡征 收办发 2014第 1号)执行。 六 、 房源 方案 (一)定销商品房 1、本项目提供定销商品房 房源为 梁溪区定销商品房房源库 。 2、 定销商品房面积以 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 面积为准 。 3、 凡购买上述定销商品房的,按照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锡政发 200892 号)文件规定执

26、行。 ( 1)被征收人购买资格不得转让、赠与。 被征收人可以购买最接近权证面积的定销商品房。 ( 2)面积大于原征收房屋权证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内按基准价格进行结算,超出 30平方米以上部分在原基准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 增加 1000 元 结算。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但不享受最低保障标准进行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在 78 平方米内按基准价格进行结算,超出部分在原基准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增加 1000元 结算。 ( 3)定销商品房为完全产权的商品房,其楼层差按规定执行。 ( 4)定销商品房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 5)购买定销商品房的,需领取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明 ,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明 的有效期限为 6 个月。选择现房的有效期限自领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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