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2009年度党政工作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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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湖工党发2017 21 号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院属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湖南工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2017 年 7 月 3 日- 2 -湖南工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

2、规定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遵循教育规律,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促进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第四条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 3 -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重视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第五条 任用干部,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第六条 坚持按规定职数配备干部。机关党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一般配 1-3 人。有全日制学生的二级学院(教学部)领导班子一般配 3-5 人,无全日制学生的二级学院(教学部)领导班子一般配 1-3 人。第七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

4、选拔任用干部职责,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内设机构中的处级和科级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团体选举的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5、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 4 -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具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

6、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第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提任副科级职务,本科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应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专业技术岗位科级干部职务,一般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三) 提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且原则上来校工作一年以上。(四)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 5

7、-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五)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教育行政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六)担任教学科研等专业性强的部门行政正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行政副职的,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七)担任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正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担任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副职,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提任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副职,一

8、般还应具有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或相关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等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八)担任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组织正副书记职务,应当熟悉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提任二级学院(教学部)党务正副职,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根据工作需要,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领导可交叉任职。(九)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十一条 提任领导干部职务的,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应为称职以上。- 6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

9、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工作岗位上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要从严考察。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第三章 动议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校党委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构改革、机构变动或上级党委有明确要

10、求;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回避任职;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受处分不宜担任现职;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选派或配备干部等。第十四条 根据校党委意见,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相关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 7 -步建议。第十五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第四章 民主推荐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七条 民主推荐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岗位、任职条件和有关要

11、求;(二)采取个别谈话和会议方式推荐;(三)统计并综合分析推荐结果;(四)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校领导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拟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并向校党委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第十八条 以会议形式进行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本单位人数较少的,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单位工作职责确定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推荐时,参加人员须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一)选拔二学院(教学部)、科研院(所、中心)的处级干部,应由全体校领导、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人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投票推荐;(二)选拔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处级干部,应当由全体校领导、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科研院(所

12、、中心)主要负责人、党外人士代表和本人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投票推荐;- 8 -(三)选拔科级干部,应当由有关校领导、本人所在单位教职工和有关职能部门代表投票推荐;第十九条 以谈话形式进行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处、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分工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二十条 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二十一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组织部推荐提名,报校

13、党委审定后,作为考察对象。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意见不集中时,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五章 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第二十四条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群众公认度不高,近三年内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 9 -称职

14、以下等次的或近三年内所履职单位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结论有不合格,有跑官、拉票行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因健康原因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难以履行岗位职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第二十五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思想政治素质、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科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治学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 带病提拔

15、”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改革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教学科研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把推动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师德教风学风建设、科研创新、党的建设、学生就业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察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10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

16、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下属等情况。第二十六条 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小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发布干部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人事档案相关资料、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五)组织部根据考察意见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汇报。第二十七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和人员一般为:(一)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二)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四)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分人员。(五)其他相关人员。第二十八条 组织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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