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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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事项办事指南一、项目信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编码:35574319601003690023440100子项名称: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二、实施机关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三、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5 年修正)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

2、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省人大公告第 90号)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2-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

3、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 56号)第三十二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建、改建、危房原址重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无需申请的除外。4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99758 号)第十一条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

4、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3-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 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61号)第十一条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并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单独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7.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

5、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批准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8.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前申请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后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过程中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局部建筑设计修改的,不需要申请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以在工程完工后直接申请规划验收:(一) 不改变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筑外立面风格、建筑物出

6、入口,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4-(二) 调整配套公建项目设置位置,但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且符合规划要求并取得相应配套公建主管部门或者接收单位同意调整位置的意见。除上述第一、二款情形,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四、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备案)适用于增城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单位)可以办理:1、申请材料齐全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2、申请材料的建设主体、项目名称以及申请内容一致;3、各项经济指标、间距退让及建筑方案设计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导则、规划条件及上层次规划审批的有关要求;4、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程

7、序规定 、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二)注意事项:无。五、申请材料(一)文字描述1. 立案申请表 (收取原件 1份;A4 纸规格打印填写; 需加盖公章)2. 申请函(收取原件 1份;A4 纸规格需加盖公章)3. 申请人身份证明(收取复印件 1份;核验原件;A4纸规格需加盖公章) -5-4. 授权委托书(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收取原件 1份;A4 纸规格需加盖公章)5. 代理人身份证明(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收取复印件 1份;核验原件;A4 纸规格需加盖公章)6. 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收取复印件 1 份,如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

8、已提交;核验原件。)7. 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彩色照片(收取原件 1 份,照片清晰。)8. 本次申报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收取原件 2份)包括 1.包括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 2. 不涉及平面调整的,无需进行放线测量。 9. 绘制在 1/500 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用地面积在 20 公顷及以上的,可以以 1/2000 现状地形图替代;不涉及平面调整的,无需进行放线测量。(收取原件 2份)10. 调整前后对比图(收取原件 1份;样本参照穗规2011837 号文附件)11.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收取原件 2份;(1)涉

9、及四至关系改变的,提供建筑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不涉及四至关系改变的,由技术审查机构在平面图盖章确认。-6-(2)不涉及平面调整的,无需进行放线测量,故无需提交此项材料)12.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调整后的规划指标技术审查表(收取原件 2 份)13. 调整的依据文件(收取原件 2 份;1.因上层次规划批复文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批复文件及附图;2.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3.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14. 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公建配套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交此项;收取复印件 1 份;核验原件)15.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10、、附件(收取原件 1 份)16. 历次规划批复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收取复印件 1 份;核验原件)17. 住建部门关于项目暂停预售、销售的意见和已购房(含预购)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收取复印件 1 份,核验原件;如项目已预售、销售并且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及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提供此项)18. 批前公示情况说明(收取原件 1 份;依法进行批前公示的;公示结束后再次向我局申报案件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说明公示主要情况)-7-19.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批文(收取复印件 1 份;核验原件)(二)表格形式序号 业务情形 材料名称 材

11、料收取标准 其他要求1 立案申请表 原件1 份 网上下载,A4 纸规格双面打印填写,加盖公章。2通用申请函 原件1 份需说明建筑设计调整信息索引表和图纸标注的形式阐明调整前后的对比情况,样本详见穗规2011837 号文附件。3 通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 份 1.A4 规格,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A、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2.核验原件。4 授权委托书 原件1 份A4 规格,加盖公章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期限;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

12、章。5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 份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 A4 纸上,核验原件,加盖公章。6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1 份 1. 如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2. 核验原件。7显示或标注有拍照日期的多角度现场彩色照片原件1 份 清晰。8 本次申报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 原件2 份1.包括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2. 不涉及平面调整的,无需进行放线测量。9通用绘制在 1/500 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原件2 份 1.用地面积在 20 公顷及以上的,可以以1/2000 现状地形图替代;2. 不涉及平面调整的,无需进行放线测量

13、。-8-10 调整前后对比图 原件1 份 样本参照穗规2011837 号文附件。11(1)涉及四至关系改变的,提供建筑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不涉及四至关系改变的,由技术审查机构在平面图盖章确认。(2)不涉及平面调整的,无需进行放线测量,故无需提交此项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调整后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原件2 份12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调整后的规划指标技术审查表原件2 份13通用调整的依据文件 原件2 份1.因上层次规划批复文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批复文件及附图;2.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3.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14 涉

14、及公建配套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交此项。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复印件1 份 核验原件。15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1 份16通用历次规划批复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复印件1 份 核验原件。17如项目已预售、销售并且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及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提供此项。住建部门关于项目暂停预售、销售的意见和已购房(含预购)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 份 核验原件。-9-18 依法进行批前公示的 批前公示情况说明 原件1 份 公示结束后再次向我局申报案件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说明公示主要情况。19 通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15、)审查批文复印件1 份 核验原件。六、审批证件本事项的审批证件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复函,其证件类型为“许可证”或“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七、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1 个工作日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九、办理流程(一)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将所需材料递交到受理窗口;2.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3.审核:部门审核人员进行内部审批审查;4.决定:审批机构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决定意见。5.送达:通知

16、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决定(证件) 。-10-(二)网上办理流程1. 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增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的扫描电子文档上传到网厅(网址: http:/ ;2.网上预受理:经办人员对网上申请进行预审,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对申请进行预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3.受理:申请人将纸质材料递交到受理窗口,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对申请进行正式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材料不符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4.审核:部门审核人员进行内部审批审查;5.决定:实施机构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决定意见;6.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决定(证件) 。十、办事窗口受理窗口:广州市增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受理地址: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 108号 楼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 - 17:30十一、咨询投诉方式咨询电话:020-82628531投诉电话:020-82629070十二、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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