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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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0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品牌强省战略,加强区域品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 3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6 24号)中培育区域品牌,充分发挥地方资源、文化和产业优势,开展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创建和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稳定可靠、管理体系健全、技术水平先进、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带动作用突出、配套

2、服务体系完善、产业规模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区域性、集约化生产(服务)基地。第三条 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是指在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范围内,具有规模优势、技术先进、知名度高、带动作用突 1出、集聚效应强,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组织)。第四条 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的认定范围以县(市、区)为基本申报地域。第五条 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的认定,坚持组织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无偿的原则;坚持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评审。第六条 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骨干企业在基地通过认定的基础上进行认定。第二章 组

3、织与职责第七条 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的培育、宣传和保护工作。第八条 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负责下列工作:(一)拟定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培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修)定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考核验收细则,报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 2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三)建立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认定专家队伍;(四)受理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申报和验收材料;(五)委托第三方组织具体承担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评审工

4、作,并对第三方组织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六)对第三方组织的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创建意见进行审定;对验收意见进行审查,报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创建和认定名单。(七)对认定的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进行动态管理。(八)受理举报材料和申诉意见,并组织调查处理。第九条 第三方组织承担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认定的评审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一)按照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考核验收细则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二)组织协调专家对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验收;(三)组织

5、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现场验收报告,并分别提出认定意见,报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第十条 3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参与优质产品基地认定工作,提出推进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建设政策建议。第三章 申报与创建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一)申报“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1.申报主体应为政府、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2.申报区域产业集聚度较高,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主导企业与同类企业的参与度高,有力地带动产业发展;3.具备质量检测、教育培训、人才引进、营销物流等共享机制;4.符合环保、安全和能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无突出

6、质量问题、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记录;5.基地内企业(组织)建立并实施了有效质量管理体系。食品企业HACCP 认证通 过率、危化品生产企 业职业健康安全认证通过率、高污染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过率均达到50%以上;6.能够全面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积极进行诚信建设,履行社会责任。(二)申报“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应满足下列条件:1.申报企业(组织)应在基地企业(组织)列表内;2.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技术装备水平先进,拥有较强的创 4新能力,具有引领同行业发展的先进技术;销售量(额)、出口额、纳税总额三者或其一位于基地前列;3.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应建立质量追溯体系,措施

7、先进,制度完善;4.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无突出质量问题、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5.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社会诚信度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参与公益事业。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自愿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考核意见。通过初审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材料包括:1.山 东 省 优 质 产 品 基 地 申 报 表 、山 东 省 优 质 产 品 基 地 龙 头企 业 (组 织 )申 报 表 ;2.申报主体身份识别文件。;3.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工作自述报告;4.山东省优质产品

8、基地创建工作方案;5.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所属企业(组织)列表;6.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7.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材料评审 5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 托 第三 方 组 织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报 基 地 创 建 工 作 的 可 行 性 进 行 材料评审,形成是否同意创建的意见,报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四条 同意创建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第 三方 组 织 的创 建意见进行审定,公布同意 创建的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名单。第四章 验收与认定第十五条 实施创建经 同 意 创

9、建 的 山 东 省 优 质 产 品 基 地 和 龙 头 骨 干 企 业 (组 织 )应按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结 合 基 地 实 际 情 况 ,分 解 落 实 工 作 方 案 中 的 任 务目 标 ,组 织 开 展 创 建 工 作 。省 质 量 强 省 及 名 牌 战 略 推 进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和 各 市 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地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第十六条 “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提请验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已经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创建的基地和企业(组织);(二)创建期内申报主体未发生变化;(三)创建期基 地 内 企 业

10、 无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无 突 出 质 量 问 题 、无 6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不 合 格 记 录 。(四)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五)重视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完成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创建工作方案中的任务目标。(六)创建期满前3个月提交验收申请,创建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十七条 申请验收创 建 基 地 根 据 山 东 省 优 质 产 品 基 地 考 核 验 收 细 则 进 行 自 查,符 合 要 求 的 自 愿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并 填 写 山 东 省 优 质 产 品 基 地 验收 申 请 表 ,经 市 质 量 强 市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11、 核 后 ,报 省 质 量 强 省 及名 牌 战 略 推 进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并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1.山 东 省 优 质 产 品 基 地 验 收 申 请 表 及 山 东 省 优 质 产 品 基 地龙 头 企 业 验 收 申 请 表 ;2.山 东 省 优 质 产 品 基 地 创 建 工 作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情 况 ;3.山 东 省 优 质 产 品 基 地 创 建 工 作 总 结 ;4.创 建 期 基 地 内 企 业 无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无 突 出 质 量 问 题 、无 产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不 合 格 记 录 的 自 我 声 明 。第十八

12、条 现场验收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组织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验 收 的 基 地 进 行 现 场 验 收 ,形 成 现 场 验收 意 见 。第十九条 综合认定 7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三方组织验收意见基础上,经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意见后,确定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拟认定名单,报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十条 公示与认定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山 东省 优 质 产 品 基 地 和 龙 头 骨 干 企 业 (组 织 )名 单 进 行 公 示 ,通 过 公 示后 ,认定为 “

13、年 度 山 东 省 优 质 产 品 基 地 ”、“年 度 山 东 省 优 质 产 品 基地 龙 头 骨 干 企 业 (组 织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按年度进行认定,不设定有效期。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是按照相关认定细则对申报主体近3 年质量管理、科技创新、品牌建设水平等的认定。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的“ 山东省优质产 品基地” 内企业 和“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 ,可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将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标志印刷在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上,标志图形可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当准确规范,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

14、和色彩,在宣传使用时应注明获得年度。 8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山东省 优质产品基地” 、“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称号。被撤销称号的,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二)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违法生产的;(四)产业严重萎缩或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失去示范带头作用的;(五)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5、行为的。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山 东省优质产 品基地” 和“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组织)” 称号的,不得 继续使用山东 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标志。第二十五条 参与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和龙头骨干企业(组织)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守基地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山东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认定结果和撤销决定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向山东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意见。山东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举报情况和申诉意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 月 日。原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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