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合 同同 书书项目名称:个人所得税微观模拟模型项目合同编号:17JG-GK-00/17-131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期: 2018 年 1 月 2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 内 容1 合同名称: 个人所得税微观模拟模型项目合同书2 合同编号: 17JG-GK-00/17-131甲方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甲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5 号甲方联系人: 朱海燕 郭路3联系电话: 010-63418016乙方名称: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21 层 C2301C2302乙方联系人: 邹海亭联系电话: 8215068
2、5、189110015654传真: 821506865 合同金额: 人民币壹佰伍拾壹万零伍元整(1,510,005.00)。6 合同付款: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在签订合同并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50%款项,即人民币柒拾伍万伍仟零贰元伍角整(755,002.50)。第二次付款:在完成全部项目服务并通过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50%款项,即人民币柒拾伍万伍仟零贰元伍角整(755,002.50)。7 履约金及返还: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 5%(四舍五入到元),即人民币柒万伍仟伍佰元整(75,500.00)。在项目服务期满后,无息返还。8 合同期限:
3、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期满止9 服务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终验收合格止310 服务地点: 合同约定地点或甲方指定地点4一 合 同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 )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个人所得税微观模拟模型项目”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署个人所得税微观模拟模型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17JG-GK-00/17-131,以下简称:“合同”)。1. 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通用条款;(2)报价表(总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 ;(3)投标文件技术部分。2. 合同范围和条件
4、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 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伍拾壹万零伍元整(1,510,005.00) 。4. 付款条件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在签订合同并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50%款项,即人民币柒拾伍万伍仟零贰元伍角整(755,002.50)。第二次付款:在完成全部项目服务并通过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50%款项,即人民币柒拾伍万伍仟零贰元伍角整(755,002.50)。55. 合同签订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甲方(国家税务总局)签订本合同。6. 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在甲
5、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字: 签字:盖章: 盖章: 日期:2018年1月3日 日期:2018年1月3日6二 合 同 通 用 条 款1. 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1.2“乙方”是指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3“甲方采购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1.4“甲方业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1.5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6 “天”除非特别指出, “天
6、”均为自然天。2. 标准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 服务3.1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甲方提供的基于税务总局云平台进行个人所得税微观模拟分析应用功能建设,共分为数据管理、税改方案模拟、改革效应分析和系统设置等四部分内容。服务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终验收合格止。3.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
7、方保留7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3.3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3.4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3.5 除合同条款另行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4. 知识产权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4.2 软件项目系统的版权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
8、、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享有永久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项目系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5. 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软硬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 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漏、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8(2) 在开发过程
9、中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许可;(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4)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5)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6) 严禁在提交的软件产品中设置远程维护接口和后门程序;(7) 不得进行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远程维护;(8) 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
10、偿。6. 验收要求6.1 采购人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6.2 具体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7. 履约保证金7.1 乙方在签署合同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五(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或银行电汇形式提交;也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7.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 乙方所提供服务,若达不到服务承诺,按每违反一次从履约保证金
11、中9扣除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2%) ,累计满两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 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后,凭返还申请一次性返还。8履约延误8.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8.2 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合同金额的0.5%计收,一周
12、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8.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工期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8.4 除不可抗力和根据合同规定延期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工期,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9. 违约责任9.1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9.2 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服务,且在延长的期限内
13、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自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以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9.3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9.4 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本合同第9.5条规定所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9.5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 9.2 条规定的方法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以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
14、。10. 不可抗力10.1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11. 争端的解决11.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 30 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仲裁。11.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11.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