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校发 20156 号关于印发内蒙古民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教学、教辅及附属单位,各职能部门:内蒙古民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通知附:内蒙古民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民族大学2015 年 1 月 13日2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办 公 室 2015年 1月 13日 印发附:内蒙古民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行
2、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国家、自治区、市各 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各 级财政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和各类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 领导,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责任到人” 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目标:通过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合理、节约和有效使用的目的;通 过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
3、管理的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3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的合理、节约和有效使用;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及管理手段,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
4、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资产和资产管理第七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 课桌椅、图书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
5、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土地使用 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4财产权利。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 配置、 资产使用、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资产处置、资产收益、 资产评 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与奖惩等。第九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校、院(部、馆 、处 、所、中心)二 级 管理体制。国有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各院(部、馆、处、所、中心)是学校国有资产二级管理单位。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筹管
6、理学校资产,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其主要 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核,并向学校资产领导小组、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办理报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宜;3.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4.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5.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对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6.负责国有资产的统
7、计报表、报告汇总上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5门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7. 具体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 办公用专 用设备、一般 设备、家具等资产的管理,参与仪器设备处置、调剂的论证、审核工作,参与校内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的采购,推动校内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合理配置工作; 8. 负责对全校公用房屋和办公设备家具实行定额配置与管理。9. 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并组织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论证,代表学校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依法 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10.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对本部门管
8、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学校资产管理、登记备案及相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1.校办:负责校名、校徽和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校办档案室负责全校档案等资产的管理(人事档案由人事处负责管理);2.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及非专利技术等科研或社科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评估、推广与转化,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 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 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3.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收益的核算、汇集、上缴;4.后勤处(后勤总公司
9、):负责学校公共设施、校园环境、教室、食堂等服务保障性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修维护,具体包括:水、电、气、6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设备及环境的日常管理、维修、服务;车辆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审验;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大宗特种设备如锅炉、中央空调、 电梯等的管理与维修、 维护等。学生公寓内部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服务由学生处负责,留学生公寓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服 务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代表学校对授权其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规范管理行为, 规避经营风险,维护学校的权益。主要职责为: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负责授权范围内出租出借资产的评估、审核报批,登记备案;出租价
10、格、合同的起草,招租项目的管理;出租、出借的收益的收缴。5.基建处:负责校园土地规划使用,基础设施中的水、电、气、道路等的重新规划、 调整、大宗改造,房屋建筑物大宗维修改造,新建工程立项、施工、竣工验收、 办 理移交手续等管理;6.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安防设施设备的配置、使用、管理、维护等;7.图书馆:负责图书、报刊杂志、电子资源、古籍、线装藏书及馆内珍藏品的管理。各学院(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图书、报刊杂志、资料,并向图书馆上报年度统计报表。8.网络中心:负责网络和域名类资产的管理,校园网络设施设备及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办公软件的管理维护等。 9.博物馆:负责馆内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10.
11、监察审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察、审计。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院、部、 馆、处、所、中心)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是学校国有资产二级管理单位。资产使用部门行政7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明确一名处领导负责本部门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确定一名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协助分管资产领导工作。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实行“ 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 的原则,做到帐、卡、物交班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使用部门具体职责: 1.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2.学校各单位要建立资产使用责任制,坚持“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为每一项资产落实
12、资产保管人,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3.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 转让、 报损和报废 等报批手续, 维护好本部 门在“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 信息;部 门职工岗位变动时 ,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4.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 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5.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反映本部门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6.协助国资处准备报废资产的申报材料,按时移交报废资产7.负
13、责房屋建筑物及大型设备的档案整理、移交档案室工作;8.经营性资产使用部门在核算资产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同时,还要核算资产保值增值成果,按 时足额上交国有资产使用费;9.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8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 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 行 为 。学 校 资 产 的 配 置 应 当 遵 循“依 法 合 规 、保 障 需 要 、科 学 合 理 、调 剂 优 先 、节 俭 使 用 、共 享 共 用 、严 格标 准 、预 算 约 束 ”的 原 则
14、。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从学校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求,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第十五条 学校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 应首先考虑通过共享共用的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定配置标准;无资产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各部门购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2.不能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3.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范
15、围。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配置资产的,学校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 编制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随学校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学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学校资产购置事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内部控制流程规范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 预算购置。9第十八条 资产购置应按学校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申请、论证, 纳入学校预算,实 施集中采购, 购置纳入政府采 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任何 单位不得擅自购置资产,否则,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财务处不予报销。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新增资产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 录
16、入“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 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 账物的一致性。 资产 使用部门负责整理新增资产和资产维修档案,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资产档案。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交付使用、登记和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按高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暂估形式办理资产入账工作。第二十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收捐赠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高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凡经确认应当收入博物馆馆藏的文物、陈列品,必须送交博物馆收藏,任何
17、单位不得隐匿不报,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处置。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要进行认真清理,对长期积压、 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各管理单位进行校内调剂,必要时也可由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进行直接调剂。10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 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 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
18、产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 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十五条 学校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与保证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和财政拨款等各 类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作为抵押物或对外提供担保。第二十六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向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报批。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学校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货币资金一般不得用于出借。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工作,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营性资产的范围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