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度汛,发挥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和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
2、)防渍、治碱工程。(四)水利水电工程。(五)水土保持工程。(六)水文勘测、三防通讯工程。(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堤防是指河床以及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兴利防害水工程。1本办法所称水闸是指最大过闸流量 1000 立方米/秒以上的大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 100 立方米/秒以上、1000 立方米/秒以下的中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 100 立方米/秒以下的小型水闸。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总库容 100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总库容 1000 万立方米以上、10000 万立方米以下的中型水库;总库容 10 万
3、立方米以上、1000 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本办法所称灌区是指灌溉面积 30 万亩以上的大型灌区;灌溉面积 1 万亩以上、30 万亩以下的中型灌区;灌溉面积 1 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本办法所称泵站是指装机流量 50 立方米/秒以上或装机功率 10000 千瓦以上的大型灌溉、排涝泵站;装机流量 10 立方米/秒以上、50 立方米/ 秒以下或装机功率 1000 千瓦以上、10000 千瓦以下的中型灌溉、排涝泵站;装机流量 10 立方米/秒以下或装机功率 1000 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排涝泵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河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
4、障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凡与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和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并在上级和同级的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2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水利工程。各地应建立健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保障河道和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二章 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第六
5、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本市辖区内的河道,东江干流按有关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西枝江干流从惠城区东新桥入东江河口至惠东西枝江水利枢纽的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惠城中心区内河涌的主干流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按惠州市市区河涌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河道按辖区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河道及堤防工程执法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监管按“属地管理、地方负责”的原 则实行管理,由相应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
6、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其中东江、西枝江和新开河位于惠城中心区无堤防的东平半岛河段沿岸按照现有沿江岸线或规划岸线外延 10 米范围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应与城市蓝线和黄线管理相适应。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3定。第七条 本市辖区内的水利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天堂山水库和显岗水库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管理,潼湖水利工程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白盆珠水库、惠州大堤南堤、惠州大堤北堤、惠州大堤东堤(马安围)、增博联和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余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乡、镇人民
7、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部门、企业或个人兴建的水利工程,按其隶属关系由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监管,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第八条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职人员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须设置统一的专门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本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性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为纯公益、准公益或企业性质三类。纯公益和准公益性质的水利
8、工程管理单位经费(包括人员、公用、维修养护经费)按相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由财政核拨,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4费由财政核补。企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所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筹集,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的资金列入成本核算。小型水库管理和经费保障按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当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功能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第十条 通
9、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未经依法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未达到设计标准的水利工程,应进行达标加固、更新改造;虽达到设计标准,但运行时间长,设施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做好规划,限期完
10、成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解决。5第十三条 经安全鉴定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确属危险,且严重影响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变,确需报废的,由其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报同级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水利、电力部门或其他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或其他涉水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第三章 河道和
11、水利工程保护第十五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或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标准划定护堤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一)东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 5 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 30 米。(二)捍卫 1 万至 5 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 20 米。(三)捍卫 1 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0 米。(四)惠城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堤防,堤防内侧护堤地从内坡6堤脚算起 10 米,外侧护堤地
12、从外坡堤脚算起 30 米。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第十六条 国家对水利工程依法实施保护,并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一)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距离为: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周边 100 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 300 米;中型水库周边 50 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 200 米;小型水库周边 30 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 100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
13、筑物和专用防洪抢险道路的占地范围以及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护堤地。(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及其两侧的宽度为:大型水闸上、下游距离各 1000米,两侧宽度各 200 米;中型水闸上、下游距离各 300 米,两侧宽度各 50 米;小型水闸上、下游距离各 50 米,两侧宽度各 30 米。(四)泵站。工程区:泵站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厂房、涵管、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泵站上、下游及其两侧的宽度为:大型泵站上、下游距离各 300米,两侧宽度各 100 米;中型泵站上、下游距
14、离各 150 米,两侧宽7度各 50 米;小型泵站上、下游距离各 50 米,两侧宽度各 30 米。(五)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距离为:大型工程周边 100 米,中型工程周边 50 米,小型工程周边 30 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六)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上述规定标准划定后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一)水库
15、、堤防、水闸、泵站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不少于 200 米,其他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不少于 50 米。(二)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三)大型渠道管理范围边界外延 20 米,中型渠道管理范围边界外延 15 米,小型渠道管理范围边界外延 10 米。(四)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上述标准划定后向社会公告。第十八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已征用或已按规定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8已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
16、,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的,应征得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限制使用。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界桩和公告牌。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专项标注列示河道和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其用地范围和城乡规划的蓝线或黄线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确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
17、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办理行政许可时,凡涉及到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须征得有相应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涉及河道堤防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建设单位应提出相应的保护调整措施并须符合相应水利规划和城市规划。新建工业区、住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在新的水利、河道堤防工程系统建成以前,不得损坏、堵塞、填毁原有的河道堤9防和水利工程。第二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属于河道行洪通道,不作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的,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
18、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的,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河道开采砂石土料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穿堤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 3 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