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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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8 页前 期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协 议甲 方 ( 业 主 ) :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 ;电 话 : ;住 所 地 : ;邮 编 : 。乙 方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 ;负 责 人 : ;电 话 : ;住 所 地 : ;邮 编 : ;资 质 等 级 : ;证 书 编 号 :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

2、权利义务 1、入住前,享有对所用物业的检查权。2、享有对乙方及管理服务人员工作的监督权、投诉权。3、享有对园区内各项管理的建议权、监督权。4、住宅单位仅作居住使用,不得作写字楼、货仓、工厂或其他商业用途。5、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掷任何物品,违者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抛掷物第 2 页 共 18 页品所造成的一切责任。6、甲方同意与乙方按以下原则建立停车服务关系:乙方为甲方有偿提供停车场地并对场地进行维护管理,不对车辆盗抢、损坏及车内财物损失负责,甲方自行负责购买车辆保险,出现损失,由第三方或承保人负责赔偿。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车辆看管服务,需要与乙方签订书面看管协议,并按济南市相关规定缴纳看管服务费

3、。7、依据本协议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交纳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8、对物业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9、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甲方必须遵守政府房屋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并严格遵守。10、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11、甲方的通讯地址为

4、本园区自有物业地址,当甲方的通讯地址发生改变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以书面投递方式通知甲方相关事宜,因甲方所留通讯地址不准确而导致相关事宜不能及时知会甲方的,所有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12、甲方必须遵守本物业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 临时管理规约各项管理规定及相关约定。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对本物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第 3 页 共 18 页2、征求业主(住户)意见,受理园区内的设备、卫生、绿化、治安等方面的投诉,认真热情接待业主(住户)来访,为业主(住户)排忧解难。3、

5、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4、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5、制定物业每年管理费用的开支预算,及时收取和追缴业主(住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7、安排管理人员对园区进行日常巡视,并配合执有效证件的国家执法人员进入所管辖的房屋内检查,业主(住户)或有关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或妨碍,应积极配合乙方、派出所管理日常治安工作。8、在甲方收楼时,乙方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订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使甲、乙双方能联手监管甲方所聘任的装修公司及工人遵循有关规定,

6、促进本物业的有效管理。9、在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内容: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定期维护停车场各项设施。 第 4 页 共 18 页、责任:负责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维护停车场设施的运行,乙方不承担甲方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保险责任。六、公共秩序

7、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内容: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对公共区域进行安全值班、监督和间歇巡视,对大件物品搬运进行登记、检查,大件物品指:体积超过 0.5 立方米或重量超过 25 公斤的物品。 、责任:严格管理物业管理队伍,加强工作规范建设,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发生在公共区域内危及住户安全的情况,乙方不承担甲方人身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乙方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九、甲方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单独有偿的维修、养护等

8、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房屋外观:1、房屋整体外观统一、完好、整洁。 2、对公共区域违章、私搭、乱建现象依法进行管理。 二、设备运行:1、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2、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率达 95%,保养、检修制度完善。第 5 页 共 18 页2、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畅,二次供水无污染及隐患。四、环境卫生:1、整体环境及环卫设施保持清洁,垃圾日产日清。2、定期杀虫灭鼠。五、绿化:1、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2、定期消杀除虫。六、交通秩

9、序与车辆停放:1、车辆停放、行驶有序。 2、主要干道和消防通道交通顺畅。 七、安全管理: 1、公共区域内文明有序。2、可能危及住户安全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明显标识。八、消防:1、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2、发生火警及时通报,并协助消防部门救助。 九、及时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含应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支出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一 、本 物 业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后 , 乙 方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内 容 及 普 通 住 宅 小区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等 级 标 准 ( 试 行 ) 中

10、 的 一 级 标 准 向 甲 方 提 供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 甲 方在 收 楼 时 , 预 交 半 年 物 业 服 务 费 , 收 楼 后 第 六 个 月 起 每 一 个 月 预 交 一 次 物 业 服 务 费 ,具 体 交 费 日 期 为 每 月 25 日 开 始 至 次 月 24 日 。第 6 页 共 18 页二 、物 业 服 务 费 实 行 包 干 制 , 每 月 收 费 标 准 按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多层及高层住宅:元 / , 商 业 : 元 / 收 取 。 物 业 服 务 费 如 遇 政 府 执 行 标 准 调 整 , 按政 府 最 新 标 准 执 行 。三 、物 业

11、服 务 费 用 主 要 用 于 以 下 开 支 :1、 管 理 服 务 人 员 的 工 资 、 社 会 保 险 和 按 规 定 提 取 的 福 利 费 等 ;2、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日 常 运 行 、 维 护 费 用 ;3、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清 洁 卫 生 费 用 ;4、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绿 化 养 护 费 用 ;5、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秩 序 维 护 费 用 ;6、 办 公 费 用 ;7、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8、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及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费 用

12、;9、 法 定 税 费 ;10、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的 利 润 ;11、 用 于 业 主 的 其 他 费 用 。乙 方 按 照 上 述 标 准 收 取 物 业 服 务 费 用 , 并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内 容 和 质 量 标准 提 供 服 务 , 盈 余 或 亏 损 由 乙 方 享 有 或 承 担 。四、甲方应按收楼通知书约定的收楼日期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五、甲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甲方负连带交纳责任,甲方应及时将其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书面告知乙方。六 、 甲 方 同 意 委 托 乙 方 办 理 银 行 代 缴 费 帐 户 , 同

13、 意 乙 方 通 过 为 甲 方 办 理 的 银行 代 缴 费 帐 户 划 扣 水 电 费 和 物 业 服 务 费 用 , 因 划 扣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七 、 甲 方 的 产 权 发 生 变 更 , 须 和 新 业 主 共 同 与 乙 方 办 理 证 件 及 资 料 变 更 登 记手 续 。 因 甲 方 未 及 时 与 乙 方 办 理 清 户 手 续 而 引 起 的 欠 费 及 其 他 责 任 问 题 由 甲 方 承担 , 该 物 业 新 业 主 负 连 带 责 任 。第 7 页 共 18 页第五条 物 业 的 经 营 与 管 理一 、 停 车 场 属 于 建 设

14、 单 位 所 有 、 委 托 乙 方 管 理 的 , 停 车 场 收 费 标 准 按 政 府 收 费办 法 执 行 。二 、 乙 方 与 停 车 场 车 位 使 用 人 签 订 书 面 的 停 车 管 理 服 务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车 位 使 用 及 停 车 管 理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权 利 义 务 。第 六 条 物 业 的 使 用一 、甲 方 对 物 业 的 专 有 部 分 享 有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 但 不 得 妨碍 其 他 业 主 正 常 使 用 物 业 。二 、甲 方 同 意 建 筑 区 划 内 所 有 与 某 住 宅 单 位

15、( 包 括 低 密 度 住 宅 、 联 排 住 宅 等 )相 邻 的 花 园 、 绿 地 、 楼 宇 屋 面 、 露 台 、 底 层 庭 院 、 地 下 室 、 架 空 层 、 地 下 车 库/车位 , 由 该 住 宅 单 位 的 买 受 人 按 合 同 内 容 享 有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 买 受 人 享 有 所 有 权 或使 用 权 的 花 园 、 绿 地 、 楼 宇 屋 面 、 露 台 、 底 层 庭 院 、 地 下 室 、 架 空 层 、 地 下 车 库/车 位 的 范 围 、 面 积 , 以 该 住 宅 单 位 的 卖 受 人 与 买 受 人 签 订 的 商 品 房 买 卖

16、 合 同 的约 定 的 范 围 、 面 积 、 使 用 期 限 为 准 。 上 述 部 分 的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归 各 相 应 单 位 买 受人 所 有 或 按 合 同 约 定 使 用 , 其 他 买 受 人 对 此 放 弃 且 不 具 有 使 用 权 。未 计 入 公 共 部 位 与 共 用 房 屋 分 摊 建 筑 面 积 的 部 分 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地 下 和 架 空层 停 车 场 ( 库 ) 、 会 所 、 商 业 街 等 配 套 建 筑 , 其 所 有 权 、 收 益 权 属 于 出 卖 人 。三 、甲 方 应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按 照

17、 有 利 于 物 业 使 用 、 安 全 、 整 洁 以 及公 平 合 理 、 不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 在 供 电 、 供 水 、 供 热 、 供 气 、 排水 、 通 行 、 通 风 、 采 光 、 装 饰 装 修 、 环 境 卫 生 、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妥 善 处 理 与 相 邻业 主 的 关 系 。四 、甲 方 应 按 设 计 用 途 使 用 物 业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改 变 物 业 设 计 用 途 的 , 甲方 应 在 征 得 相 邻 业 主 以 及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 并 报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18、 准 后 实 施 。五 、甲 方 需 要 装 饰 装 修 房 屋 的 , 应 事 先 经 乙 方 批 准 , 并 与 其 签 订 装 饰 装 修 管第 8 页 共 18 页理 服 务 协 议 书 , 乙 方 可 按 相 关 规 定 向 甲 方 收 取 物 业 装 修 保 证 金 。 甲 方 应 按 装 饰装 修 管 理 服 务 协 议 书 的 约 定 从 事 装 饰 装 修 行 为 , 遵 守 装 饰 装 修 的 注 意 事 项 , 不 得从 事 装 饰 装 修 的 禁 止 行 为 。 物 业 装 饰 装 修 完 毕 , 如 未 造 成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设 施 、设 备 及

19、相 关 场 地 的 损 坏 , 不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 乙 方 应 在 验 收 合 格 后 30 日 内 将 物 业装 修 保 证 金 本 金 无 息 退 还 甲 方 。六 、甲 方 应 在 指 定 地 点 放 置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及 装 修 垃 圾 , 不 得 擅 自 占 用 物 业 共用 部 位 和 公 共 场 所 。 本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的 装 饰 装 修 施 工 时 间 为 每 个 工 作 日 8: 00-12: 00, 14: 00-17: 00, 其 他 时 间 ( 包 括 休 息 日 和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全 天 ) 不 得 进行 敲 、 凿

20、 、 锯 、 钻 等 产 生 严 重 噪 声 的 施 工 。七 、因 装 饰 装 修 房 屋 影 响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正 常 使 用 以 及 侵 害相 邻 业 主 合 法 权 益 的 , 甲 方 应 及 时 恢 复 原 状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八 、甲 方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合 理 使 用 水 、 电 、 气 、 暖 等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 不 得 擅 自拆 改 ; 甲 方 若 擅 自 改 动 卫 生 间 、 厨 房 、 阳 台 或 其 他 部 位 造 成 地 面 出 现 渗 漏 或 其 他 情况 影 响 到 相 邻

21、业 主 使 用 物 业 或 对 相 邻 物 业 造 成 损 害 等 问 题 , 由 甲 方 负 责 处 理 。九 、甲 方 应 按 设 计 预 留 的 位 置 安 装 空 调 , 未 预 留 设 计 位 置 的 , 应 按 乙 方 指 定的 位 置 安 装 , 并 按 要 求 做 好 噪 音 及 冷 凝 水 的 处 理 。十 、甲 方 及 物 业 使 用 人 使 用 电 梯 , 应 遵 守 本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的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规定 。十 一 、在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行 驶 和 停 放 车 辆 , 应 遵 守 本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的 车 辆 行驶 和 停 车

22、 规 则 。十 二 、本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1、 损 坏 房 屋 承 重 结 构 、 主 体 结 构 , 破 坏 房 屋 外 貌 , 擅 自 改 变 房 屋 设 计 用 途 ;2、 占 用 或 损 坏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及 相 关 场 地 , 擅 自 移 动 物 业 共用 设 施 设 备 ;3、 违 章 搭 建 、 私 设 摊 点 ;4、 在 非 指 定 位 置 倾 倒 或 抛 弃 垃 圾 、 杂 物 ;5、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堆 放 易 燃 、 易 爆 、 剧 毒 、 放 射 性 物 品 , 排 放 有 毒 有 害

23、物 质 ,第 9 页 共 18 页发 出 超 标 噪 声 ;6、 擅 自 在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和 相 关 场 所 悬 挂 、 张 贴 、 涂 改 、 刻 画 ;7、 利 用 物 业 从 事 危 害 公 共 利 益 和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8、 法 律 、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七条 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一、专项维修资金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交存和使用,如有新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二、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甲方缴交的维修基金和资金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八条 保险物

24、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在保修期满后由乙方代为办理,纳入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甲方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安全、私有财产、车辆等的保险由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 九 条 物 业 的 维 修 养 护一 、业 主 大 会 成 立 前 , 乙 方 应 制 定 本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和 共 用 设施 设 备 的 使 用 、 公 共 秩 序 和 环 境 卫 生 的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二 、乙 方 根 据 规 章 制 度 提 供 管 理 服 务 时 , 甲 方 和 物 业 使 用 人 应 给 予 必 要 配 合 。三、甲方对物业专有部

25、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物业维修养护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甲方或乙方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第 10 页 共 18 页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四 、发 生 危 及 公 共 利 益 或 其 他 业 主 合 法 权 益 的 紧 急 情 况 , 必 须 及 时 进 入 物 业专 有 部 分 进 行 维 修 养 护 但 无 法 通 知 相 关 业 主 的 , 乙 方 可 向 相 邻 业 主 说 明 情 况 , 在第 三 方 ( 如 所 在 地 居 委 会 或 派 出 所 或 相 邻 业 主 )

26、 的 监 督 下 , 有 权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地进 入 相 关 业 主 的 物 业 专 有 部 分 进 行 维 修 养 护 , 但 事 后 应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业 主 与 受 益方 做 好 善 后 工 作 。五 、因 维 修 养 护 物 业 或 者 公 共 利 益 , 甲 方 确 需 临 时 占 用 、 挖 掘 道 路 、 场 地 的 ,应 当 征 得 建 设 单 位 和 乙 方 的 同 意 , 并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恢 复 原 状 。六 、物 业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 危 及 公 共 利 益 或 其 他 业 主 合 法 权 益 时 , 责 任 人 应 当及 时 采

27、 取 措 施 消 除 隐 患 。七 、建 设 单 位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保 修 期 限 和 保 修 范 围 承 担 物 业 的 保 修 责 任 , 建 设单 位 在 保 修 期 限 和 保 修 范 围 内 拒 绝 修 复 或 拖 延 修 复 的 , 甲 方 可 委 托 乙 方 组 织 修 复 ,修 复 费 用 及 修 复 期 间 造 成 的 其 他 损 失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八 、本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全 体 业 主 应 按 规 定 缴 存 、 使 用 和 管 理 物 业 共 用 部 分 、公 用 设 施 设 备 维 修 基 金 , 用 于 物 业 共 用

28、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更 新 、 改 造 和 保 修 期期 满 后 的 维 修 。九 、乙 方 可 采 取 规 劝 、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 暂 停 物 业 服 务 、 公 示 不 良 行 为 等 必 要措 施 , 制 止 甲 方 、 物 业 使 用 人 违 反 临时管理规约和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物 业 管 理规 章 制 度 的 行 为 。十 、乙 方 应 及 时 向 全 体 业 主 通 告 本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有 关 物 业 管 理 的 重 大 事 项 ,及 时 处 理 甲 方 和 物 业 使 用 人 的 投 诉 , 接 受 甲 方 和 物 业 使 用 人 的 监 督 。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 、甲 方 或 物 业 使 用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的 约 定 , 逾 期 交 纳 物 业 服 务 费 , 从逾 期 之 日 起 每 天 按 应 交 物 业 服 务 费 的 千 分 之 一 的 标 准 向 乙 方 支 付 滞 纳 金 。 共 用 水 、电 费 等 分 摊 费 用 的 逾 期 责 任 也 按 此 方 式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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