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办事指南 (一次性告知单) 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2 -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 清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1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局水土保持办公室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都安县安阳镇沿江路 99 号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8-5219117 监督电话 0778-5219812
2、 12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 6月 29 日公布, 2010年 12 月 25 日修订通过,自 2011 年 3月 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3 实施对象 都安县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3、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 3 - 财税 2017 37 号)第六条规定: 县级(包括县级市、城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行 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含国家、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跨县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
4、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16 行使内容 县级(包括县级市、城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含国家、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跨县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县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承诺办结 时限 无。 19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 6月 29 日公布, 2010年 12月 25 日修订通过,自 2
5、011 年 3 月 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 ,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0 申请材料 无。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 无。 - 4 - 及标准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 24 数量限制 (一
6、)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 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 2017
7、37 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 1.1 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 )开采矿产资源的 ,建设期间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 1.1 元一次性计征 ;开采期间 ,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 (采掘、采剥总量 )每吨0.5 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 (不包括水井、勘探井 )占地面积按年征收 ,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 ;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 ,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平方米计算 ,每平方米每
8、年收费 1 元。 (三 )取土、挖砂 (河道采砂除外 )、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 ,按照每立方米 1 元计征 (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不再重复- 5 - 计征。 (四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根据土、石、渣量 ,按照每立方米 1 元计征 (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不再重复计征。 收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税 2016 37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
9、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 2017 37 号) 26 结果名称 国家统一征收票据。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3。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无。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 33 运行系统 无。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 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 2017 37 号)规定征收。 2.有不需要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情形吗? 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税 2017 37 号)第十
10、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 建设幼儿院、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医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新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 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 6 -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适用类型、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
11、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 3.确定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7 备注 - 7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6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不严格、不公正 高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水 土保 持法等法律法规;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向生产建设单位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并印制在缴费 通 知 单 上 接受 监督,坚持透明管理; 4.水土保持补偿费原则上不接受现金支付(特别边远,银行无法普及的地方且金额较小的情况除外),要求生产建设单位统一 汇 缴 财 政 非税 专户,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接受财政
13、监督; 5.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6.重大事项须集体审定。 都安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具体承办人 水土保持补偿费无故不按现行标准征收,征收程序不规范,不按规定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高 都安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具体承办人及科室领导 挪用、截留水土保持补偿费 高 都安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具体承办人及局分管领导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低 都安县水土保持办公室负责人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低 都安县水利局分管局领导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低 各环节有关人员 附件: 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流程图 2.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样本(图 片)8 附件 1 水土保持补偿费
14、征收流程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 2017 37 号)相关规定,依法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缴费通知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单位可在 60 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拒不缴纳和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建设单位下达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 偿费通知书 都安县水利局开具非税收据、核查入库情况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中央 10%、自治区 20%、市 10%、县(市、区) 60%的比例就地划缴国库。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 7 日内缴费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都安县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书。 - 9 - 附件 2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样本(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