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税 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事项描述】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税务师事务所 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变更行政登记。 【办理时限】 (一) 税务师事务所 变更 行政登记办理时限 税务师事务所 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交 变更行政登记材料 。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提交 资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 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2、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 变更 行政登记 。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 /终止行政登记表 1 2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扫描件 1 变更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业务范围 的提交 3 原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原件 1 变更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业务范围的 ,领 取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时交回 【办理流程】 (一) 税务师事务所提交 材料 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管理员权限用户登录广东省电子
3、税务局( http:/www.etax-), 录入变更信息,上传税务师事务所变更 /终止行政登记表及相关资料。 (二) 税务 机关 受理 提交 资料齐全 、 符合法定形式 、 填写内容完整 的,税务机关受理变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税务师事务所可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 (三)税务机关办理 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税务师事务所应向 所在地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广州市税务师事务所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 交回 原登记证书,领取新登记证书;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 )。 【温馨提示】 否 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 税务师事务所 提交行政登记变更申请 提交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填写内容完整 受理 办理 是 结束 税务师事务所 办 理行政登记变更后 , 应当 再 办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变更。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