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郑农办2018 111 号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信访稳定工作和领导接待日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加强委信访稳定工作,特 制 定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信访稳定工作制度 、郑州市农业农 村工作委员会领导接待日制度 ,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2018 年 7 月 5 日- 2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信访稳定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委信访稳定工作,保障信访稳定人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农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稳定,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
2、访等形式,向农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由本办处理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全市农业农村工作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情况的意见或建议;(二)对全市农委系统各级机关、委属各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申诉、要求;(三)对全市农委系统管理的干部职工的表扬、批评、检举和控告;(四)属于农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是农委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信访事项,组织处理信访人来信来电,接待或安排相关处室、单位接待信访人来访;-
3、 3 -(二)向有关处室、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协调、催办、检查,必要时配合了解信访事项情况;(三)协调办理有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四)督促办理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五)就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组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进行专题调研处理;(六)办理其他信访工作。 第五条 其他处室和单位依据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有关信访事项。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办理信访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二)向办公室书面提交回复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三)研究、分析信访反映的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第六条 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一)受理。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填写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信访事项登记表
4、。属于农委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属于农委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个日内转有关单位处理,并将转送情况告知信访人;采用电话、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二)呈批。对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受理处室、单位应提出拟办意见,及时转交委办公室,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呈送有关委领导批示,并按委领导要求和政策规定,依照工作程序处理。(三)办理。采用电话、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可以当场- 4 -答复信访人的,应尽可能当场答复,并做好政策解释、思想疏导和说服工作。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农委受理需进行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
5、善处理,并应自本办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 60日。(四)督办。办公室负责对转有关处室、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按办理时限进行催办。办理不当的,由承办处室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办公室要主动参与分析研究,协调配合承办处室、单位妥善按期办理。(五)回复。承办处室或单位在办理期限内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由委领导批办和办公室转至其他处室或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呈委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回复;其他处室或单位直接受理的,由受理处室或单位直接回复。办理结果应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以
6、及相应的理由和依据。(六)复查。信访人对农委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查的,由原承办处室或单位提出复查意见;信访人对农委工作职责范围内并经下一级农委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查的,由办公室根据情况责成原办理机构,分别在本办收到复查申请或原办理机构收到责成复查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信访人。(七)报结。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 30 日内报结;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过 60 日;90- 5 -日内仍不能报结的,要说明原因。以农委名义报结的信访事项,呈送办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统一编号上报。 (八)归档。登记办理的信访事项有关材料,
7、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七条 信访工作应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投诉、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单位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查证,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相关信访材料应视同涉密件管理。第八条 接待信访人应文明、热情、诚恳,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陈述,了解问题要点和来访人基本要求,如实记录。对属于农委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按照规定及时联系相关处室、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由处室或单位直接派出人员接访;对不属于农委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反映问题。第九条 涉及纪检监察的信访
8、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信访事项相关材料由办公室负责存档,妥善装订保管。其他处室或单位承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将相关的材料及时移交办公室。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6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信访事项登记表编号: 年 月 日受理时间 受理方式受理人受理问题概述受理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办公室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委领导批示签字 年 月 日 委主要领导批示签字 年 月 日来访人对处理结果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7 -郑 州市 农业农 村工作委 员 会 领导 接待日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农业农村工作服务水平,缩短与群众的距离, 倾听民声,汇聚民智,服
9、务 民众,全面提高公众对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的认可与满意度,根据信访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领导接待日参加领导干部为委机关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委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协助。 第三条 受理事项。委领导接待日受理涉及我市农业农村工作事项,是指委系统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经电话约访或直接面见等形式,向委领导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处理的事项。第四条 不予受理事项。以下事项不属委领导接访受理范围:1. 属县(市、区) 、委属单位解决的事项,来访人未向所属县(区) 、委属单位提出或已经提出尚在处理过程中的,应告知
10、来访人先向相关单位提出。 2. 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渠道解决的,应告知来访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 信 访事项已经“三级终结” 的,应告知来访人不得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同一问题。 - 8 -第五条 集体来访提出共同来访事项的,应由其协商推选不超过 2-3 人代表向接访委领导反映问题。 第六条 委领导接访时间为每月一次,每次 1 个工作日。接访地点设在委大门东侧接待室。 第七条 委领导接待日安排 (包括局领导姓名、职务、预约电话及分管工作)在商都农网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为妥善做好接待日工作,每次接待日由接访委领导指定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委办公室分管副主
11、任协助其接待工作。委领导接访时,协助人员负责建立问题台账,对每一件接访事项填写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导接待日群众来访登记及批办单,再由接访委领导根据接访情况,签署具体处理意见,交本系统有关单位处理,并按规定期限答复来访群众。 第九条 委领导接待日实行首问负责制。每位接访委领导既要负责接待,也要负责接访事项的处理。对不属于本人分管工作,可通知相关处室人员协助接待,并及时和其他相关委领导沟通、协调,一抓到底,确保“ 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 第十条 委领导接待日实行限时办结制。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当场 解决不了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承诺办结;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要明确告知来访人,
12、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第十一条 委领导接待日实行来访接待工作督查制。各处室要对委领导信访接待所涉及的本处室事项认真办理、妥善解决。委办公室要对委领导接待处理群众来访的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 9 -立卷存档备查,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并负责定期通报来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参与委领导接待日的工作人员要注重礼仪;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泄露来电来访人身份、反映的问题和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0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导接待日群众来访登记及批办单编号: 年 月 日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接待委领导 参与接待人员来访主要人员 联系方式受理问题概述接待领导批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承办单位(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来访人对处理结果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