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专业在职研究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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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法学理论专业在职研究生刑法学讲课提纲一、教学目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学习刑法学的目的,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员能够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较为深入的了解本学科领域若干前沿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通过对刑法分则中重点个罪的分析研究,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教学时间及考核方式:共安排 100 学时,其中面授 36 学时,答疑辅导 4 学时,课外自学 60 学时;结业考核为开卷考试。三、授课内容:第一讲 中国刑法的创制与发展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

2、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以区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1.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剥削阶级国家刑法的共同阶级本质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它们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我国刑法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2.刑法的法律性质。第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第二,刑法的强制性

3、最为严厉。二、刑法的创制和发展(一)刑法的创制我国刑法的创制,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早在建国初期,国家就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些单行刑事法规。与此同时,也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较大的修改后,于 1979 年 7 月 1 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198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刑法的发展1. 1979 年刑法的缺陷。主要是内容的不完整性和对变化多端的犯罪现象缺乏及时的2应变能力。 2.1979 年刑法的修订工作。经历了酝酿准备、初步修改、重点修改、全面系统修改

4、和审议通过等五个阶段。3.1997 年刑法具有的鲜明特色。三、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采取了制定单行刑法、制定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三种形式,对刑法典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增设和修订了一系列罪名。思考题1. 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2. 我国刑法的修改完善采取了哪些形式?第二讲 犯罪和犯罪构成理论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概括。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归纳起来看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犯罪的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犯罪

5、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以上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结合,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备的。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大陆法系理论中并没有“犯罪构成”的概念,真正第一次提出犯罪构成概念的是前苏联刑法学界。我国刑法学界占据通说地位的犯罪构成的概念是: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有机统一体)。(二)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作为犯罪论的基础性核心内容,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犯罪构

6、成既是法律规定也是理论命题;2. 犯罪构成是法律标准而不是具体事实;3. 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素的有机统一;4. 犯罪构成是记述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的结合。三、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的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更好地得到发挥;而立法上制定犯3罪构成和司法上运用犯罪构成,必须以犯罪概念为指导。只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才能正确地解决定罪问题。四、犯罪构成的产生与发展(一)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经

7、历了一个从纯粹客观和中性无色的事实认识到包含主观因素和价值判断的规范评价的过程。一般认为,行为构成犯罪,除了符合构成要件,还必须违法并且有责。(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英美法理论思维的逻辑起点是经验,价值目标是实用,这就决定了其犯罪构成理论功能的独特性。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实体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和程序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实体意义上的构成要件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程序意义上的构成要件指的是合法辩护事由。(三)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1946 年由刑法学家 A.H特拉伊宁出版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首次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模式,对整个社会主义刑法学派产生了深远的影

8、响。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自 20 世纪 50 年代建构以来,基本沿袭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模式,在理论上并没有多少创新。尽管学术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讨论从未停止,也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新的犯罪构成模式,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论仍然占据着通说的地位。五、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一)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结构比较从整体上看,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呈现出不同的结构特征。在大陆法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者之间呈现出种层层递进的逻辑进程。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被认为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四要件间的关系是一存俱存、一损俱损的共生关系。各要件必然依附于其他要件而存在,不可能

9、独立存在。英美法系的犯罪结构是双层的,在第一层次上进行实体性判断,这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类似;在第二层次上进行程序性判断,主要是辩护理由的提出,这又涵盖了大陆法系的违法性判断和有责性判断两个阶段。(二)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结论比较在追求思辨性与形式逻辑的完美方面,大陆法系与我国的犯罪论体系有共同之处;在维护秩序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刑法机能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理念上更为接近。在结论上,三大法系表现的差异并不是那么大。三大法系最根本的差别,在于历史文化传统塑造的刑法理念和认定犯罪的思路的不同,与大陆法系相比,我们欠缺的是层次性;与英美法系相比,我们缺失的是程序性,这些都是今后在改进具有中国

10、特色犯罪构成理论时需要借鉴的合理因素。4六、我国犯罪构成的理论重构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论的反思自上世纪 80 年代起就已经开始,时至今日大致形成了保留论、改造论和移植论三派意见。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显著特点,是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特别是主客观相统一原理作为指导原则,但还应加上以形式与实质相结合这一指导原则。思考题1. 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2.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3. 简述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关系第三讲 犯罪阻却事由理论研究一、犯罪阻却事由的法律属性(一)犯罪阻却事由法律属性的理论概览1.不罚论。认为正当防卫并非全是合法的、正当的,有的甚至是一种邪恶,是犯罪,问题在于法律已

11、明文规定不予处罚。主要有以下观点:(1)以恶易恶说;(2)道德压制说;(3)意思丧失说;(4)必要行为说;(5)罚权消灭说2.利论。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行为,既然是一种权利行为,也就谈不上刑事责任问题。这种观点又包括多种主张:(1)天赋人权说;(2)社会契约说;(3)消灭不正说;(4)社会利益说。3.排除社会危害论。认为正当防卫以及其他一些犯罪阻却的事由,是一种在外观上似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或者虽对社会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却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二)犯罪阻却事由法律属性的理论评析长期以来,我国的刑法理论一直

12、将犯罪阻却事由的法律属性确认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是从行为人的目的正当性和社会政治评价的积极肯定性出发的,从而试图揭示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存在反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并以此进一步论证行为的客观有益性。但是,仅仅从主观方面理解犯罪阻却事由的法律属性是不够的,还应当认识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所具有的刑事违法阻却性,即这些行为同时也是阻却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从刑法的理论角度而言,它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证明任何犯罪构成和任何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都是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的有机统一,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可能存在某种犯罪的构成。二、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一)犯罪阻却事由是否具有犯罪构成要素而符合犯罪构

13、成刑法理论通常把犯罪阻却的事由描述为5行为在客观上实质是有益于社会的,尽管它在外表上仍然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但在整体上仍不能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目的的正当性意味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种主观判断,行为人自以为自己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影响和消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对象和行为结果的认识因素,以及在这一认识基础上形成的意志因素。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中,仍然会认定具有犯罪的主观罪过,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通过违法性要件的价值评判,确认符合犯罪阻却事由的法律规定,才不构成犯罪。(二)犯罪阻却事由是阻却犯罪的成立还是阻却责任的承担犯罪阻却事由的刑法规定,实际是阻却了犯

14、罪的成立,阻却刑事责任不过是犯罪阻却后的必然结果形式的反映;如果犯罪阻却事由的行为事实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体现,就产生过当问题。过当的行为事实依然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就有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三)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关系1.从刑事立法角度而言两者是基于同一虚拟事实所设定的具有不同内容要求的法律规范形式,是一种并列关系。2.从刑事司法角度而言,两者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引用的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价值评价体系,是一种基础和上层的关系。三、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 20 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

15、不法侵害人通过人身反击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行为。正当防卫有三个鲜明的特点:(1)正当防卫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反击行为实施的,从而具有杀人、伤害的行为表现。 (2)正当防卫的实质是一种正义和合法的私力救济行为。 (3)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 目的性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实施。2. 前提性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3. 时间性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4. 对象性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施。5. 适度性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上述

16、五个条件,是正当防得以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是正当防卫或者说正当防卫的适当。(三)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无限防卫的成立,除具备正当防卫前四个基本条件外,还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1.不法侵害必须具有明显的法定暴力性。2.防卫 手段和防卫程度的无限制性。6根据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的规定,在特定的暴力性犯罪面前,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四)正当防卫的过当及其刑事责任1.防卫过当的超限标准。对正当防卫适当的必要限度,既不能对正当防卫人提出太苛刻的要求,也不能不考虑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2.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我们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性质应当认定为过

17、失形式比较合理,而且是只能有疏忽过失才能构成。3.防卫过当的罪名确定。防卫过当构成犯罪,但并非一个独立的犯罪。在确定防卫过当犯罪的罪名时,结合防卫人的主观罪过性质,结合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加以确定。四、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1.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2.紧急避险的特点:(1)紧急避险具有伤害人身、损毁财产的行为表现。 (2)紧急避险的实质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3)紧急避险在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罪过性。3.紧急避险的意义。 (1)在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当两种合法权益发生

18、冲突而又无两全之计时,允许社会成员采取措施牺牲一个较小利益而保护另一较大利益。 (2)教育和鼓励社会成员在与自然灾害和违法侵害的斗争中,树立见义勇为、果敢处理、勇于牺牲局部较小的利益以保护全局较大的利益的良好风气。 (3)能够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全局观念,共同抵御各种危险,切实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以下五个基本条件:1.紧急避险只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进行;2.紧急避险只能是面对实际存在的危险才能进行;3.紧急避险只能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进行;4.紧急避险只能是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5.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

19、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三)紧急避险的过当及其刑事责任1.避险过当的概念。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2.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对避险过当应当以疏忽过失的罪过形式认定。3.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异同比较1.共同性:(1)在主观目的上,都具有保护社会利益的正当性要求,即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在客观效果上,都存在有益于社会利益的实际效果,即都使得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3)在法律规定上,都具有阻却犯罪的属性,即在适当的情况下,都不负刑事责任;而

20、在过当的情况下,又都不能完全阻却其构成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2.区别;(1)前提条件性质不同;7(2)行为指向的对象条件有所不同;(3)行为限制条件不同;(4)过当的限度要求不同;(5)行为的主体要求不同。五、其他阻却犯罪的事由(一)依法履行的行为依法履行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而实施的合法行为。依法履行的行为特征:(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2)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有益于社会的正当目的;(3)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的。(二)执行命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依照上级组织或上级主管人员的命令而实施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特征:(1)所执行

21、的命令必须是合法有效的;(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有益于社会的正当目的;(3)所执行的行为必须是在命令的规定范围之内的。(三)履行业务的行为履行业务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自身从事的职业要求所实施的行为,也称“合法的业务行为” 。履行业务的行为特征:(1)行为人所从事的业务必须是合法的;(2)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有益于社会的正当目的;(3)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四)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经权利人同煮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经过有权处理某种权益的权利人同意后而实施的损害其本身利益的行为。思考题1.简述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关系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3.如何看待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22、?4. 简述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点5. 试述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第四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2.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1)从犯罪人开始犯罪预备行为之时起,至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前的整个犯罪预备阶段,可能出现犯罪的预备和中止这两种形态和结局;(2)从犯罪人着手实行行为开始,至犯罪实行阶段终于前的整个犯罪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犯罪的未遂和中止这两种形态与结局;(3)犯罪实行8阶段终了(而不仅仅是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即犯罪完成之时,

23、出现犯罪的既遂形态。(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1. 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2. 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3. 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三)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刑法之所以对犯罪未完成形态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犯罪未完成形态完全具备了与既遂形态的基本犯罪构成有所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完成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的有机结合。这是犯罪末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最基本、最重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根据,这也正是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具有应罚性的主要立法精神所在。二、犯罪既遂形态(一)犯罪既遂的含义所谓犯罪既遂,从形式意义上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

24、为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从实质上说是指发生了法定的构成要件结果的情形。(二)各种犯罪类型的既遂1.结果犯。2. 行为犯;3. 危险犯;4 举动犯。三、犯罪未遂形态(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1. 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 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1. 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2.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三)未遂犯的认定1. 着手的认

25、定。行为人开始实施足以侵害法益的实行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性时就是着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未遂犯与预备犯区分的主要标志,它表明犯罪已经进入实行阶段。正确地理解与界定“着手实行犯罪”具有重要意义。2. 如何理解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阻碍犯罪意志的原因。其特征:一是障碍性,即由于主客观的原因,阻止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二是被迫性,即行为人本来希望把犯罪行为进行到底,由于意志以外的障碍因素背离了行为人的期待,被迫未能达到既遂。3. 可罚的不能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1)可罚的不能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标准。应当以行为当时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以及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

26、事实为基准,以行为时为标准,从客观的角度做事后预测,判断有无结果发生的危险。如果判断存在具体的危险,则成立可罚的不能犯,如果不存在具体的危险。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2)不可罚的不能犯与迷信犯。迷信犯是指由于人出于愚昧9无知而采取的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在任何情况下根本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手段、方法来企图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二者的区别是:行为人认识的基础不同;行为人认识错误的内容不同;行为人主观上追求的结果实际上未发生的原因不同。四、犯罪中止形态(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1.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

27、停止形态。2. 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 24 条第 1 款的规定和犯罪中止成立的实际情况,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即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以及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两种犯罪中止的特征略有不同。 (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除具备普通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犯罪中止形态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中止划分为多种类型。1.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2. 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三)

28、中止犯的认定1. 构成中止犯的条件。(1)中止犯的时间性条件。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都可以成立中止犯,而犯罪过程包括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因此,在上述三个阶段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存在成立中止犯的可能性。 (2)中止犯的自动性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成立中止犯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自动性条件是中止犯的最为本质和最为重要的条件之。 (3)中止犯的有效性条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在犯罪达到既遂以前停止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法定结果的发生。2.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所谓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特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发生预期的行为结果

29、,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结果的情况下,放弃了犯罪的继续实行,因而使预期结果不再发生的情况。在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客观上有继续实施实行行为的必要,而已处于可能继续实施的状态,行为人也认识到这种情况时,属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成立中止犯。思考题1. 简述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2. 简述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3. 如何理解意志以外的原因?4. 犯罪中止有哪些特征?5. 构成中止犯应具备哪些条件?10第五讲 刑罚改革问题研究一、死刑的改革(一)死刑概述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1764 年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

30、中首倡废除和限制死刑的主张以后,特别是进入 20 世纪,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关于废除死刑的国际公约等制定以后,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已成为国际性的潮流趋势。(二)死刑的存废之争1.死刑存与废的基本主张综合死刑废除论者和死刑存置论者的主张,双方各执一同,论战不休,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1)死刑是否违背社会契约;(2)死刑是否符合人道精神;(3)死刑是否具有强大的威慑效果;(4)死刑能否达到特殊预防效果;(5)死刑是否满足被害人需要。2.对死刑存废之争的评价在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中,双方提出的理由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立论上也都有不足之处,存在片面论道的现象,不能辩证地对

31、待死刑及其存与废问题。对死刑问题的研究应当超出死刑本身,要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考察,片面地以己之长攻彼之短的方法得出的结论很难具有合理性。但是,死刑存废的争论不仅有其历史功绩,更有其现实意义。(三)我国死刑存废的刑法选择限制和削减死刑,直至最后废除死刑,不仅是公民权利公约对死刑问题的基本立场,是国际潮流,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虽然不能废除死刑,但可以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并同时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1.在立法方面。 (1)大幅度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2)设定具体的适用死刑的标准;(3)完善刑罚结构2.在司法方面。 (1)统一死刑复核权的行使;(2)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二、自由刑的改革(一)自由刑概述自由刑是以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井对其进行刑事矫治的刑罚方法的统称。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四种自由刑,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二)自由刑的机能和局限1. 自由刑的机能。自由刑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其自身的局限性。(三)短期自由性存废之争主张废除者认为,短期自由刑不但无法达到其教育效果,反而会损害受刑人的自尊心,促使其再犯,因而具有重大弊端,应予废除。主张保留者则认为,短期自由刑虽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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